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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六條 財務管理部安全職責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3 17: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1. 第三十六條 財務管理安全職責

1. 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guī)、指示和規(guī)程,對分管業(yè)務范圍的安全負責。

2.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系統(tǒng)的安全工作負責。

3. 對各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公司所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財務管理。

4. 對重大隱患整改及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及時付款。

5. 及時收繳和發(fā)放安全抵押金。

6. 審查勞動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物品的經費支出及合理使用。

7. 負責各類事故費用的支出,及時發(fā)放安全結構工資。

8. 編制、平衡生產計劃時,應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資金的來源,確保“三同時”的順利實施。

9. 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費用,安全教育費用和勞動防護用品等資金到位。

10. 做好本部門安全“雙基”建設工作,積極整改安全“雙基”檢查中部門存在的問題。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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