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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條 銷售副總經理崗位安全職責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3 16:05 來源:煤礦安全網

1. 第二十二條 銷售副總經理崗位安全職責

1. 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對分管業(yè)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 嚴格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上級有關規(guī)定。

3. 組織產品銷售、確定承運單位時,把承運單位資質、承運車輛相關人員資質列為重要內容,并做好相應外來人員、車輛日常的安全管理。

4. 組織銷售部門做好產品的安全檢查,確保所售產品的質量及相關安全技術要求符合規(guī)定。

5. 組織或參加分管系統事故的調查處理。

6. 參加公司的安委會及安全“雙基”建設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議。

7. 認真履行值班、跟班、安全包保、下現場、安全指導服務等安全職責。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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