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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體小井“7.14”瓦斯爆炸事故

作者:安全管理網(wǎng) 2009-07-31 00:00 來源:安全管理網(wǎng)

 1997年7月14日10時,七臺河市新興區(qū)東風礦區(qū)付顯華個體無證小井發(fā)生一起瓦斯爆炸重大傷亡事故,死亡3人,重傷4人,直接經(jīng)濟損失約20萬元。

  一、事故經(jīng)過:

  1997年7月14日該井井下共出勤17人,其中69#層有14人工作,68#層上山溜煤眼有李敬燦等3人工作。早5時30分,李敬燦同二兒子李飛龍,女婿畢建學先入井。到工作面后打了6個炮眼,并且全部爆破完,此時大約是7時30分左右,69#層的14名工人也全部入井,但一直沒有人開啟局扇。李敬燦3人繼續(xù)打了6個炮眼并放了3炮,當李敬燦走到上山口處取雷管和火藥準備再次放炮時突然聽見一聲響,并從漏煤眼底部串出一團濃煙和火焰,當場將李敬燦燒傷,時間大約在10時左右。同時李敬燦等人聽到底部裝車工王守蘭喊救命,然后3人從溜煤眼下去了,發(fā)現(xiàn)裝車工范貴友(王守蘭之子)全身著火站著哭叫,李敬燦等3人在井下又遇上了班長郭明憲等8人在井下亂轉,共轉近一個小時他們才到井上,當時在井下就死亡2人,傷5人,范貴友送到醫(y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事故共計死亡3人,傷4人。

  二、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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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起瓦斯爆炸重大傷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工作面長期停風引起瓦斯積聚,工人違章吸煙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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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該礦業(yè)主法律意識淡薄,無證違法經(jīng)營,只重生產(chǎn),輕視安全。

  2、從干部到職工業(yè)務素質低,而且不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干部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yè)。

  3、井下局扇管理不嚴、無專人看管,造成隨意停風。

  4、井口沒有瓦斯檢查管理制度、井下無檢查記錄,經(jīng)常假檢和漏檢。

  5、井口對井下的煙火和其它明火管理不嚴,明火現(xiàn)象隨處可見。

  三、防范措施及幾點意見

  1、該井口從現(xiàn)在起立即停產(chǎn)整頓,補辦有關的采礦手續(xù),理順好產(chǎn)權關系。

  2、礦主要參加必要的業(yè)務培訓和安全培訓,認真學習有關礦山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法規(guī)。把安全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首位、真正做到依法辦礦、依法經(jīng)營。

  3、加強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培訓時間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做到專業(yè)工種持證上崗。

  4、建立健全井口的安全生產(chǎn)管理制度,使工人能夠有章可循,杜絕盲目違章生產(chǎn)。

  5、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法對非法開采的無證礦井進行徹底的整頓,對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能發(fā)采礦許可證。

  6、市政府和礦務局要聯(lián)合起來對七臺河礦區(qū)的所有非法小礦進行徹底的治理整頓,不再發(fā)生無人管理的現(xiàn)象。

  四、事故有關責任者處理意見

  1、直接責任者張忠堂在本起事故中遇難免于追究。

  2、當班班長兼瓦檢員郭明憲,對井下通風瓦斯管理不利,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監(jiān)督檢查失職的責任,建議檢察機關受案調查。

  3、生產(chǎn)井長孫士林,對井下的生產(chǎn)管理不嚴肅不認真,使井下安全管理失控,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檢察機關受案調查。

  4、礦主付顯華系該礦的安全生產(chǎn)第一責任者,無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非法開采國家資源,而且礦井生產(chǎn)管理混亂,對過起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檢察機關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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