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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連采二隊4.14事故案例分析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2-22 10:5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連采二隊4.14事故案例分析

2013年4月14日4時40分,哈拉溝煤礦12煤東翼12204回順2聯(lián)巷口發(fā)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一人輕傷。

一、事故經過及施救情況:

2013年4月14日,班前會上安排零點班在12204回順19米處掘進2聯(lián)巷。接班后,帶班隊長安排煤機司機李鵬將煤機從12202運順調機至12204回順,開始組織掘進2聯(lián)巷。梭車司機李飛卸完第8梭車煤,梭車行駛距煤機5-6米處,看到煤機司機李鵬晃礦燈,當即將梭車停下去查看,發(fā)現李鵬坐在駕駛室前機身上,左腳已經脫掉防砸靴,而且襪子有破口流血,李飛立即通知帶班隊長。帶班隊長即刻匯報了值班隊長,再返回現場時發(fā)現李鵬左腳防砸靴已脫掉,襪子上有一寸左右破口,并伴有出血現象,煤機駕駛室前方地上2m處有一塊約500x500x350mm的矸石,煤機上有一塊約1500x2500x300mm的矸石,頂板基本完整。帶班隊長安排破碎機司機郭興永和梭車司機李飛將李鵬攙扶出工作面,由李飛駕駛井下運送錨索材料的G1034號低污染車,將李鵬送至地面。隊長在井口接到李鵬后,送至醫(y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左腳趾骨折。

經詢問李鵬得知,處理掃幫時,由于駕駛室前方煤機震動導致一塊矸石擋住視線,便停機離開駕駛室獨自處理矸石,導致事故

升井后,梭車司機李飛由于看到現在流血情況,受到驚嚇發(fā)生嘔吐,于是便洗澡休息。破碎機司機郭興永知道車是借來的,井下正在使用,在未取得車輛操作證且無低污染車輛駕駛經驗的情況下入井送車,行至中央輔運大巷74聯(lián)巷時,由于疲勞駕駛,撞到左幫煤壁上,導致車輛前保險杠、前擋風玻璃、車門玻璃、左后視鏡、左側大燈、左側霧燈、左側小燈、方向機損壞,左側車門嚴重變形,車輛受阻,郭興永無任何傷害。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煤機司機李目安全意識薄弱,違反《哈拉溝煤礦安全生產獎懲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嚴禁連采工作面煤機司機在駕駛室外操作煤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煤機司機李某現場危害因素辨識能力差,在沒有確認周圍環(huán)境安全的前提下駕駛室外操作煤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連采二隊日常管理不嚴、不細,生產時,現場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當班帶班隊長、班長現場監(jiān)管不到位。

2.連采二隊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對井下所處位置可能發(fā)生的危險辨識不夠,員工自?;ケR庾R差。

3.哈拉溝煤礦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員工安全思想沒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沒有得到有效提升,員工對崗位危險源掌握不夠清楚,日常風險辨識預控意識低。

(三)事故類別

頂板事故。

(四)事故性質

責任事故。

三、預防措施

1.要將危險源辨識工作常態(tài)化、制度化,所有作業(yè)人員在進行每一項工作任務前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作業(yè)過程中各項管控措施要落實到位,杜絕習慣性違章。

2. 生產過程中煤機司機嚴禁離開駕駛室作業(yè);

3. 生產期間,煤機遙控器必須上鎖管理;

4. 對12煤的頂板要提高認識,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質量,防止冒頂,處理煤機上部大塊煤時,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嚴禁一人作業(yè),必須有人監(jiān)護;

5. 發(fā)生事故后,各級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匯報,不得瞞報,漏報,影響對事故的妥善處理。

6. 強化員工培訓工作,提高安全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提高職工的自保、互保意識,讓職工從思想上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減少或杜絕不安全行為和事故的發(fā)生。

7. 各單位認真總結此次事故,在班前會上組織學習,讓廣大員工深該吸取教訓,杜絕此類事故再次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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