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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運輸管理制度(三項管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21-08-12 17:10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裝置 軌道 乘人 嚴禁 斜巷

  一、總 則

  (一)為加強礦井運輸管理基礎工作,實現(xiàn)礦井安全生產(chǎn),依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和礦井運輸管理有關法規(guī)、條例和技術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礦長是礦井運輸系統(tǒng)安全第一責任者,機電副礦長是運輸系統(tǒng)安全工作的主要責任者,負責抓好運輸系統(tǒng)的安全和生產(chǎn)技術管理,各分管隊組對所轄工作地點的設備和設施負責使用、維護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礦井運輸系統(tǒng)各項管理制度,明確監(jiān)督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有效開展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工作。

  (四)機電運輸系統(tǒng)的管理人員,要加大對軌道大巷、主要軌道運輸斜巷和采掘工作面軌道等運輸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檢查及整改力度,完善運輸系統(tǒng)安全設施,對不完善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同時嚴禁任何人擅自拆除運輸系統(tǒng)安全保護設施。

  (五)礦井要嚴把巷道工程驗收和軌道鋪設驗收關。巷道工程質(zhì)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驗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鋪設軌道;軌道、絞車和安全設施不經(jīng)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嚴禁提升和運輸,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礦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運輸系統(tǒng)專項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進行落實和整改,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禁止同類問題的重復發(fā)生。

  (七)礦井的管理人員要認真查處運輸系統(tǒng)中的“三違”,嚴禁扒車、蹬車、跳車或乘非運人車輛的違章現(xiàn)象,制定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獎懲制度,嚴格落實執(zhí)行。

  (八)無論平巷軌道運輸還是斜巷軌道提升,所掛空車或重車的車數(shù),都要進行嚴格的校核計算,并在運輸管理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嚴禁超掛車輛運行。

  (九)主要斜巷軌道運輸,應嚴格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的條款執(zhí)行;“一坡三擋”及較長的軌道運輸巷中的“一坡多擋”安全防護設施必須設置齊全,對不符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十) 要加大對大巷和主要運輸斜巷軌道質(zhì)量及安全設施的巡回檢查和整改力度,確保運輸系統(tǒng)安全運行。

  二、平巷運輸

  (一)運行7T及以上機車或3T及以上礦車,或者運送15t及以上載荷的礦井、主要巷道軌道線路,應使用不小于30kg/m的鋼軌,其他線路應使用不小于18kg/m鋼軌。

  (二)采用機車運輸時,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七十六條、三百七十七條、三百七十八條要求。

  (三)軌道運輸大巷內(nèi)“五標兩警”(路標、里程標、避災路線標志、警示標、道岔位置指示標志、警(笛)鈴、彎道報警)必須齊全,安裝位置符合要求。

  (四)軌道大巷及車場的司控道岔控制器(扳道器)必須保證安全間距,有接地裝置的要打好接地線。

  (五)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cè)距離,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

  (六)軌道接頭必須平齊,內(nèi)錯差、上下錯差允許范圍為:采用長軌焊接的,軌面焊接平整無裂縫為合格,未焊接的不得大于2、0mm;軌道接頭的間隙皆不得大于5mm。否則視軌道質(zhì)量不合格。軌道道岔與長軌的連接接頭間距、左右錯差、上下錯差除符合長軌接頭要求外,必須保持水平,軌道道岔不得高于或低于與之連接的長軌(水平誤差不超過2mm),長軌與道岔的連接不得采用焊接,否則,視軌道道岔質(zhì)量不合格。嚴禁大巷內(nèi)及巷道上、下山使用簡易道岔。

  (七)軌道和軌枕不得有懸空現(xiàn)象,除車場和特殊地段外,其它軌道的軌枕端頭、扣件、螺栓、軌心處的軌枕1/31/4必須暴露在路基石子外面,否則按軌道質(zhì)量不合格處理。

  (八)大巷軌道的兩根鋼軌必須保持平直,嚴禁有三角坑,平行的兩根鋼軌在15m的范圍內(nèi)其水平度誤差嚴禁超過5mm,否則視為軌道不合格。

  (九)各礦必須制定軌道扣件緊固、潤滑管理制度,并加大軌道的巡回檢查與維護力度,嚴禁松動和銹蝕。

  (十)必須嚴格執(zhí)行巡道檢查制度,運輸隊(組)巡道檢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并有巡道檢查處理記錄。

  (十一)軌道運輸大巷水溝設計與整修應符合以下要求,正常排水或集中排水時,水溝水面應保持在大巷底板及以下位置。

  (十二)軌道運輸大巷不得有積水、淤泥、雜物,在水溝蓋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現(xiàn)象,嚴禁在大巷水溝側(cè)或大巷其它地點堆放木料、工字鋼、管材等物料(除巷道維修外)。

  (十三)大巷地板及軌道發(fā)現(xiàn)底鼓、水溝斷面發(fā)生壓力變形的應及時處理,水溝蓋板必須齊全、平直、穩(wěn)固。

  (十四)大巷照明應充足、完好,兩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30m,吊掛整齊。

  (十五)運輸巷兩側(cè)(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

  (十六)加強軌道日常檢查工作,提高認識,堅持“機車、礦車掉道就是事故”原則,除了認真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追查外,在處理機車、礦車掉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嚴禁生拉硬拽。運輸隊(組)處理掉道時,必須以帶班班(隊)長為現(xiàn)場組織者和安全第一責任人進行處理;其他隊組處理掉道時,必須確認安全責任人方可進行處理; 并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對車輛掉道處理作出明確規(guī)定。

  (十七)軌道運輸大巷運輸通信系統(tǒng)必須齊全完善可靠,除調(diào)度室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調(diào)度機車、礦車及其它運輸工作。

  (十八)運送長料(管子、工字鋼、鋼軌等)必須使用花欄車,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花架車車幫。運送耙裝機、液壓支架等大型機電設備必須使用專用平板車并對封車、捆綁有明確要求;運送雷管炸藥車輛要專車、專用、專運,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九)嚴禁人員乘坐礦車;嚴禁人員跨越機車與礦車間或礦車與礦車間的連接處;不得在軌道中心或非行人側(cè)行走、橫跨軌道。

  (二十)電機車司機離開駕駛室時,必須隨時取下操作手把并隨身攜帶保管,嚴禁交給他人代保管;正常情況下嚴禁頂車作業(yè);電機車司機之間嚴禁以相互撞車的形式進行聯(lián)絡或作為聯(lián)絡信號。

  (二十一)嚴禁機車、礦車占用行車道,嚴禁把礦車推翻在軌道兩旁或放置。

  (二十二)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同一區(qū)段軌道上,嚴禁行駛非機動車輛,確需行駛(人力推車)時,必須經(jīng)過調(diào)度室同意后方可進行。

  (二十三)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二十四)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嚴禁使用該機車。

  (二十五)礦用電機車必須進行車況年檢(機車年檢),電機車制動距離、斜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試驗,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二十六)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每班發(fā)車前,司機或跟車人員必須對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車閘和乘人攜帶物品等進行詳細檢查。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有腐蝕性的物品、長料具或附掛物料車等。嚴禁攜帶危險品或超長物具的人員乘車。

  2、人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3、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qū)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駛?cè)氤塑噲觥?/p>

  (二十七) 采用電機車運輸?shù)拇笙飪?nèi),不得進行人力推車。確需采用人力推車的,必須經(jīng)過調(diào)度站同意。在平車場或平巷內(nèi)使用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一次只準推一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cè)推車。同向推車的距離,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使用人力推車;嚴禁放飛車。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推車、停車、掉道、發(fā)現(xiàn)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必須及時發(fā)出警號。

  (二十八)軌道運輸大巷使用的電機車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1、機車牽引能力必須符合要求,按規(guī)定數(shù)量牽引車輛。

  2、列車制動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制動力,確保制動距離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

  3、電機車必須按規(guī)定車速行駛,電氣裝置必須完好。防爆蓄電池機車、只能在井下車庫內(nèi)或地面打開檢修,嚴禁在巷道內(nèi)打開檢修。

  4、機車司機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開車前要認真對機車進行安全檢查。開車前,跟車工、把鉤工要對礦車連接裝置等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xiàn)有問題,嚴禁發(fā)車,確保安全。

  5、司機在開車前必須先發(fā)開車信號后起車。機車運行中,不得搶道運行。停車時,嚴禁停在主運道上。嚴禁站在車下操作機車。

  6、電機車牽引超長材料的車輛時,機車與超長車輛之間必須要連掛礦車或采用連接桿等硬連接使之隔開。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

  (二十九)嚴禁礦車積壓。發(fā)現(xiàn)積壓車輛,應及時向調(diào)度匯報,及時運出積壓車輛。

  (三十)井下機車、人車、礦車應實行統(tǒng)一編號、編組管理,并建立相應的設備檔案及維修檔案。

  三、斜巷運輸

  (一)主要運輸斜巷擋車杠、擋車欄、阻車器應采用氣動或電動形式。其它地點的擋車杠、擋車欄、阻車器應推廣使用氣動或電動形式。

  (二)各隊組要制定主要軌道上下山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及其職責。主要軌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確需行人的,應嚴格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各通道口必須設有“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警示牌。

  (三)不得在能夠自動滑行的坡道上設計車場和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擋車(阻車)裝置將車輛阻住。

  (四)斜巷軌道鋪設質(zhì)量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主要斜巷軌道應使用30kg/m及以上規(guī)格,淘汰22kg/m以下軌道。

  (五)軌道托繩輪(輥)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轉(zhuǎn)動靈活,嚴禁提升鋼絲繩磨軌道、軌枕、巷幫、頂梁等。

  (六)軌道上下車場的長度、坡度及調(diào)車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規(guī)范,車場長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3倍,摘掛鉤上部車場的坡度嚴禁超過3‰。

  (七)串車提升的各車場必須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硐室必須具有足夠的安全空間。

  (八)各類連接裝置的安全系數(shù)及試驗數(shù)據(jù)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四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要求。

  (九)斜巷軌道使用的絞車鋼絲繩每天必須認真檢查一次,并詳細記錄。所使用的三連環(huán)、插銷必須進行編號專用。不準用其他三環(huán)鏈及插銷代替;不準使用平巷用的三鏈環(huán)和插銷代替斜巷專用的三鏈環(huán)和插銷。

  (十)斜巷使用的三鏈環(huán)和插銷在使用前,把鉤工必須進行詳細的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嚴禁使用。

  (十一)提升或下放前,把鉤工必須檢查所掛車數(shù)、各車的連接、裝載情況。不符合規(guī)定的嚴禁發(fā)出開車信號。

  (十二)斜巷軌道運輸時,礦車與礦車之間,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裝置,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提升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每年進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十三)斜巷液壓絞車,用礦車升降物料時,提升速度不得超過4m/s。下放物料時,嚴禁斷電自行溜放。

  (十四)井下使用的斜巷液壓絞車必須設有防止過卷、過速、過負荷、欠電壓、限速、閘間隙保護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其保護裝置必須正常使用,安全可靠,嚴禁甩保護。

  (十五)斜巷軌道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嚴禁在巷道中追逐、打鬧;嚴禁不帶礦燈、安全帽進出巷道;當?shù)V燈不亮時,嚴禁獨自一人行走。

  (十六)井下斜巷串車提升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在軌道斜巷內(nèi),必須按規(guī)定安設能夠?qū)⑦\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2、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qū)段的阻車器或擋車杠(欄)。

  3、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必須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4、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必須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5、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必須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xù)往下跑車的聯(lián)動擋車杠或擋車欄。

  6、在各車場必須安設甩車時能夠發(fā)出警號的信號裝置,并裝設視頻監(jiān)視系統(tǒng)。

  7、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jīng)常關閉(上平臺變坡點下方聯(lián)動的擋車杠除外),只有車輛通過時方準打開。

  (十七)嚴禁斜巷運輸把鉤工不停車進行摘掛鉤。

  (十八)斜巷信號把鉤工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1、必須持證上崗,熟悉本崗位信號裝置、防跑車裝置(即防止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及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即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裝置)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認真檢查信號裝置、車輛及其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等完好狀況;檢查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嚴格檢查鋼絲繩是否打結(jié)、硬彎、磨損和斷絲情況,若不符合要求,嚴禁發(fā)送提升信號。

  3、認真檢查阻車器和擋車杠(欄)等安全設施是否完好,操作是否靈活到位。

  4、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行車時,紅燈信號必須保證完好,必須嚴格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的安全規(guī)定,嚴禁行車時行人。

  5、信號把鉤工接班后,必須檢查斜巷內(nèi)有無行車障礙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確認安全后,方可發(fā)送開車信號。摘掛鉤操作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不符要求嚴禁發(fā)出開車指令。

  (十九)斜巷內(nèi)運輸車輛脫軌后復軌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摘鉤處理;嚴禁用主提升機生拉硬拽處理掉道車輛,參照本辦法三十五條執(zhí)行。

  (二十)斜巷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安全可靠,位置正確。

  四、架空乘人裝置

  (一)各礦井必須加強和規(guī)范架空乘人裝置的安裝使用與管理,規(guī)范架空乘人裝置安裝使用管理標準

  (二)設計、安裝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必須滿足架空乘人裝置的安裝要求,否則不準安裝架空乘人裝置。

  (三)設計、安裝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應優(yōu)先采用專用巷道。架空乘人裝置采用專用巷道時,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巷道內(nèi)敷設管線、設施等不得影響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運行。

  2、各乘人站設上下人平臺,乘人平臺處鋼絲繩距巷道壁不小于1m,路面應進行防滑處理。

  (四)無條件開拓專用架空乘人裝置巷道的,必須滿足以下規(guī)定和要求。否則,不得與軌道運輸或皮帶運輸設備共用同一巷道:

  1、采用固定式架空乘人裝置的必須與運輸軌道或皮帶運輸設備異側(cè)布置。

  2、架空乘人裝置機頭處的巷道高度必須滿足檢修要求。

  3、架空乘人裝置吊椅中心至巷道一側(cè)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雙向同時運送人員時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0.8米,固定抱索器的鋼絲繩間距不得小于1.0米。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處不大于0.5米。乘坐間距不應小于牽引鋼絲繩5秒的運行距離,且不得小于6米。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裝置外,應設置乘人間距提示或者保護裝置。

  4、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提升系統(tǒng)同巷布置時,必須設置電氣閉鎖,兩種設備不得同時運行。

  5、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裝置與帶式輸送機同巷布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6、巷道應設置照明,且有足夠亮度的照明。

  7、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五)固定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8度,可摘掛式抱索器最大運行坡度不得超過25度。新安裝的架空乘人裝置兩端的上下人車場盡量設計于平巷段,固定式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的平巷段,其長度不得小于15m;可摘掛式架空乘人裝置上、下人員的平巷段,其長度不得小于18m。

  (六)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張緊力下降、越位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發(fā)生保護動作后,需經(jīng)人工復位,方可重新啟動。驅(qū)動系統(tǒng)必須設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動裝置和安全制動裝置,安全制動裝置必須設置在驅(qū)動輪上。

  應當有斷軸保護措施。

  減速器應設置油溫檢測裝置,當油溫異常時能發(fā)出報警信號。沿線應設置延時啟動聲光預警信號。各上下人地點應設置信號通信裝置。

  (七) 新安裝(或改造)的可摘掛式乘人裝置應優(yōu)先采用零速上下或慢速上下人員的變速裝置。

  (八)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運行速度超過1、2m/s時,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運行速度超過1、4m/s時,應設置調(diào)速裝置,并實現(xiàn)靜止狀態(tài)上下人員,嚴禁人員在非乘人站上下。

  架空乘人裝置的運行速度規(guī)定(m/s):

巷道坡度θ/(°)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1、2 ≤1、2
可摘掛抱索器 —— ≤1、2 ≤1、4 ≤1、6

  (九)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十)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60倍;地面延伸至井下的斜井巷安設的架空乘人裝置不得小于80倍。

  (十一)架空乘人裝置牽引鋼絲繩的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6,鋼絲繩繩頭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十二)在井下斜巷架空乘人裝置安裝的斜巷口明顯處必須懸掛設備技術特征圖,主要包括設備安設地點、斜巷名稱、斜巷長度、斜巷垂深、斜角度、斜巷斷面尺寸、架空乘人裝置規(guī)格型號、吊椅間距、運行速度、運人能力、乘人裝置電控及鋼絲繩規(guī)格型號、尾輪漲緊行程、各種保護等內(nèi)容。

  (十三)上下人地點必須懸掛架空乘人管理規(guī)定、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崗位責任制及安全操作規(guī)程管理制度。上下人地點必須分別設有能夠上、下人員的兩條安全通道,并設有安全通道指示牌、安全避險指示牌。

  (十四)架空乘人裝置上下車站以及各個片口要有足夠的照明。

  (十五)架空乘人裝置以及各種保護,每天必須認真檢查和試驗,并有詳細的檢查和試驗記錄。

  (十六)責任隊組必須每日最少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年至少對整個裝置進行一次安全檢測檢驗。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進行認真落實和整改。

  五、采掘運輸

  (一)采煤工作面設備安裝運輸必須鋪設22kg/m及以上軌道,軌枕規(guī)格大于150×120mm,軌枕間距不大于800mm,夾板、螺栓等扣件齊全緊固。

  (二)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規(guī)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擋車裝置必須隨掘進工作面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的強度和距工作面的最大距離在作業(yè)規(guī)程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擋車裝置必須指定專人操作。

  (三)巷道內(nèi)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的距離在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需要的同時,不得小于0.7m。

  (四)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滿足安裝、拆除、檢修和運輸?shù)纫?,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五)各礦井必須嚴格執(zhí)行“三不準”制度,即巷道工程驗收不合格,不準強行鋪設軌道;軌道鋪設質(zhì)量及安全防護設施安裝驗收不合格,不準強行通車或安裝機電設備;機電運輸設備安裝驗收不合格,掘進頭、工作面不準開工生產(chǎn)。

  六、蓄電池機車和小絞車

  (一)蓄電池機車牽引車數(shù),應按廠家《技術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5T及以下蓄電池機車必須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nèi)運行。

  (二)蓄電池機車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操作,并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zhì)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或不按規(guī)定車輛運送物料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xiàn)象不開。

  (三)小絞車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中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

  (四)同一軌道運輸斜巷或與斜巷交叉口使用2臺以上絞車時(包括液壓絞車),除有各自提升信號統(tǒng)一規(guī)定外,聲光信號必須有明顯區(qū)別。

  (五)不得用調(diào)度絞車代替回柱絞車回柱,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六)控制小絞車對拉方式運輸,確需使用對拉車運輸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

  (七)上山掘進或臨時運輸設備采用倒拉提升方式時,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絞車以上12-20m內(nèi)必須加強安全防護。

  (八)小絞車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八不準”,即沒有選型計算設計的;沒有專項措施的;絞車安裝后,未經(jīng)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未明確使用隊組和維護包機人;安全設施不到位或存在隱患;小絞車司機未持證上崗;使用前未對連接裝置及防護設施(鋼絲繩、保險繩、鉤頭、信號、制動閘和聯(lián)接裝置)認真檢查、記錄;安裝地點不滿足設備擺放、檢修、行人、操作要求的不準使用。

  (九)嚴格執(zhí)行《絞車使用及大件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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