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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平礦務局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管理辦法

作者:董建剛 2010-11-16 22:11 來源:cltuan.cn
樂平礦務局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管理辦法

一、健全防突機構、完善管理制度、落實防突責任
1、局、礦長(總經(jīng)理)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應定期檢查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順利實施。局、礦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治突出工作規(guī)劃、計劃措施。副局、礦長(副總經(jīng)理)對分管范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安全副局、礦長(副總經(jīng)理)對防突工作負責監(jiān)督檢查。局、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范圍內的防突工作負責。區(qū)(隊)、班(組)長對管轄內的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2、礦井是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責任主體;礦務局及各職能處室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負責監(jiān)督管理
3、局、礦要成立“四位一體”防突專職機構(或防突小組),配齊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防突專業(yè)人員。
局成立“四位一體”防突領導小組:局總工程師任組長、局通風副總為副組長,安全生產處室負責人與通風處全體人員為成員。負責全局防突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與管理。
礦成立“四位一體”防突工作小組:礦長(總經(jīng)理)為組長,礦總工程師為副組長,成員由生產、通風、抽采的領導與工程技術人員組成。負責礦井的防突工作的具體實施。
4、完善局、礦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區(qū)隊、班組等相關人員防突管理的崗位責任制;防突措施設計措施會審制度;掘進進尺審批制度;預測預報、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驗收制度;防突事故分析追究制度等。
二、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要求
(一)基本耍求
1.突出礦井應做好防突工程的計劃和實施,將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tǒng)一安排,合理布置,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qū)域防突措施。
2.區(qū)域預測、區(qū)域效果檢驗工作由礦務局瓦斯研究室專職人員進行測定,出具區(qū)域預測結果和區(qū)域效果檢驗報告。
3.區(qū)域防突措施的施工由各礦井組織人員實施。
(二)區(qū)域預測
1、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shù)的測試點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和條件分別布置;每一采區(qū)、每一區(qū)段以石門為界一翼為一地質單元,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不少于2個,沿傾向不少于3個測試點。
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預測臨界值
瓦斯壓力 P/MPa 瓦斯含量 W/(m3.t-1) 區(qū)域類別
<0.74 <8 無突出危險區(qū)
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 突出危險區(qū)
(三)區(qū)域防突措施
1、保護層開采
(1)堅持保護層開采,保護層開采必須到位,采空區(qū)內不得留設煤柱,確需留設煤柱必須經(jīng)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并做好紀錄,并標在采掘工程及瓦斯地質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這個范圍內進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
(2)正在開采的保護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其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層間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3)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依據(jù)的保護層有效保護范圍等有關參數(shù)應根據(jù)試驗考察確定,并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
2、預抽煤層瓦斯
(1)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預抽區(qū)段煤層瓦斯,鉆孔必須控制區(qū)段內的整個開采快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鉆孔控制回采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
(2)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鉆孔應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鉆孔控制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條帶長度不小于60m。。
(3)順層鉆孔或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開采塊段的煤層。
(4)穿層鉆孔預抽石門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鉆孔的最小控制范圍是:石門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
(5)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邊界不得小于20m。
(6)預抽煤層瓦斯鉆孔應在整個預抽區(qū)域內均勻布置,鉆孔間距應根據(jù)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
(7)預抽瓦斯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長度不得小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長度不得小于8m。
(四)區(qū)域措施效果檢驗
(1)開采保護層、預抽煤層瓦斯的區(qū)域效果檢驗主要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進行判斷,若被保護區(qū)域實測的最大殘余瓦斯壓力(P)小于0.74Ma、瓦斯含量(W)小于8m3/t,為無突出危險區(qū)。否則,仍為突出危險區(qū),保護效果、預抽防突效果無效。
(2)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時,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指標對穿層鉆孔、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穿層鉆孔預抽石門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必須依據(jù)實際的直接測定值。
(3)當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如果實測指標△h2值小于樂礦通字[2008]23號文規(guī)定的臨界值,未測定的煤層△h2干煤樣小于200Pa、濕煤樣小于160Pa,則為無突出危險區(qū),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qū),預抽防突效果無效。
(4)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等參數(shù)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a)對穿層鉆孔、順層鉆孔預抽區(qū)段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qū)段寬度未超過120m,以及回采工作面長度未超過120m,則應沿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一個檢驗測試點;若預抽區(qū)段寬度或回采工作面長度大于120m時,則應在回采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兩個檢驗測試點。
當預抽區(qū)段煤層瓦斯的鉆孔在回采區(qū)域和煤巷條帶的布置方式或參數(shù)不同時,按照預抽回采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和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檢驗要求分別進行檢驗。
(b)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一個檢驗測試點。
(c)對穿層鉆孔預抽石門揭煤區(qū)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于要求預抽區(qū)域內的上部、中部和兩側,并且至少有一個檢驗測試點位于要求預抽區(qū)域內距邊緣不大于2m的范圍。
(d)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在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m至少布置一個檢驗測試點,且每次檢驗不得少于3個點。
(五)區(qū)域驗證
1)在石門揭煤工作面對無突出危險區(qū)進行的區(qū)域驗證,采用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進行。
2)在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對無突出危險區(qū)進行區(qū)域驗證時,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在工作面進入該區(qū)域時應立即連續(xù)進行至少兩次區(qū)域驗證;
(2)工作面每推進10~50m至少進行兩次區(qū)域驗證;
(3)在構造破壞帶連續(xù)進行區(qū)域驗證;
(4)煤巷掘進工作面應至少打1個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鉆孔探測地質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3)當區(qū)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進行采掘作業(yè)。
4)只要有一次區(qū)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鉆孔等發(fā)現(xiàn)了突出預兆,則該區(qū)域以后的采掘作業(yè)均應當執(zhí)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要求
1.基本程序與要求
1)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施工、預測、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設施的安裝等均由各礦井專業(yè)防突隊伍執(zhí)行。
2)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jīng)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后,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面;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并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3)無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yè)。
(1)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2)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2.石門揭煤工作面
(1)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準確控制煤層層位,掌握煤層的賦存位置、形態(tài)。
在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鉆孔,并詳細記錄巖芯資料。
在地質構造復雜、巖石破碎的區(qū)域,揭煤工作面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shù)量的前探鉆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2)石門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于揭煤作業(yè)。揭煤作業(yè)前應編制石門揭煤的專項防突設計,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3)石門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m前進行。
(4)石門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揭煤工作面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為2m。
(5)當石門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6)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時,由工作面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鉆孔,測定瓦斯解吸指標△h2值。
(7)石門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可采取預抽瓦斯、排放鉆孔、金屬骨架等措施。
(8)石門揭煤工作面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采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檢驗孔數(shù)不得少于5個,分別位于石門的上部、中部、下部和兩側。
3.煤巷掘進工作面
(1)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進行預測,未進行預測,不允許作業(yè)。
(2)工作面預測時,至少打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鉆孔,測定鉆屑瓦斯解吸指標和鉆屑量。鉆孔應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鉆孔位于掘進巷道斷面中部,并平行于掘進方向,其他鉆孔的終孔點應位于巷道斷面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3)當預測值超過突出臨界值或最大鉆屑量大于5.4L/m時,必須按照該工作面的防突《設計》或《措施》施工鉆孔進行排放或抽放,預抽或排放鉆孔孔數(shù)、孔底間距等,應根據(jù)鉆孔的有效預抽或排放半徑確定。
鉆孔超前排放最小控制距離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煤層上幫7m、下幫3m。
(4)實施防突措施后,煤巷掘進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為5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不小于7m。
(5)效檢孔應不少于3個,深度應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鉆孔,并應布置于所在部位鉆孔密度相對較小、孔間距相對較大的位置。
(6)效果檢驗指標必須是△h2小于臨界值指標和最大鉆屑量不大于5.4L/m,且未發(fā)現(xiàn)其他異常情況,則措施有效;否則,還需實施防突措施,直至效果檢驗符合要求方可按排掘進施工。
4、采煤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預測,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個預測鉆孔,深度5~10m。
(2)實施防突措施后,回采工作面應保留的最小措施超前距為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不小于5m。
(3)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應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個檢驗鉆孔,并且應布置于所在部位鉆孔密度相對較小、孔間距相對較大的位置,檢驗孔深度應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鉆孔。
5.安全防護設施
(1)每一采區(qū)、每一區(qū)段至少設置一個避災硐室,硐室設置向外開啟的隔離門,室內凈高不得低于2m,至少應能滿足15人避難,且每人使用面積不得少于0.5m2。并設有與礦(井)調度室直通的電話;安設供水管、安設供給空氣的設施,每人供風量不得少于0.3m3/min。根據(jù)設計的最多避難人數(shù)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隔離式自救器。
(2)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和煤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風門,風門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m。反向風門距工作面回風巷不得小于10m。與工作面的最近距離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時應設置至少三道反向風門。
(3)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災硐室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由礦總工程師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不得小于100m。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tǒng)必須停電、撤人。放炮后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由礦總工程師根據(jù)情況確定,但不得少于30min。
(4)壓風自救裝置安裝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放炮地點、撤離人員與警戒人員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風道有人作業(yè)處等至少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裝置。在長距離的掘進巷道中,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增加設置。
四、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保障措施
1、防突工作堅持區(qū)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面。未采取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并達到要求指標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
區(qū)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2、采、掘工作面安排規(guī)定
1)每一采區(qū)、每一區(qū)段至少要布置一條煤層頂(底)板巖巷,以利于實施區(qū)域預測、區(qū)域防突措施、區(qū)域措施效果檢驗等工作。
2)礦井通風系統(tǒng)的要求: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系統(tǒng);
(2)礦井采區(qū)、突出煤層工作面都有獨立的回風系統(tǒng),并有采區(qū)專用回風巷。
(3)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lián)通風;
(4)采區(qū)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必須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5)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jié)風量的設施。易自燃煤層的回采工作面確需設置調節(jié)設施的,須經(jīng)局總工程師批準;
3)強突煤層(一、二、五、八1煤)和施工過程中有動力現(xiàn)象的煤層不得采用上山掘進。強突煤層必須在保護層開采卸壓或預抽卸壓前提下方可安排采掘活動。
4)掘進巷道在遇到或預測的地質構造帶,必須堅持用油壓鉆進行鉆探,探清煤層賦存情況,若過從無煤到有煤斷層帶必須按石門揭煤措施進行管理。
5)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鉆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于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于5m。
6)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范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范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于30m。
7)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集中范圍。
3、防突設計、措施會審制度
(1)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qū),石門揭煤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報局總工程師審批。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qū)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系統(tǒng)、防突設施(設備)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2)每一采、掘工作面,都必須編制工作面專項防突設計、每層次石門揭煤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在實施過程中煤層賦存條件變化較大或巷道設計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補充、修改。
(3)每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全、通風、抽采、機電、生產等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對采、掘工作面“四位一體”防突措施進行一次會審,并針對性地補充安全技術措施。
(4)采、掘工作面如遇斷層、褶曲等地質構造帶,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采取特殊措施,編制專門的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5)采、掘工作面過突出孔洞,必須編制由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專門防突措施。
(6)區(qū)域預測結果、開采保護層,保護效果檢驗、保護范圍考察結果報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
(7)突出危險區(qū)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qū)域措施效果檢驗。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措施效果檢驗結果需應當經(jīng)礦總工程師批準。
4、掘進進尺審批制度
(1)掘進工作面進尺實行審批制度,未經(jīng)允許進尺審批工作面嚴禁掘進作業(yè)。
(2)礦總工程師負責石門揭煤、煤巷掘進工作面進尺的審批。強突出煤層(一、二、五、八1煤)中掘進必須是礦總工程師親自審批,若礦總工程師不值班或不在調度室時,由礦值班領導電話向總工程師匯報,總工程師提出允許進尺審批意見,第二天進行補簽字;其它煤層掘進可由礦總工程師委托其他值班礦領導審批。
(3)安全礦長負責允許進尺審批的監(jiān)督檢查。未審批和沒有允許進尺的,監(jiān)督其停止作業(yè);已審批有允許進尺的,監(jiān)督其按審批的執(zhí)行。
(4)礦值班領導嚴格按經(jīng)審批的允許進尺布置工作,嚴禁未審批和沒有允許進尺、超允許進尺安排掘進。
(5)開拓、采、掘施工單位按經(jīng)審批的允許進尺數(shù)量組織施工,嚴禁未審批和沒有允許進尺、超允許進尺安排施工。
(6)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實行防突牌板管理。牌板掛在工作面迎頭,牌板內容由防突負責人填寫。安監(jiān)員負責填寫允許進尺數(shù)。
5、區(qū)域驗證、預測預報、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驗收
(1)石門揭煤、采、掘工作面進行區(qū)域驗證、預測、排放、效檢鉆孔、抽放工程由各礦(公司)指定專人負責驗收,驗收的內容是:鉆孔的數(shù)量、深度、質量,并填寫驗收單交安全、勞資部門存檔。
(2)區(qū)域驗證、預測、排放、效檢情況匯報:應由防突施工負責人負責向調度室匯報鉆孔數(shù)量、深度、方位、角度、△h2值、Sman值,鉆孔施工過程中是否有動力現(xiàn)象等。
(3)區(qū)域驗證、預測預報、防突措施或效果檢驗報單,由防突施工負責人填寫,本班提前一小時交礦調度室。如在打鉆過程中,見到煤層頂、底板、遇瓦斯變化、噴孔、頂鉆、卡鉆等現(xiàn)象時,應一并填寫清楚。
(4)地質構造帶執(zhí)行防突措施時,必須由防突單位、施工區(qū)(隊)干部在現(xiàn)場跟班,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嚴把施工的質量和安全關。
五、分析追究制度
1、未進行區(qū)域驗證、預測預報、效果檢驗而擅自安排采掘作業(yè),追究生產礦長、總工程師的責任。
2、凡發(fā)生100噸以上的煤與瓦斯突出事故,必須礦長組織召開分析會;100噸以下的突出事故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召開分析會,分析原因,吸取教訓。認真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和填寫突出卡片,在5天內上報局安監(jiān)局和通風處。
3、石門揭煤工作面未按措施施工,盲目、誤揭煤層,未造成人員傷害的,處罰每次5000~10000元,造成傷害事故,追究施工及防突有關人員及相關領導的責任。
4、煤巷、采面未審批和沒有允許進尺、超審批允許進尺作業(yè)的,必須由安全礦長組織分析處理,追究相關的區(qū)(隊)長的責任。
5、防突人員虛報、謊報鉆孔的個數(shù)、深度、臨界值指標,由安全礦長負責追究防突人員的責任。
6、礦務局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采、掘工作面安排違反規(guī)定;防突措施設計、措施會審制度不完善;掘進進尺審批制度不嚴格;區(qū)域驗證、預測預報、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驗收制度不齊全以及事故分析追究制度不到位的,要按照責任范圍追究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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