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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其返還在職期間受贈的車輛?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5-07-04 22:30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專業(yè)解答]

       首先要對車輛的性質(zhì)和服務期限有明確的約定,如果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對于受贈的車輛,雙方都有明確的對于未來工作的預期,有保證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意義。根據(jù)上海市高院關(guān)于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若干意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價值較高的財物,如汽車、房屋或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屬于預付性質(zhì)。即這種“贈與”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完全履行,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完全履行完畢的,屬于不完全履行。那么,根據(jù)合同履行的對等原則,對勞動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給付;已經(jīng)給付的,也可以要求相應返還。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的,于法有據(jù)。如果雙方?jīng)]有約定再服務期限,很可能被認為對此前工作的獎勵,則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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