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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嗎?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9-01-03 08:57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專業(yè)解答]

如孕期女職工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同時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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