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朔公司安家?guī)X井工礦1號井“4.25”運輸死亡事故
平朔公司安家?guī)X井工礦1號井“4.25”運輸死亡事故
2005年4月25日零時15分,平朔公司安家?guī)X井工礦1號井在檢修皮帶運輸機時發(fā)生一起運輸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tǒng)計屬別:基本建設
發(fā)生地點:4號煤東翼5號主運皮帶
事故類別:運輸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胡某,男,53歲,皮帶機司機,合同工(大屯公司)
一、事故經過
2005年4月24日22時40分,綜采一隊跟班隊長孔祥武組織職工召開夜班班前會,當班共有25人參加。跟班班長吳新明安排王敦建開5號皮帶(4號煤東翼主運皮帶),胡某開6號皮帶(順槽皮帶),張敬光清理5號皮帶。約23時30分,張敬光、胡某來到6號皮帶,發(fā)現6號皮帶清掃器松了,二人站在皮帶上修理。王敦建來到5號皮帶機頭,見遠程控制開關按鈕仍未修好,就用喊話器向班長吳新明請示,吳新明安排王敦建通知張敬光去變電所開關柜上開、停皮帶。王敦建找到正在與胡某檢修清掃器的張敬光,轉達了吳新明的工作安排。約于25日零時10分,張敬光處理完清掃器,與胡某跳下皮帶,來到中央變電所,在再未接到啟動皮帶通知的情況下,開啟5號皮帶。王敦建發(fā)現皮帶開動后皮帶上有燈光,馬上跑向變電所并晃動頭燈通知張敬光停皮帶,事故發(fā)生約零時15分。皮帶停止后,王敦建、張敬光尋找胡某,未發(fā)現。王敦建電話匯報調度室,調度室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停主井皮帶,同時匯報礦領導并組織尋找。1:30時左右,胡某在地面01號皮帶機尾處被找到(胡某由5號皮帶(東翼主運皮帶)拉運約25米落入煤倉,煤倉深28米,后通過給煤機進入主井皮帶后提升至地面),經確認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yè)人員和指揮人員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指揮并違章開動皮帶,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4號煤東翼主運皮帶(5號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后,綜采一隊從4月20日起數日利用中央變電所開關柜操作5號皮帶違章組織生產;礦值班領導在4月20日得知4號煤東翼主運皮帶(5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后,同意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致使違章生產行為沒有得到及時制止,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調度室及電器設備主管部門工作未能盡職盡責,致使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的行為數日得不到制止,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井工礦將S4101工作面安全生產承包給綜采一隊后,以包代管,放松了對綜采一隊的安全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的行為默認、失察;礦井安全人員配備不足;職工全員培訓不到位、被考核錄用人員素質差,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一個原因。
三、事故責任及處理
(一)綜采一隊5號皮帶清掃工。進入中央變電所后,在未接到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啟動5號皮帶,造成6號皮帶司機胡某被拉運掉入煤倉致死,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張某刑事責任。
(二)綜采一隊跟班班長。在5號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仍未修復無法使用的情況下,違章指揮皮帶清掃工張某進入中央變電所利用開關柜啟動皮帶,對本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根據《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及《平朔煤炭工業(yè)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二章第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其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三)綜采一隊跟班隊長。在5號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無法使用的情況下,安排綜采一隊組織生產;對本班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及《平朔煤炭工業(yè)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四)綜采一隊隊長,承包S4101綜采工作面回采,重生產、輕安全,4月20日夜班5號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后,利用中央變電所開關柜違章啟動皮帶繼續(xù)組織生產;對本隊職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不夠,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五)機電副總工程師,井工礦4月20日值班領導。5號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后,同意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致使違章生產行為未得到及時制止,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六)機電隊隊長,負責井下機電設備管理,對綜采一隊違章在中央變電所啟動皮帶的行為重視不夠;對變電所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及《平朔煤炭工業(yè)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機電隊電器隊隊長,負責井下機電設備的維護、修理。在5號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出現故障檢修無效的情況下,未能阻止并匯報綜采一隊在變電所啟動皮帶的違章行為;對變電所管理不嚴,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及《平朔煤炭工業(yè)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調度室主任。5號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后,只在當班進行了記錄、匯報,未能制止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跟蹤指揮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安全副礦長兼安監(jiān)站站長。礦井安全人員配備不足;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行為監(jiān)管不力,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生產礦長。5號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后,未能及時制止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機電礦長。5號皮帶遠程控制開關按鈕出現故障后,未能及時安排修復,當綜采一隊違章組織生產時未能及時制止,導致事故發(fā)生,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十二)總工程師,當班礦級值班領導,事故發(fā)生后未能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沒有履行職責,責任心不強,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的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處罰。
(十三)安家?guī)X井工礦礦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井下生產承包后放松了生產隊伍的管理;對綜采一隊長時間違章組織生產的行為失察;對職工安全培訓、教育不夠,管理不到位,對本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其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四)黨委書記,根據平煤安字[2005]83號《平朔煤炭工業(yè)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比照同級行政干部,給予罰款處理。
(十五)根據《平朔煤炭工業(yè)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安家?guī)X井工礦罰款4萬元。
四、防范措施
(一)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及其它法律法規(guī),加強設備維護保養(yǎng),確保設備完好率達100%,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二)安家?guī)X井工礦要認真吸取“4.25”事故教訓,對所有機電系統(tǒng)各種設備保護進行全面檢查,完善安全防范設施。嚴禁違反操作規(guī)程從變電所啟動皮帶,如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到變電所啟動皮帶,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方可實施。
(三)強化領導干部值班制度,深入生產一線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四)要加強特殊工種的管理,嚴禁無證人員上崗,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特別對中央變電所等重點部位要加大管理力度,嚴格執(zhí)行變電所的管理規(guī)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五)加強外包隊伍的日常安全管理,杜絕以包代管現象,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安全管理職責,理順管理體制。對于新入礦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安全準入制度并將入礦隊伍的日常管理納入本礦的管理之中。
(六)加強對全礦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的自保互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