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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遜縣盤吉煤業(yè)有限公司煤礦“2·11”頂板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4-02 19:07 來源:煤礦安全網 液壓支架 工作面 行政處罰 斜梁 回風

  8.朱獻旗,總工程師,負責礦井技術管理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編制的《Z14-2W01綜采工作面上端頭及超前段支護的安全技術措施》內容不全,缺少三角形斜梁材質規(guī)格等相關參數和與支架的連接方式、安裝的安全措施等內容審核把關不嚴,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未按《安全設施設計修改變更說明書》(工程編號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進行固定Z14-2W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液壓支架加裝的三角形斜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fā)現(xiàn)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這起事故的發(fā)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分別裁量:第一項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項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兩項合并處罰,由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警告并處1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9.楊亞斌,安全總監(jiān),負責指導監(jiān)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組織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規(guī)違章行為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Z14-2W01綜采工作面頻繁卸載移動超前支架和吊運工具箱所存在的風險未進行全面的分析研判;對未按《Z14-2W01綜采工作面上端頭及超前段支護的安全技術措施》中規(guī)定在回風順槽下幫距離0.3m位置施工1排外注式單體液壓支柱+鉸接梁進行巷道支護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fā)現(xiàn)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項的規(guī)定,對這起事故的發(fā)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分別裁量:第一項給予警告并處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第二項給予警告并處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兩項合并處罰,由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警告并處1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0.郭振元,法定代表人、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煤礦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違反規(guī)定(《煤礦用液壓支架)第一部分通用技術條件》4.8.1、4.11.1.2(GB25974.1-2010))對支護設備進行加裝改造;對Z14-2W01綜采工作面頻繁卸載移動超前支架和吊運工具箱所存在的風險未進行全面的分析研判;對未按《安全設施設計修改變更說明書》(工程編號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進行固定Z14-2W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液壓支架加裝的三角形斜梁;對未按《Z14-2W01綜采工作面上端頭及超前段支護的安全技術措施》中規(guī)定在回風順槽下幫距離0.3m位置施工1排外注式單體液壓支柱+鉸接梁進行支護;安全培訓不到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fā)現(xiàn)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五)項的規(guī)定,對這起事故的發(fā)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試行)》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2021年全年(229363元)收入30%(68809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1.李增峰,環(huán)鵬公司安全生產部部長,負責公司所屬礦山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未按《安全設施設計修改變更說明書》(工程編號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進行固定Z14-2W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液壓支架加裝的三角形斜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fā)現(xiàn)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這起事故的發(fā)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由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警告并處7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2.吳中明,環(huán)鵬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公司所屬礦山企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和技術管理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未按《安全設施設計修改變更說明書》(工程編號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進行固定Z14-2W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液壓支架加裝的三角形斜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fā)現(xiàn)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對這起事故的發(fā)生應負主要責任。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由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警告并處8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13.李小江,環(huán)鵬公司安全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所屬礦山企業(yè)的安全設施檢查、措施審批、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等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未按《安全設施設計修改變更說明書》(工程編號AZ112111)要求,采取可拆卸的方式進行固定Z14-2W01綜采工作面回風順槽液壓支架加裝的三角形斜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能發(fā)現(xiàn)和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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