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判定標準中內容的疑惑
關于判定標準中內容的疑惑
我是山西汾西礦業(yè)集團公司一名五人小組管理局成員,做為安全監(jiān)管的一名成員,時刻感到自己的責任重大,尤其進入2015年10月31以來,事故頻發(fā),煤礦各種事故已達14次以上,這就要求我們工作中不能一刻掉以輕心,必須時刻學習、掌握、了解國家、山西省和山西焦煤以及集團公司制定的各項法規(guī)及條例或者制度,為監(jiān)管礦井診斷把脈,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經過認真學習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使我們對于今后工作中隱患排查方向更加明確,但在學習過程中也產生了疑惑,請領導予以解答,以便我們在今后工作中能更有效的監(jiān)管礦井生產。
產生疑惑的為85號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四條第1款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楊煥寧
2015年12月3日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0%的;
針對判斷標準第四條第1款,我個人理解為:
比如:※※礦井年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為120萬噸/年,那么月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即為10萬噸/年。
按照以上標準,該礦井原煤產量若要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10%,原煤產量必須是在 120+120*110%=252(萬噸/年)以上;
但該礦井月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為10萬噸/年,礦井月產量若要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0% 必須是在 10+10*10%=11(萬噸/年)以上(全年月超過產量相加為11*12=132(萬噸/年);
也就是說該礦井全年每月均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的10%,全年原煤產量只為132萬噸/年,遠遠達不到礦井年原煤產量超過年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10%的252萬噸/年。
我的疑惑是:對于該礦井每月原煤產量均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但全年卻沒有超過年核定(設計)生產能力,這個標準如何在礦井監(jiān)管中如何判定?
請領導予以解答!
也許是個人誤解,對于占用領導時間解決我的小疑惑,深表歉意。
謝謝領導!
山西汾西礦業(yè)集團公司五人小組管理局
馬高明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