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朔公司安家?guī)X露天礦“1.6”死亡事故
平朔公司安家?guī)X露天礦“1.6”死亡事故
2006年1月6日12時40分,平朔公司安家?guī)X露天礦在檢修卡車時發(fā)生物體打擊死亡事故,死亡1人。
統(tǒng)計屬別:原煤生產
發(fā)生地點:安家?guī)X露天礦卡車維修車間
事故類別:其它(物體打擊)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嚴重級別:一般事故
死者簡況:楊某,男,40歲,機修工,合同工
一、事故經過
2006年1月6日9時,卡車車間主任路慶紅在卡車車間辦公室組織當班工長以上干部召開了安全例會,傳達了礦作業(yè)會精神,安排了當班各班組的工作,9時25分,小松組工長康建學在卡車車間內也召開了當班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及工作中的注意事項,安排楊某、張保華、李振川3人對730E型4116號卡車右前懸掛及羊角進行拆卸維修工作,之后,3人開始上崗作業(yè),午飯前完成了對羊角的主要連接部件(轉向油缸、轉向橫拉桿、液壓油泵、潤滑油管)的拆卸工作,午飯后12:40分,作業(yè)人員楊某,在拆卸右前羊角托盤最后一條螺絲時,卡車右前羊角從軸上突然脫落,致使蹲在羊角下方作業(yè)的楊某砸壓受傷,車間主任和現場工人將其迅速送往平朔醫(yī)院。終因其頭部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于13時25 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yè)人員,未按照《操作規(guī)程》“拆胎后要用叉車托住電動輪和前輪,方可松動螺絲”和“重物下面嚴禁站人”的規(guī)定,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蹲在羊角下方拆卸螺絲,違章作業(yè),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管理人員對楊某的違章行為未能及時發(fā)現,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自保、互保意識差,未配備專職叉車司機,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責任和處理
(一)卡車車間機修工楊某,未按照《操作規(guī)程》“拆胎后要用叉車托住電動輪和前輪,方可松動螺絲”和“重物下面嚴禁站人”的規(guī)定,違章蹲在羊角下方卸螺絲,被突然掉下的羊角砸壓致死,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卡車車間機修工李某,參與違章作業(yè),對楊某的違章行為未加制止,也未向領導匯報,安全互保意識不強,對本起事故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其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并罰款1000元。
(三)小松組工長,負責小松組全面工作,對存在的違章行為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安全培訓教育不夠,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及《平朔煤炭工業(yè)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并罰款1000元。
(四)卡車車間副主任,協助車間主任對各項工作全面負責,對存在的違章行為監(jiān)督檢查不到位,安全培訓教育不夠,未配備專職叉車司機,對這起事故負重要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及《平朔煤炭工業(yè)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并罰款800元。
(五)卡車車間主任,卡車車間安全第一責任者,全面負責卡車車間的各項工作,安全教育培訓不夠,日常管理松懈,未配備專職叉車司機,對這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并罰款1000元。
(六)、安家?guī)X礦機電副礦長,分管機電設備維修,對這起事故負領導責任?!镀剿访禾抗I(yè)公司重大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第三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七)安家?guī)X礦安全副礦長兼安監(jiān)站站長,負責全礦的安全管理工作,對這起事故負一定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罰款800元。
(八)安家?guī)X礦礦長,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礦黨委書記。對這起事故負一定的領導責任,分別給予行政罰款500元。
(九)根據《平朔煤炭工業(yè)公司安全獎懲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安家?guī)X露天礦罰款4萬元。
四、防范措施
(一)安家?guī)X露天煤礦要認真吸取“1.6”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對卡車車間進行安全整頓,排查隱患,組織全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增強職工自保、互保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二)各單位要嚴格按照“三大規(guī)程”規(guī)定作業(yè),杜絕違章作業(yè)。
(三)進一步并完善“三大規(guī)程”,針對各種大型機電設備制定出詳細的作業(yè)規(guī)程,做到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