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礦區(qū)環(huán)境治理
第十三條 凡出現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內查清污染源及污染程度,采取適當措施,及時上報,最大限度地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凡出現污染事故,對事故單位罰款1000元(罰款對象針對單位黨政技、責任人),另對對口職能科室罰款500元。
第十四條 污染嚴重的單位和生產裝置,應采取必要的治理辦法加以治理,符合環(huán)保要求方可投入使用。治理不達標,應及時上報礦經營科。不能正確對待、消極治理,罰款300元/次。
第十五條 加強井下水的綜合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減少廢水排放量。責任單位:機電科 運轉隊
井下水不能充分加以利用、污水處理裝置不能正常運轉,對該單位罰款500元,單位正副職罰款100元/人。
第十六條 加強三廢的管理,機電科、運轉隊負責做好鍋爐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養(yǎng)不力,罰款500元/臺;操作人員要按章操作,由于操作不當造成三廢超標,將給予100元/人·次的經濟處罰;廢渣集中處理,不得隨意散放,否則,將酌情進行200-500元不等的處罰。
第十七條 對礦區(qū)的強噪聲源采取降噪措施,使噪聲分貝值控制在允許范圍內。
第十八條 礦供應站要對購置產品的環(huán)保性能進行評比,對有利于礦區(qū)環(huán)保的裝備在購置上采取優(yōu)先原則。對于不符合國家、地方環(huán)保標準的技術裝置的采購不予支持。否則,對供應站進行500-1000元的處罰。
第十九條 統(tǒng)一規(guī)劃、全民參與、點面結合、搞好礦區(qū)綠化,美化工作。由礦生活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安排每年綠化美化工作。由于生活服務中心組織不當,影響到綠化美化工作質量和進度,對單位罰款1000元,對單位黨政領導罰款500元/人。
第二十條 由經營科根據上級有關排污費收取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做好排污費的繳納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加強礦區(qū)環(huán)保設施的保護和管理,確保正常運轉。管理不善,保護不力,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并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