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jīng)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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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礦“2.11”錨索傷人死亡事故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2-09-11 20:26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潘一礦“2.11”錨索傷人死亡事故

  一、事故經(jīng)過

  2009年2月11日,潘一礦開拓一隊在-800m綜采綜掘儲裝硐室迎頭安裝錨索。孫某、馬某兩人站在臺階上(臺階施工法)施工迎頭頂部錨索。當時施工一個錨索眼,釬子打完,沖洗眼孔,開始安裝錨索。由于錨索眼深了,錨索被卡住,在處理錨索時,錨索掉下戳傷死者孫某眼睛,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死者孫某違反操作規(guī)程及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站在錨索眼正下方向上觀察頂部錨索(錨索未錨固),站位不當,行為不規(guī)范。

  (二)間接原因。施工人員操作不精心,將設(shè)計6米深錨索眼,誤打到7.2米深。

  三、處理決定

  1、王勇,跟班班長,對事故負現(xiàn)場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2、方正兵,隊長,對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3、黃林,直屬黨支部書記,對事故負安全教育不力責任,給予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四、防范措施

  1、規(guī)范操作行為,在更換頂板錨索(桿)釬桿,安裝、處理錨索(桿)時,嚴禁站在眼位正下方。

  2、施工人員要精心操作,按設(shè)計要求深度打錨索(錨桿)眼,防止誤操作。

  3、增強職工自我保安和互聯(lián)保意識,發(fā)現(xiàn)有人站在錨索(桿)眼正下方等不安全行為時,應(yīng)相互提醒并及時地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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