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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有權根據(jù)經(jīng)營需要調整工作崗位是否有效?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6-03-23 08:56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專業(yè)解答]

       根據(jù)上海目前的司法實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調崗事宜達成明確書面約定,或者雖無明確書面約定但已通過實際履行等方式默示調整了原合同約定的,視為雙方對變更達成一致。若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調整工作崗位的,其調整的條件和指向明確的,當事人可按約定履行;若勞動合同中雖事先有調整工作崗位的約定,但調整的條件和指向不明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調整的合理性,否則用人單位的調整決定有可能被司法機關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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