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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三項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14 15:13 來源:煤礦安全網 爆破工安全操作規(guī)程 制度

  一、上崗條件

  (一)爆破工必須通過培訓考試合格,方能持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上崗。

  (二)領退雷管炸藥的規(guī)定

  1、必須按規(guī)定,持符合要求的手續(xù)到炸藥庫領、退雷管、炸藥。在同一工作面不準使用不同型號的雷管。

  2、運送途中“七不準”:

  (1)不準將雷管炸藥混裝(或混拿);雷管與炸藥應分別用非金屬器盛裝。

  (2)不準隨身攜帶雷管、炸藥去乘坐乘人器或坐礦車。

  (3)不準在上下班人流高峰時運送雷管、炸藥。

  (4)不準將雷管、炸藥放在刮板輸送機、皮帶機上傳送。

  (5)不準將雷管交非放炮人員代運、代拿。

  (6)運送雷管、炸藥人員不準與旁人打鬧、嬉戲。

  (7)不準在途中逗留。

  3、運到工作地點附近,應將雷管炸藥放在無垮塌、碰撞、擠壓以及無電纜、金屬物(防雜散電流)的安全、通風、干燥處,并分別入箱上鎖,專人看守。

  4、當班未用完的以及失效的雷管、炸藥,應全部退交庫房,不準隨身攜帶回家、更不準私自借用或隱藏在庫房以外的任何地方;失效的雷管炸藥嚴禁私自處理。

  (三)裝配引藥

  1、裝配引藥必須在離工作面30米以外、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通風干燥、避開電器設備、導電體和放炮地點的安全地點進行。

  2、裝配引藥的數量以當班用完為準,不得多做。

  3、先檢查炸藥,如含水量超過0.5%或硬化成塊,手捏不散的,不能用。用細木棍在符合要求的炸藥一端扎一小孔,然后將雷管輕輕全部送入孔中,不準用雷管代替木棍扎孔,不準斜插或裸露部分在藥卷外,不準在藥卷中腰部扎眼,不準將雷管捆在藥卷外面,裝好后將雷管腳線輕輕纏繞在藥卷外,并將腳線端頭短路扭結。

  4、從成捆的雷管中抽取單個雷管時,應先將腳線打散、理順,然后手持雷管體依次輕輕抽出,嚴禁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嚴禁手拉管體硬拽腳線,防止折斷雷管腳線和損壞其絕緣層。

  (四)裝藥

  1、不準邊打眼邊裝藥,待工作面人員全部撤退后才能裝藥。

  2、先用挖耳掏盡或用掃眼器吹出炮眼中的煤(巖)粉,待檢查瓦斯后,再用木棍將炸藥輕輕推入炮眼,不準不掏粉末,嚴禁用金屬物硬頂、搗實。使用掃眼器吹出炮眼中的煤(巖)粉時,人員應避開被吹炮眼。

  3、炮眼內藥卷與藥卷之間必須緊密接觸。

  4、裝藥時,要將雷管腳線懸空而扭接短路,嚴禁腳線觸及電纜或金屬物體。

  5、炸藥裝好后,再裝水炮泥,最后封粘土炮泥,嚴禁用煤粉、浮渣、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粘土炮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放炮。封炮泥的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得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在0.6-1.0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在1米以上,封泥長度不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米。

  (5)深孔爆破時,封泥長度不小于孔深的1/3。

  (6)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由面時,在煤層中的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米,在巖層中 的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米,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米。

  (7)嚴禁放糊炮。

  (五)放炮

  1、放炮前要把放炮地點的設備、支護材料、電纜等搬開或作妥善的遮掩,使之不被破壞。再次檢查瓦斯符合要求后,瓦檢員將發(fā)爆器(處于非工作狀態(tài))的鑰匙帶在身上,不準交給他人。

  2、班組長安排專人在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布置好警戒點,設置警戒標識,警戒人員必須忠于職守,未接到放炮結束的通知,不得擅離警戒點或打瞌睡。

  3、臨時鋪設帶絕緣的放炮母線應遠離電纜和金屬導電物。不準使用固定母線,嚴禁用電纜、鋼軌、刮板輸送機或大地作回路。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使用固定母線。

  4、將放炮母線端頭扭結短路后,分別連上需要放炮的各炮眼的雷管腳線,接頭必須懸空,再由爆破工逐個檢查一次聯通情況,保證接觸良好、導通,爆破工要最后離開放炮地點。

  5、一切就緒后,由班(組)長清點人數,待全部人員搬離至安全距離,經班(組)長、瓦檢員、爆破工三方確認清點無誤后(直線100米以外,曲線80米以外),由班(組)長向爆破工和警戒人員發(fā)出明顯的放炮信號。爆破工將母線聯在發(fā)爆器樁頭上,發(fā)動發(fā)爆器,檢查導通情況,再等待10秒鐘后,并分3次提醒現場人員“放炮啦”,才用鑰匙旋轉發(fā)爆器放炮。嚴禁不清點人數放炮;嚴禁邊撤人邊連接母線在發(fā)爆器上;嚴禁不用鑰匙,以其他物件撥弄發(fā)爆器(除操作放炮外,不準將鑰匙留在發(fā)爆器匙孔中);嚴禁用發(fā)爆器以外的任何電源放炮。

  6、當班裝的炮眼,應當班放完。如放不完,應由班(組)長和爆破工向下一班的班(組)長和爆破工現場逐一交代。

  7、操作發(fā)爆器后,炮不響,可再發(fā)動發(fā)爆器,如再不響,爆破工應將鑰匙取下,從發(fā)爆器樁頭解下放炮母線,將其短路聯接,再等15min后,才能沿母線查找原因。

  8、放炮后,爆破工和班(組)長會同瓦檢員進入放炮作業(yè)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必須立即處理(如及時恢復放炮崩倒的支柱等)。

  9、工作面放炮后15min以上,待炮煙吹散、隱患排除后,才能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下達撤回通知,作業(yè)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工作。

  (六)瞎炮和殘爆的處理

  1、處理瞎炮和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爆破工必須同下一班的班(組)長.爆破工在現場交接清楚。

  2、由于連接線不良的瞎炮,可以重新連線放炮。

  3、在距瞎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瞎炮眼(殘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4、嚴禁用工具挖、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縮空氣吹這些炮眼。

  5、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從炸落的煤矸中收集未爆的雷管。

  6、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段從事與處理瞎炮無關的作業(yè)。

  (七)放炮“五不準”

  1、掘進工作面的支護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不準放炮。

  2、放炮地點附近20米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及以上時,不準裝藥,不準放炮。

  3、在放炮地點20米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礦車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的三分之一時,不準裝藥、不準放炮。

  4、炮眼內發(fā)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水、透老空等現象時,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逐級上報,及時處理,未處理前停止作業(yè),不準裝藥,不準放炮。

  5、無發(fā)爆器不準放炮,發(fā)爆器無鑰匙不準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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