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給員工申辯改正 后被判定違法解除?
【案情概要】
徐某于2010年5月24日進入某貿易上海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3日。雙方約定徐某擔任質量檢驗員,主要工作內容為與質量相關的工作,月基本工資為5,055元(稅前)。2015年9月1日,公司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徐某送達8月19日書面警告處分:“…在近期產品驗貨報告中,兩次未發(fā)現(xiàn)產品存在嚴重門襟歪斜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給公司及其他員工帶來損失和額外的工作?!?。根據(jù)最新2013年8月版員工手冊第六部分勞動紀律,6.6適用書面警告的情形-履行工作不符合要求。結果:公司給予員工書面警告一次,員工必須立即改正”。以及8月25日的書面警告處分:“…在近期產品驗貨報告中,多次未發(fā)現(xiàn)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根據(jù)最新2013年8月版員工手冊第六部分勞動紀律,6.6適用書面警告的情形-履行工作不符合要求。6.7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犯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書面警告的,員工出現(xiàn)該情形,屬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且公司無需支付任何補償金和賠償金及代通知金。結果:公司給予員工書面警告一次,員工已累計兩次書面警告,公司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予以辭退”。2015年9月30日,公司向徐某出具上海市外來從業(yè)人員退工備案登記表,決定于2015年9月30日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
為此,2015年10月9日,徐某向上海市黃浦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0,000元。
【判決結果】
仲裁:不予支持員工請求;
一審:單位違法解除。
【爭議焦點】
公司的依據(jù)員工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藍白快評】
本案報道的標題吸引眼球,但細看完案件后,發(fā)現(xiàn)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的關鍵點,仍然是用人單位對于違紀行為是否有足夠的證據(jù)以及規(guī)章制度的合理合法性。
首先,本案中公司認為徐某存在兩次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經兩次書面警告后依據(jù)規(guī)章制度認定其嚴重違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于本案需確認徐某是否存在違紀的事實,根據(jù)公司提供證據(jù)材料認定徐某在JR-214/221-5435-82BM驗貨時未提及產品存在問題,導致倉檢驗貨的產品瑕疵比例高達34%-70%;JR-214/221-5435-21CF倉檢的產品瑕疵比例高達31%-70%;pub-5653/141-5404R-2set倉檢的產品瑕疵比例高達24%;cp-226/233-5363驗貨后因時間緊迫貨物直接出庫,也因產品存在瑕疵給公司造成極大損失,對于這些證據(jù)公司并未能進行有效證據(jù)規(guī)定,故而法院認為公司無法通過有效、充分的證據(jù)形式確定徐某存在違紀的事實。
其次,也即標題所述的焦點,從本案介紹中看出,該公司的兩份警告雖落款時間不同,但均系同一天送達。由此法院認為該單位同時出具兩份警告剝奪了員工具有申辯的權利,而非單方面的采取等待條件滿足簡單地予以解除處理,也是公司解除時存在的一個問題。員工理應遵守規(guī)章制度,但一般而言,給予警告對員工來講是教育和給予警示的機會。該公司同時送達兩張警告并立即解除的操作,確實值得商榷。
勞動案件糾紛中,即便情況相同,一個環(huán)節(jié)的處理方式都可能導致案件結果的不同。本案例一方面提醒我們,在看案例過程中,不能僅僅根據(jù)新聞的標題,而需要對案件進行實質了解和分析,避免誤解而對實操產生影響。另一方面,我們也再次提醒用人單位,除了規(guī)章制度的合理合法性外,違紀行為處理和操作的過程也應具有合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