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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備公司邯鄲煤礦機械公司“8.20”觸電死亡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6-30 00:44 來源:煤礦安全網

裝備公司邯鄲煤礦機械公司“8.20”觸電死亡事故

2005年8月20日,中煤裝備公司中煤邯鄲煤礦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發(fā)生一起觸電死亡事故,死亡1人,直接經濟損失16.5萬元。

統(tǒng)計類別:地面生產

事故類別:觸電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死者簡況:侯某,男,32歲,電工,本工種工齡12年,特種作業(yè)培訓

一、事故經過

2005年8月20日14時30分,邯煤機液壓分廠裝卸工趙廣江因天車電氣故障,向分廠生產科調度室李喜德反映情況,李喜德讓他去找維修車間主任李保元安排電工維修。找到后,李保元讓趙回車間開具維修票后直接找電工侯某(侯某是維修車間專門負責維修天車的電工小組組長)。侯某因本電工組正在廠辦公樓安裝電熱水器線路,電工人員安排不開,又來找李保元說明情況,李對侯說:“你們這邊的活先停下,到車間看一下情況再說,如果人手不夠,再安排維修組其他人員一起去?!焙钅硾]有通知本組實習電工武全帥(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獨自一個人去車間對天車進行檢修。在維修過程中,侯首先停電進行檢查,對故障點進行了處理,送電試驗后發(fā)現仍不能使用,這時,由于需要登高作業(yè),當時在現場的調度李喜德又安排一輛叉車叉上工作平臺供其登高作業(yè)。15時05分,侯某站在叉車叉的架子平臺上,升至天車道軌下方修理天車電動葫蘆,侯某自己未采取斷電措施帶電作業(yè),又未安排監(jiān)護人員。當他左手扶著天車電動葫蘆,右手往身后的工具包內取工具時觸及天車滑線,導致觸電。在場人員李林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搶救。并迅速撥打120電話請求醫(yī)救,15時15分將傷者送到邯鄲市第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于15時50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維修車間電工侯某安全意識淡薄,電工操作證過期未復審、違章作業(yè),在維修天車時未安排監(jiān)護人,未采取斷電措施,帶電作業(yè)是釀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維修車間的領導,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沒有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違章指揮,安排操作證過期人員上崗作業(yè);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生產科的管理人員,在現場親自安排、指揮天車的維修工作,但對侯某未斷電作業(yè)又未安排監(jiān)護人的違章行為未加制止,是嚴重的“三違”現象。

2、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重生產、輕安全,未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未設專職安全監(jiān)管人員,登高作業(yè)時沒有專用設施。特別是對習慣性違章的監(jiān)督、糾正、查處不力,現場安全管理有漏洞。

3、原峰峰金屬支架廠重生產、輕安全,未按規(guī)定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責任不明確,安全監(jiān)管不力,對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全面。

三、防范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以此為戒,舉一反三。邯鄲、峰峰兩廠區(qū)全面停產整頓,對所屬轄區(qū)開展廣泛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隱患排查活動,加大監(jiān)督和檢查力度,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

(二)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公司建立健全了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全監(jiān)察處,按規(guī)定配備了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分公司配備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配備了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了各級安全監(jiān)管人員的職能和職責,全面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全面落實企業(yè)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正確處理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企業(yè)發(fā)展的關系。公司與分公司、車間、班組要層層簽訂安全目標管理責任狀,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橫到邊、豎到底的各級各部門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夯實班組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

(四)進一步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為天的理念,加強對新工人入廠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對各類特種作業(yè)人員取證和復審及時培訓,考試合格,保證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率100%。加強對各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增強職工的全員安全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五)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活動,加大安全投入,使公司在安全基礎管理、設備設施、熱工燃爆、機械、電氣五方面,按照安全達標標準要求進行全面整改,提升公司的本質安全水平,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二級企業(yè)要求,從根本上保證公司安全生產。

四、對責任人的處理

(一)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維修車間主任,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二)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生產科調度,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三)原峰峰金屬支架廠液壓分廠廠長,給予其免去分廠廠長職務的處分。

(四)原峰峰金屬支架廠副廠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五)原峰峰金屬支架廠(臨時負責全面工作)副廠長,給予其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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