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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6-05-26 16:27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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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二條規(guī)定:“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yīng)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經(jīng)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應(yīng)予受理;(二)經(jīng)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yīng)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由基層人民法院審查是否屬于終局裁決,并據(jù)此作出不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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