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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鶴峰縣金竹園煤炭有限公司“3?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12-05 09:36 來源:煤礦安全網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安監(jiān)總政法〔2008〕21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恩施州鶴峰縣金竹園煤炭有限公司“3?28”較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處理的情況公告如下:

2012年3月28日,恩施州鶴峰縣金竹園煤炭有限公司(簡稱金竹園煤礦)發(fā)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3.3萬元。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金竹園煤礦位于鶴峰縣下坪鄉(xiāng),2006年與相鄰留駕煤礦資源整合,進行9萬噸/年技術改造,2009年4月,進入技改建設,工期28個月。該礦2004年和2007年曾發(fā)生過煤與瓦斯突出,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管理。該礦持有采礦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㈠直接原因

該礦+1198m西區(qū)段運輸平巷七石門所處區(qū)域煤層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未采取防突措施消除或降低其突出危險;未采取前探鉆孔措施確定煤層位置,安全巖柱不夠;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作業(yè)人員冒險作業(yè),使用風動鑿巖機鉆孔作業(yè)時震動誘導發(fā)生煤與瓦斯突出。

㈡間接原因

1.未按設計施工。未按恩施自治州鶴峰縣金竹園煤礦有限公司金竹園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設計》施工,礦井抽放系統(tǒng)沒有建設到位,東Ⅰ采區(qū)準備工作面沒有+1198m西區(qū)段底板巷布置鉆場采取穿層抽放瓦斯的措施

2.技術管理混亂。沒有編制東Ⅰ采區(qū)+1198m西區(qū)段運輸平巷石門掘進作業(yè)規(guī)程在實際作業(yè)過程中,也沒有采取石門揭煤前的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和防突措施,沒有編制石門揭煤專項防突設計在石門掘進作業(yè)時,僅憑經驗判斷工作面距離煤層法向距離;事故當班,在七石門安排鉆孔作業(yè)的同時,又安排5人在六石門作業(yè)。

3.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防突機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不健全;防突機構沒有按規(guī)定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沒有認真到現(xiàn)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4.安全投入不足。礦井防突設施設備配備不足;在+1198m西區(qū)段運輸平巷進風側沒有設置反向風門,巷道內也沒有設置壓風自救裝置;六、七石門掘進工作面和回風流中沒有安裝甲烷傳感器,礦井甲烷傳感器及其它傳感器數(shù)量不足,品種不全。

5.安全培訓不到位。礦井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管理人員沒有接受防突專項培訓,不具備防突工作需要的相應履職能力;礦井建立了防突隊伍,但均未取得煤礦防突作業(yè)操作證;煤礦管理人員和職工未掌握預防瓦斯事故的知識。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單位及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金竹園煤礦給予行政處罰;煤礦實際控制人、礦長、生產副礦長等3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人給予行政處分(處理),7人(其中3人并處)分別給予撤銷職務、資格證、經濟處罰的行政處罰。責成鶴峰縣人民政府向恩施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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