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細則
作者:匿名網友
2009-07-06 09:37
來源:cltuan.cn
目錄
總則……………………………………………………1
第一章 礦井通風……………………………………1
第一節(jié) 井下通風………………………………1
第二節(jié) 通風系統(tǒng)………………………………2
第三節(jié) 通風設施………………………………5
第四節(jié) 通風機…………………………………10
第五節(jié) 風量計算………………………………11
第二章 局部通風……………………………………19
第三章 瓦斯管理與檢查……………………………22
第一節(jié)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22
第二節(jié) 瓦斯檢查………………………………23
第三節(jié) 局部瓦斯管理…………………………26
第四節(jié) 采煤機、掘進機附近瓦斯管理………28
第五節(jié) 尾巷瓦斯管理…………………………29
第六節(jié) 綜放工作面瓦斯管理…………………30
第四章 巷道貫通與瓦斯管理………………………31
第一節(jié) 通風機停電檢修
與礦井排放瓦斯………………………31
第二節(jié) 局部排放瓦斯…………………………32
第三節(jié) 井下巷道貫通…………………………33
第五章 礦井瓦斯抽放………………………………35
第六章 煤與瓦斯突出………………………………41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41
第二節(jié)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的掘進與回采…………………………42
第七章 煤塵…………………………………………44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44
第二節(jié) 礦井防塵系統(tǒng)…………………………45
第三節(jié) 采煤工作面防塵………………………46
第四節(jié) 運輸防塵………………………………47
第五節(jié) 煤塵爆炸性鑒定
及隔爆設施……………………………48
第八章 防滅火………………………………………49
第一節(jié) 井下自然發(fā)火的預防…………………49
第二節(jié) 井下滅火………………………………51
第三節(jié) 火區(qū)管理………………………………52
第四節(jié) 火區(qū)啟封………………………………52
第九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53
第一節(jié) 爆炸材料的儲存………………………53
第二節(jié) 爆炸材料的管理………………………54
第三節(jié) 井下放炮………………………………55
第十章 安全監(jiān)測……………………………………59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59
第二節(jié) 裝備設備標準…………………………59
第三節(jié) 監(jiān)測裝置的使用、維修
及技術資料………………………………62
第四節(jié)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63
第五節(jié) 裝置的報廢………………………………63
附錄二:“一通三防”隱患事故處罰規(guī)定………………65
總則
第1條 為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進行,搞好我集團公司礦井通風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是根據1992年版《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原)煤礦部《并于國有重點煤礦防治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規(guī)定》等,結合我集團公司具體情況,制定的補充規(guī)定和實施細則。本《細則》如有與《煤礦安全規(guī)程》不符這處,依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2條 集團公司全體員工都必須執(zhí)行本《細則》的各項規(guī)定。
新調入通風部門員工,都必須學習本《細則》,經上級考試合格后,方可指揮生產和進行工作。
第3條 各級安全監(jiān)察部門應對本《細則》執(zhí)行情況嚴格監(jiān)察,并行使監(jiān)督權。
第4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集團公司生產礦井、基建礦井和集團公司所屬單位開辦的小煤窯。
第5條 本《細則》修改權和解釋權屬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第一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jié) 井下空氣
第6條 井下空氣的取樣化驗工作,半年進行一次。取樣工作由各礦通風區(qū)進行。取樣應在礦井總回風、各翼或水平回風及回采、掘進、開拓工作面內同時進行。氣體的化驗分析工作由集團公司中心化驗室負責。當巷道中空氣成分不符合《規(guī)程》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第7條 各礦必須建立測風制度,至少每三天要進行一次全面風量測定,同時測量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每次測定結果都要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按時填寫通風日報和月報,上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通風月報在次月7日前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同一礦井中同一主扇負擔的范圍必須同一天測定其風量和溫度,多臺主扇負擔的同一礦井應盡量在同一天測定風量和溫度。
第8條 至少每十五天進行一次采、掘、開工作面的風速、溫度測定和局扇的風量測定。
第9條 每月要全面檢查、測定一次漏風情況,通風區(qū)、隊應根據測定結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風,不斷提高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于85﹪。
第10條 井下測風地點應包括:礦井總進風、總回風、主要大巷,采區(qū)上下山進回風巷,采掘工作面進、回風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聯(lián)通風巷道,機電硐室,火藥庫,主要煤倉等。
第11條 回采工作面的進回風(包括尾巷)的測風地點應選擇在能準確測定通過工作面的有效風量處。掘進工作面應在局扇入風前和分區(qū)回風入采區(qū)回風前分別測定進回風風量。
第12條 在主要巷道和采區(qū)進回風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測風站,并要有鮮明的標志,測風站應設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長度不得少于4m,前后10m內沒有拐彎和其它障礙。
第13條 測風站應設置測風記錄牌板,牌板上應標明測風站的斷面積、平均風速、風量、空氣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數值,并填寫測風日期、測風員姓名。
要經常檢查核定測風站的斷面積、位置,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14條 各礦通風區(qū)必須配備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風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風表校正在集團公司中心化驗室進行。瓦斯檢定器由通風區(qū)專人發(fā)放、檢修。區(qū)領導或通風技術人員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臺數不少于10﹪,每季全面檢查一次。集團公司中心化驗室每年必須對全局檢查校正一次,對合格的發(fā)給合格證,對不合格的必須停止使用,提出維修和報廢意見。嚴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檢儀。
第二節(jié) 通風系統(tǒng)
第15條 各礦通風區(qū)要根據礦井產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況,制定年、月度通風計劃。所有生產礦井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并針對礦井中影響通風系統(tǒng)的問題,提出改善技術措施。通風阻力測定資料要礦井延深變化情況及時增補。
第16條 高瓦斯礦井和瓦斯涌出異常區(qū)的回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除采區(qū)順槽掘進的開口外,都必須采用獨立通風(分區(qū)通風)。
采區(qū)、順槽掘進開口,可以串聯(lián)通風,但必須在掘到安全煤柱線或回采面停采線時開掘第一個橫貫,進行風橋施工,只有在風橋施工完畢,形成分區(qū)通風后,方準繼續(xù)掘進。
回采工作面在掘進準備時揭露的構造,需要打繞巷時,也必須在開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間串聯(lián)通風穿巷。
對于其它必須施工的臨時工程,構成全風壓通風確有困難的可以串聯(lián)通風,但串聯(lián)通風不得超過一次,串聯(lián)通風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施工巷道總長度不超過100米),并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特殊情況下,如回采面在開采中遇無碳柱、斷層、沖刷等,確需新穿巷道時,可以串聯(lián)通風,但只能串聯(lián)一次,并制定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
所有串聯(lián)通風,均必須制定措施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18條 低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以采用一次串聯(lián)通風,超過一次時,必須制定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19條 井下所有回采巷道和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角聯(lián)通風系統(tǒng)。進風巷道應盡量避免角聯(lián)通風系統(tǒng),如確難避免,要求角聯(lián)巷道的風速必須大于《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最低風速,要保證通風設施可靠,風流方向穩(wěn)定。每三天測定一次風量。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分析研究,并根據主扇區(qū)工況調節(jié)、季節(jié)性氣壓影響和采掘面銜接造成的風量變化,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
第20條 高突礦井(指高瓦斯礦井和突出礦井)和瓦斯涌出異常區(qū)的所有采區(qū)必須配置專用回風巷,雙翼采區(qū)應布置兩條回風巷,回風巷的位置分翼布置,嚴禁將一條巷道分為兩段分作進回風巷使用,采區(qū)與采區(qū)之間嚴禁聯(lián)通。
第21條 回采工作面不允許采用兩進一回通風系統(tǒng),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tǒng)不得進行擴幫和安裝。
第22條 回采面尾巷與回風巷間橫貫的間距應為80m左右,采長超過180m的工作面,橫貫間距以50—60m為宜。
第23條 整修巷道,特別是整修上一個回采面進風巷,要有正規(guī)的系統(tǒng),并保持風流穩(wěn)定,設專人檢查瓦斯。不論采取全風壓通風或局扇供風,整修空巷風量均不得少于150㎡/min,風速不得低于0。5m/s。嚴禁一條巷道兩頭安局扇對整。
第24條 井下調改風工作必須有專門的措施,改變礦井主通風系統(tǒng)或采區(qū)以上通風系統(tǒng)時,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一個采區(qū)的通風系統(tǒng)時,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采區(qū)以下通風系統(tǒng)調改時由通風區(qū)主任工程師批準。
第25條 井下下所有涉及生產的調改風工程都必須由通風區(qū)下改調改風通知單。根據調改范圍,通知單分別送礦調度室、井口調度站和通風區(qū)調度站等有關單位。通知單必須在調改風前2—4個小班下達。各單位接到通知單后,必須按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有關調改風工程。
第26條 每個礦井都要在采掘平面圖上繪制通風系統(tǒng)圖。開開掘幾個煤層的礦井,必須備有分層通風系統(tǒng)圖。礦井通風系統(tǒng)圖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報省煤炭廳(局)、每季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和救護隊扣一份。報省煤炭廳(局)的通風系統(tǒng)圖由集團公司通風處收集統(tǒng)一報送。
各礦通風區(qū)還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tǒng)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并繪制牌板懸掛。
第27條 回采面投產前,必須進行“一通三防”專項驗收。通風、抽放、監(jiān)測系統(tǒng)必須完備,通風人員配備符合規(guī)定,風量達到計劃指標,由礦通風部門提交驗收報告,經礦總工程師簽字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
第28條 簡化通風系統(tǒng)。不得安裝不必要的風門,除采掘工作面分區(qū)通風所必須有的風門外,一個采區(qū)內,采區(qū)進回巷間的風門最多不超過一組,其余橫貫必須永久封閉。行人行車風門必須全部實現聯(lián)鎖。
第29條 高突出礦井和瓦斯涌出異常區(qū),在同一分區(qū)通風系統(tǒng)中,嚴禁多處(二處及以上)同時使用串聯(lián)通風。
第30條 井下所有全風壓通風的地點,均不得采用鉆孔、圍巖、老塘以及通風設施的漏風,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tǒng)。
第31條 井下所有通風巷道必須達到規(guī)程規(guī)定的最低風速要求,否則必須在24h內采取增風量或其它有效措施。
第32條 15#煤層綜放面采長以150—180m為宜,五礦綜放面的采長要控制到100-120m。
第33條 架線電機車巷道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架線電機車巷不得進行串聯(lián)通風,架線電機車必須在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運行,且巷道風速不得低于1m/s。
2、 與架線電機車巷連接的采區(qū)準備巷,只有在采區(qū)準備巷形成分區(qū)通風后,架線方可延伸。
3、 架線終端,距分區(qū)通風的進風口大于200m。
4、 架線電機車巷道,回電軌道與不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設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兩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干燥處的不回電軌道上,兩絕緣的距離不小于一列車長度,絕緣點必須定期(時間由礦總工程師確定)檢查維護,保證絕緣可靠。
5、 與架線電機車巷道相連接的采區(qū)上下山及其它巷道中的鋼絲繩或其它導體不得與絕緣區(qū)段內的軌道相接觸,嚴禁直接從回電的軌道上跨越和從不回電的軌道上穿過兩處絕緣點。
6、 架線電機車巷道不得與直接聯(lián)通已采區(qū)的巷道(含已封閉)相連接,與線電機車巷平行的回風巷,在采區(qū)上下山開采結束后,瓦斯涌出不穩(wěn)定期間,或采區(qū)上下山受下部煤層采動影響期間,均應構成正規(guī)的通風系統(tǒng),不得改變用途,防止瓦斯向電車巷泄出。
第三節(jié) 通風設施
第34條 擋風墻
擋風墻是隔斷風流嚴禁行人的通風設施,可分永久擋風墻和臨時擋風墻兩種。
(一)永久擋風墻
1、永久擋風墻主要用于主要主進回風道、主要進回風道、上下山正付巷和順槽正付巷之間的隔離和已采區(qū)及火區(qū)的封閉等。
2、規(guī)格質量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墻厚根據用途和自然條件的不同而確定,要求頂部厚度為1.5-2.5m。井筒和巷道高度超過3m的地點為2.5m;階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區(qū)閉墻為2m;采區(qū)順槽為1.5m。
(2)擋風墻上下要砌在頂底堅實的巖石上(15#煤上層巷擋風墻砌在實體煤上,下同),有偽頂或粘矸時,要挑頂或起底。煤巷擋風墻兩邦見實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30㎝,巖巷要見實邦。
(3)擋風墻兩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墻,石墻厚度不小于30㎝,墻中間用黃土層層夯實。
(4)擋風墻內外有積水時,前后墻要有一定的水泥抹面,墻內底部要先用紅粘土摻白灰搗實后再填黃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墻體,并大擋風墻底部設反水池或水管,孔口要封堵嚴實。
(5)墻面要平整,無裂隙,無重縫,無空縫,無漏風。
3、管理要求
(1)擋風墻內外5m內支架完好,無片幫冒頂。
(2)擋風墻前無瓦斯積存。
(3)擋風墻外5m內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4)擋風墻前應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和檢查牌(進回風巷道之間的擋風墻除外)。
(5)已采區(qū)擋風墻設置距通風巷道不得超過6m,否則補打臨時墻或永久墻。
(二)臨時擋風墻
1、臨時性的改風或封閉盲硐時可以采用臨時擋風墻。
2、臨時擋風墻的厚度,頂部不小于1m,兩面用荒石或井下風化堅硬巖石砌墻,厚度為30㎝,用泥抹面,中間用黃土或煤粉搗實。
3、擋風墻設在頂幫良好處,四周掏槽見硬底硬幫,要與煤巖接實。
4、擋風墻前5m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保持清潔衛(wèi)生。
5、擋風墻前設柵欄、警標。
6、擋風墻前無瓦斯積聚。
7、因處理事故或臨時改風,使用時間不超過7天的地點,可用木板臨時擋風墻,用魚鱗式搭接,并用泥抹面。
8、臨時擋風墻的使用不超過一個月。
第35條 防火墻規(guī)格質量
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防火墻所用材料與永久擋風墻相同,其頂部厚度應根據封閉地點及其自然條件而確定,但一般不應小于2.0m;適用于15#煤層中密閉已采面或采空區(qū)連通的巷道和封閉火區(qū)。
2、防火墻上下要砌在頂底板堅硬的巖石上,其掏槽要求與永久性擋風墻相同。
3、防火墻兩面必須用料石砌墻,并用水泥砂漿砌筑勾縫,墻中用黃土層層夯實。
4、防火墻內外有積水時,或有可能有水流經閉墻時,其墻底部必須用混凝土構筑,高度不低于0.8m。前后墻用水泥抹面,并在墻底部設反水池或反水管,防火墻必須預留φ380瓦斯管,以備觀測、注漿,調壓。防火墻外要預留構筑氣室的位置,以備均壓。
5、防火墻面和距墻1m范圍內的巷幫巷頂必須進行噴漿處理,噴漿厚度不小于8㎝。
第36條 風門
風門是既隔絕風流又能行人或行車的通風設施,用于進回風的聯(lián)絡巷。根據用途不同,風門可分永久性和臨時性風門兩種。
(一)永久風門
1、風門應在同一地點安裝兩道,并用連鎖裝置。主要進回風道之間風門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突出區(qū)域的所有風門,應同時安裝反風風門。
兩道風門的距離,應能保證行車或行人時不同時打開。一般情況下人工推車不小于5m,無極繩不小于10m,電機車運輸不小于一列車長度。
2、風門垛的規(guī)格同永久擋風墻。
3、風門門框應根據運輸工具的類型而定。
4、通車風門要能自動開頭,通行電車不能自動開關的風門要設專人負責開關。行人風門能自動關閉。專用行人的風門可縮小到0.6×0.8m,也可以在大門上安裝上一個小風門。
5、風門門扇要用不少于4㎝厚的木板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借口接法并穿帶。如用雙層木板,中間要夾堅固防水材料,其總厚度不小于4㎝,門扇與門框接觸的位置要保持嚴密以減少漏風。
6、風門的門軸要采用鋼質折頁式,門軸用10—15㎜的圓鋼,折頁的轉動部分要與門扇上的門帶連成一體。
7、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門框要有3~5°的傾角,門扇與門框不得歪扭。
8、風門底部的水溝處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風門要設底坎,過電纜口應堵嚴。
9、風門前后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雜物、積水和淤泥。
10、不使用的風門必須摘下,存放在適當的位置。
11、當風門所處的巷道長度大于15m時,必須留有一定面積的通風窗口。
12、永久風門必須預留過線管。
(二)臨時風門
1、風門門垛與臨時擋風墻要求相同,其它部分與永久風門相同。
2、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風布簾、葦席控制風流(不包括巷道頂幫處理積聚瓦斯),如特殊地點需要時應由通風區(qū)領導批準,并有專人看管,防止損壞造成風流紊亂。
3、臨時風門的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個月。
(三)調節(jié)風窗
調節(jié)風窗是在風門(閉墻)上部或其它部位設置專用四邊形或圓的可調節(jié)斷面大小的風窗,用以增減巷道風阻調風量的通風設施。其質量標準可根據時間長短,分別與永久風門和臨時風門相同。
調節(jié)風窗斷面的大小應根據配風計劃或生產所需要的風量來確定。礦井的一翼或采區(qū)要設置永久性風窗時必須設置兩道,保證堅固牢靠。
臨時調節(jié)風窗的使用期限不超過地個月。
第37條 風橋
(1)永久風橋
1、永久性風橋設置在主要進、回風巷道交分岔口。
2、風橋質量標準:
(1)風橋上、下巷均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或砌碹。橋面平整不漏風(手觸感覺不到漏風為準)。
(2)支護或砌碹后,橋面要用黃土夯實。黃土厚度不小于0.6m。充填黃土的厚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分岔口4m以上。
(3)風橋上巷的斷面不小于原巷道斷面的五分之四,坡度不小于30度,橋面要成流線型。
(4)風橋兩幫接口嚴密,四周見實幫、實底并要充填搗實。
(5)風橋前后5m內巷道支護良好。
(6)風橋的上下巷均不得設置風門或調節(jié)風窗。
(7)若用上行或平行繞道代替風橋時,上巷底板與下巷底板的距離不得小于3m。特殊情況要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臨時風橋
1、臨時改風、硐室通風或做工程需要分區(qū)通風時可以使用鐵質風筒代替風橋。
2、鐵質風筒風橋內風速不得超過15m/s,支護鐵質風筒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風筒不得承受巷道壓力。
第38條 柵欄
1、 設置柵欄的地點包括:瓦斯超限區(qū)、無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貫通的巷道、兩巷間橫貫超過6m的盲巷等處。
2、 柵欄規(guī)格應根據設置地點巷道的寬度首先打堅固的立柱,支木架巷道不少于兩根,其他巷道不少于四根,柱距不超過0.8m。
3、 在立柱上使用寬度不少于4㎝,厚度不少于2㎝的木柱條,木板條橫豎間距不超過20㎝,要全巷道斷面設置,但可以留有只供通風人員進出的并用鉛絲捆綁的小柵欄門。
4、 柵欄上部應掛有白底紅字,上寫“內有瓦斯禁止入內”或“對方放炮嚴禁入內”的危險警戒牌板,未經通風區(qū)、隊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柵欄。
第39條 通風設施工程驗收
1、 擋風墻、防火墻、風門、調節(jié)風窗竣工后,由礦通風副總組織有關人員,按質量標準每月進行一次全面驗收,對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處理。
2、 充填黃土的風橋、擋風墻和風門垛的驗收方法,采用人工用直徑2.5m的圓木棍向黃土內扎三個孔,平均孔深不大于10㎝,最深的一個孔不得超過15㎝。
3、 工程驗收完畢后,要填寫通風工程驗收記錄卡片,進行統(tǒng)一編號并注明設施的地點、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負責人,規(guī)格質量驗收人、驗收日期等并妥善保存。
4、 風橋竣工后應由礦通風副總指定有關單位人員負責組織驗收,不全質量標準的風橋不準使用。
第四節(jié) 通風機
第40條 主要通風機機房內必須安裝注計、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軸承溫度計等監(jiān)測儀表。主要通風機由專職司機負責運轉,司機至少每半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
第41條 新安裝主要通風機投產前,連續(xù)運轉時間不得少于72h,并進行風機性能測試。
第42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配備同等能力的備用通風機。主要通風機因故停運時,必須在10min內啟動備用通風機,否則,要切斷其負擔區(qū)域內的一切電源,并立即將井下人員全部撤到進風大巷中,風流恢復正常后,按規(guī)定排放瓦斯。
啟動備用通風機必須匯報礦總調度室,并通知機電、通風調度。
第43條 主要通風機的反風設施,要由礦長組織機電、通風等部門,會同礦山救護隊每季至少檢查一次。檢查項目包括:通風機及其啟動設備、吸風室、反風道、地面閘門和反風門牽引絞車設施、正反風門防凍設施等,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44條 扇風機房的反風設施和防爆帽的漏風狀況,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至少檢查一次,通風機裝置漏風率不得超過5﹪,如不符合要求,組織人員進行處理。反風間隔時間不超過18個月。
第45條 調整主扇運行角度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46條 通風機因故單機運行期間,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單機運行時間大一周之內,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時間超過一周的,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47條 煤層群聯(lián)合開采的礦井,其主扇按開采煤層分層(組)負擔時,主扇的停運和啟動遵偱以下原則:
1、 正常通風時,自下而上順序停運,自上而下順序啟動。
2、 礦井反風時,自下而上順序啟動,自上而下順序停運,且應采用礦井聯(lián)合反風。
3、 利用層間調壓解決下部煤層回采面或其它地點的瓦斯時,當負責上部煤層的主扇停運超過10min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嚴密監(jiān)視工作地點及相關區(qū)域的瓦斯變化,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48條 多臺主扇聯(lián)合運轉的礦井,必須制定聯(lián)合運轉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每年修定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各主扇的回風系統(tǒng)必須隔絕,且宜采用正反風門隔絕。
2、 其中一臺或幾臺主扇因故停運,備用主扇5min不能投入運行時,必須立即切斷停運主扇負擔范圍的所有的電源。
3、 主扇停運時間超過10min的,其它主扇負擔的相關區(qū)域必須停電。
4、 有劃長時間停運主扇的,必須制定專項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節(jié) 風量計算
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10條規(guī)定,結合我集團公司礦井瓦斯涌出的具體情況,制定了礦井風量細則,本細則同時規(guī)定了風量計算中的風量備用系數和礦井通風、瓦斯抽放的主要的統(tǒng)計計算方法。
第49條 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各工作地點分別計算與整體計算兩種方法進行,但必須采取其中最大值。
第50條 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工作地點分別計算時,采取由里向外計算辦法(即按礦井通風系統(tǒng)的各采區(qū)、各采、掘工作面、備用工作面和硐室分別進行計算)。礦井需要風量是各工作場所需要風量的總和乘以礦井漏風系數。其計算公式歸納為:]
Q總=(∑Q采+∑Q掘+∑Q硐+∑Q其)×K漏
式中:
Q總――生產礦井需要總風量,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和備用采煤工作面需要總風量m3/min;
∑Q掘――掘進開拓工作面、備用掘開工作面需要總風量,m3/min;
∑Q硐――機電硐室、水泵房、火藥庫等硐室需要總風量,m3/min;
∑Q其――除采掘和硐室以外的其它地點如煤倉、專用巷等形成獨立系統(tǒng)的地點需要總風量,m3/min;
K漏――礦井漏風系數,一般取1.176;
第51條 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風量,按礦井瓦斯等級分別計算如下:
一、低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氣象條件確定需要風量,當回采工作面的空氣溫度為20°左右時,工作面的風速以1m/s為宜,其計算式為:
Q采=336Kh·Kb·Kt
Q采—低瓦斯礦井采煤工作面需要風量,m3/min;
Kh--采煤工作面采高調整系數,其系數下表體使用:
采高(m)1.0 1.5 2.0 2.5 3.0 3.5
Kb 0.6 0.8 1.0 1.14 1.22 1.44
Kb--采煤工作面長度調整系數。
工作面長度為100m時,取Kb=1.0
工作面長度為150m時,取Kb=1.25
工作面長度為200m時,取Kb=1.4
Kt――采煤工作面溫度調整系數,其系數按下表選用,
溫度(℃) 15以下 16-17 18-22 23-24 25-26
Kt 0.7 0.8 1.0 1.2 1.4
336――工作面控頂距為4m,采高為2m,風速為1m/s,有效斷面系數為0.7時的風量值。
備用工作面所需風速取正常生產工作面所需風量的二分之一。
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根據瓦斯涌出量計算風量,其計算公式為:
Q采=QA+QB=aq采/1﹪·K瓦·K備+b(1-c)q采/3﹪·K瓦·K備
Q采-----采煤工作面所需風量,㎡/min;
QA------回風風量,m3/min;
QB -----尾巷風量,m3/min;
a------采煤工作面本煤層的瓦斯涌出量占工作面瓦斯總涌出量的百分比,﹪;
b------采煤工作面本煤層的瓦斯涌出量占工作面總瓦斯總涌出量的百分比,﹪;
c------采煤工作面鄰近層瓦斯抽出率,﹪;
K瓦――――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數。
K備――――采煤工作面風量備用系數。
采煤工作面的風量分配按以下原則,回風風量(QA)稀釋本煤層的瓦斯涌出量,尾巷風量(QB)稀釋經投放后的鄰近層瓦斯涌出量。
據我公司的情況,回風風速和工作面風速最大值不得超過4m/s,尾巷風速最大值經過工作面內的不得超過300 m3/min,如包括工作面外部送風,最大風量值也不得超過700 m3/min,因此計算式的前后兩項,即回風、尾巷風量分別進行計算。前項計算的結果超過最大風速時,若綜采工作面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143條的規(guī)定,可以按回風瓦斯?jié)舛?.5﹪重新計算,計算值低于最大風速值時取計算值,超過最大風速值時取最大風速值,并以風定產。
計算風排鄰近瓦斯所需風量,在300 m3/min以下時用一般尾巷排放瓦斯;在300-500㎡/min時,采用局扇向尾巷送風200 m3/min;在500-700 m3/min時,尾巷必須構成新的通風系統(tǒng),采用外系統(tǒng)送風400 m3/min。若計算尾巷所需風量超過最大值時,只能取最大值。
回風和尾巷風量計算超過最大值的工作面,應根據實供風量核減工作面原煤生產計劃或采取加強抽放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
備用工作面的風量根據具體情況配風,一般不低于500m3/min 。
當回采工作面為一進一回系統(tǒng)時,
Q采 =QA=(aq采/1%)·K瓦·K備。
三、小煤窯按以上兩種方法計算,并取大值。
第52條 掘進工作面的需要風量按瓦斯涌出量和安裝使用的局扇臺數進行計算:
一、先按瓦斯涌出量計算掘進工作面需要風量,其計算式為:
Q掘瓦=143q掘
式中:
Q掘瓦————根據瓦斯涌出量計算的掘進工作面全風壓進風量,m3/min
q掘————掘進面瓦斯涌出量,m3/min;
143————掘進工作面回風風流瓦斯?jié)舛劝?.7%計算所換算的常數。
二、再按安裝使用的局扇使用的臺數計算掘進工作面需要風量,其計算式為:
Q掘局=1.43n·Q局額
式中:
Q掘局————根據局扇安裝使用的臺數計算配風量而確定的局扇安裝臺數:
n—————按瓦斯涌出量計算配風量而確定的局扇安裝臺數;
Q局額————局扇銘牌的額定風量,m3/min;常用防爆軸流式局額定風量為:
2-4KW的為112m3/min;
5.5-11KW的為225 m3/min;
14-28KW的為390 m3/min;
2×7.52KW的為250 m3/min;
2×15-2×22KW的為500 m3/min;
2×30KW的為600 m3/min;
1.43-全風壓供風量保證局扇不循環(huán)風的系數。(即局扇吸入風量為全風壓供風量的70%)
按局扇安裝使用臺數計算的掘進工作面風量,應大于或等于按瓦斯涌出量計算的所需風量。
掘進工作面的需要風量應以按安裝局扇臺數計算的風量為準。
備用掘進工作面的所需風量,采用正常生產掘進工作面的等值風量。
第53條 井下硐室按下列原則進行配風:
一、井下火藥庫不得小于100 m3/min,火藥發(fā)放地點應保證在60 m3/min以上;
二、井下充電室,必須保證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都不得超過0.5%,一般取150 m3/min;
三、機電硐室應根據硐室內不同設備的降溫要求進行配風,但不得少于150 m3/min。
第54條 生產礦井需要風量按整體計算的方法計算時,根據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Q總=T·A·∑K
式中:
Q總――生產礦井需要總風量,m3/min;
A――礦井平均日產一噸煤的配風量,m3/min/t,低瓦斯礦井取1-1.25;高瓦斯礦井根據下列公式計算,但不得低于1.5:
A=0.0926 q相
0.0926=1/24×60×100/0.75
0.0926為總回風瓦斯?jié)舛劝床怀?.75%且核算為單位分鐘的常數系數;
式中:
q相――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取上年度逐月礦井瓦斯相對涌出量的平均值(不計抽放)。
T―――礦井年平均日產量,t/d;
T=年度原煤生產計劃/年工作天數
∑K=K產·K瓦·K漏·K備·K基
式中:
K產――礦井產量不均衡系數,低瓦斯礦井選用;高瓦斯礦井K=1;
K瓦――礦井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數;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選用,低瓦斯礦井
K瓦=1;
K備――備用工作面用風系數;
K漏――礦井內部漏風系數;
K基――基建工作面漏風系數。
第55條 生產礦井需要風量若采用按整體計算的礦井風量或礦井實際入風量超過計算的礦井風量或礦井實際入風量超過計算的需要風量時,各通風系統(tǒng)、采區(qū)、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風量分配,以分別計算的風量為基礎,對各個所需風量的工作面按比例進行分配。
第56條 生產礦井的通風能力要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計算:
一、生產礦井日通風能力根據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T=Q/A·∑K
式中:
T——生產礦井的日通風能力,t/d;
Q——生產礦井入風量,多井口入風的礦井,取各入風井風量總和,m3/min;
A——平均日產一噸煤的配風量,m3/min/t;
∑K——礦井風量備用系數。
二、生產礦井月、季通風能力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T=Q/A·∑K×實際生產天數
T——生產礦井月、季通風能力,t/月(季);
Q、A、∑K符號意義同前式。
三、生產礦井年通風能力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T=Q/A·∑K×350
式中:
T——生產礦井年通風能力,t/y;
Q、A、∑K符號意義同前式;
350——年工作日數,按350d計算。
四、正常生產的礦井在作月、季、年度通風計劃時,都要計算礦井通風能力。礦井新入風井、回風井投入使用和新主扇投運以及采掘安排發(fā)生變化影響礦井風量時,要隨時計算礦井通風能力。
五、計算月、季度礦井通風能力時,入風量、漏風系數采用上月月報中的數據。計算年度通風能力時,采用12月份月報上的數據,其他數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規(guī)定選取。
第57條 風量備用系數,根據現場實際資料統(tǒng)計計算選取,其統(tǒng)計計算方法規(guī)定如下:
一、礦井產量不均衡系數(K產)
礦井產量不均衡系數是指礦井生產由于各種因素引起產量的波動,繼而引起礦井瓦斯用處量等因素的變化,而影響供風量的變化,在實際統(tǒng)計中應取:
K產=月平均最高日產量/年平均日產量
二、瓦斯不均衡系數(K瓦)
瓦斯不均衡系數是指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在沒有特殊瓦斯涌出現象,礦井開采水平沒有變化,產量和生產規(guī)模較均衡時)礦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和礦井瓦斯涌出量年平均值之比。
K瓦=礦井瓦斯涌出量月平均最大值/礦井有效風量年平均值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不均衡系數(K瓦)用同樣方法計算。
三、漏風系數(K漏)
礦井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其風量允許有一定的漏損,因此要考慮其備用量,按礦井有效風量率的倒數計算。
K漏=礦井總進風量年平均值/礦井有效風量年平均值
四、備用工作面風量系數(K備)
備用工作面風量系數,按實際備用工作面供風量進行統(tǒng)計:
K備=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備用有效風量)
五、基建用風系數(K基)
有些礦井在生產期間,有新水平延伸或改擴建工程,或礦井有間斷的基建工程,礦井風量計算應該考慮基建用風量。
基建用風系數按實際基建獨立用風統(tǒng)計。
K基=礦井有效風量/(礦井有效風量-基建有效風量)
新投產礦井無實際統(tǒng)計資料時,∑K的取值范圍為:
高突礦井∑K =1.5-2.0
低瓦斯礦井∑K =1.15-1.5
(井型大取大值,井型小取小值。)
第58條 礦井通風、瓦斯抽放幾個主要技術指標的計算方法。
一、礦井有效風量率(P)
礦井有效風量率是反映礦井通風系統(tǒng)中通風設施控制風流情況、通風設施漏風量大小的指標,其計算公式如下:
P=井下各地點有效風量之和/礦井總入風量×100%
井下各地點有效風量選用井下各地點的進風量。
二、礦井總入風量比(G)
礦井總入風量比是反映礦井通風能力大小的指標,比值過高時反映通風機能力充裕,有風量浪費,過低時則滿足不了需要,其計算公式 如下:
G=實際總入風量/需要總入風量×100%
該值應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1。
三、礦井等積孔(S)
礦井等積孔是用以表示礦井通風難易程度的重要指標,其計算方法是:
1、一臺主要通風機的礦井,等積孔計算式為:
S=1.19×Q/H1/2
式中:
S——礦井等積孔,㎡;
Q——礦井總回風道內的排風量,m3/s;
H——扇風機的靜壓,Pa;
2、多臺通風機的礦井,總等積孔計算公式為:
S總=1.19×∑Q/(∑QH/∑Q)1/2
式中:
S總——礦井的總等積孔,㎡;
∑Q——各回風井風量的總和,m3/s
∑Q=Q1+Q2+Q2+…+Qn
∑QH——各回風井回風量和對應的通風機負壓乘積的總和。
∑QH=Q1H1+Q2H2+Q3H3+…+QnHn
四、礦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
礦井瓦斯抽出率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是衡量礦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效果的主要指標,其計算公式分別是:
V礦井=Q礦抽/(Q礦抽+Q礦風排)×100%
V采=Q采/Q抽采×100%
式中:
V礦井、V采——分別為礦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出率,%;
Q礦抽、Q采抽——分別為礦井和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量,m3/min;
Q礦風排——礦井風排瓦斯量,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瓦斯總量(風排量與抽放量之和),m3/min。
鄰近層瓦斯抽出率C=Q采抽/Q采鄰×100%
Q采鄰——采煤工作面鄰近層瓦斯總量(抽放量與尾巷風排量之和)。
第59條 判斷采煤工作面瓦斯來源的統(tǒng)計計算方法做如下規(guī)定:
采煤工作面老頂初次冒落前的平均瓦斯涌出靈可認為是開采本煤層的瓦斯涌出量,老頂冒落后的平均瓦斯涌出增量(包括:回風、尾巷、抽放)可認為是鄰近層的瓦斯涌出量。
第二章 局部通風
局部扇風機的安設和使用,除執(zhí)行《規(guī)程》規(guī)定外,還必須做到:
第60條 局扇入井前,必須經機電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入井。局扇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行時間累計時間達到半年以上的必須升井檢修。
第61條 局部扇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配有專職瓦檢員的掘進面,局扇由專職瓦檢員負責管理,其它掘進(包括開拓)面局扇由放炮員負責管理,其余地點(如水倉、回采面落山角、尾巷、回收或整巷等地點)所使用局扇,由地區(qū)瓦檢員負責管理。在無人工作的盲巷口應釘柵欄,以防局扇意外停止運行時,人員誤入。
第62條 局扇負責人應規(guī)定對局扇實行管理,其它人員不準停、開局扇。風事先未經批準停開局扇或由于高、低壓供電系統(tǒng)、局扇本身等原因引起局扇停運的,均屬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第63條 因檢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扇停運時,局扇負責人或生產隊組負責人應立即將人員撤至全風壓新鮮風風流中,在盲巷口設置柵欄,不準人員入內。處理局扇及局扇開關和風電、瓦斯電閉鎖時,必須從掘進總開關上解脫進入盲巷的所有動力線和信號線或在動力總開關的下一級增加一臺斷電開關。井下所有掘進(包括開拓)面盲巷口處必須備有全斷面標準柵欄。
第64條 井下所有局扇應為低噪音局扇,否則必須裝消音器。
第65條 井下所有局扇(包括多營小煤窯)必須實行“三?!保▽S米儔浩鳌S酶邏洪_關、專用線路),掘進供電系統(tǒng)要從采區(qū)變電所內設置的專供掘進的高壓開關開始供給,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面,包括整巷地點和利用局扇拆架、回收等地點及其它瓦斯涌出異常區(qū),必須實行“兩閉鎖”。一臺專用變壓器只準為一個采區(qū)供電,且最多允許負擔4臺局扇。
一臺局扇只準向一個工作面供風。一個掘進面一般只允許由一臺局扇供風。當一個掘進面用一臺對旋式局扇仍不能滿足通風要求時,必須制定措施,方可用兩臺局扇供風,但均須實行“三?!奔帮L電閉鎖。
第66條 通風部門應選擇合適的位置設局扇。每次倒移后,礦必須組織有關單位對“三專兩閉鎖”、通風系統(tǒng)及設施等進行驗收,并由通風隊提出驗收報告,經通風區(qū)長批準后,方可組織生產。
第67條 每發(fā)生一次無計劃停風,通風區(qū)必須如實登記、匯報,并填寫無計劃停風通知單,送安監(jiān)、機電等部門,由駐礦安監(jiān)處壙后組織機電、生產、通風等單位進行分析,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68條 嚴格風筒管理,風筒要吊掛平直,拐彎小于或等于90度的應設彎頭,一臺局扇應用同一直徑風筒,發(fā)現破口要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百米漏風率應控制在10%以內。
第69條 風筒出口風量,應據所供風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選定,并符合《規(guī)程》對最低風速的要求,曾發(fā)生自燃發(fā)火的掘進工作面,最低風速按0.5m/s掌握。
第70條 風筒出口到工作面煤巖頭距離,對壓入式通風,在保證煤、巖頭不保存瓦斯及吹散炮煙前提下,煤巖不超過7m,半煤巖不超過10m,巖巷不超15m,綜掘面不超5m。
第71條 低瓦斯礦井采用抽出式通風時,要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合格的局扇及骨架風筒,風筒距煤頭不小于2m,入風口加鐵絲網罩,防止吸入雜物。
第72條 安裝局扇要求距軌道大于50cm,離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圍要清理干凈,無雜物堆積。
第73條 局扇實行掛牌管理,局扇管理牌和瓦斯檢查牌板應寫明供風地點、局扇編號、功率、風筒長度、備用風筒數量、是否循環(huán)、是否實現“三專兩閉鎖”、負責管理人員姓名、檢查時間、風機入風、有效風量率和瓦斯等內容。
第74條 高突出礦井的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所有長距離掘進的煤巷及半煤巖巷要逐步推廣雙風機雙電源的供風方法,正常時一臺局扇工作,一臺備用,一旦出現異常,備用局扇能自動投入運行。
第75條 高突礦井煤、半煤巖單巷掘進距離超過300m的工作面,應采取強化通風的措施,如采用對旋風機或其它大功率風機送風,雙巷掘進時一個頭超前的距離,不得超過一個橫貫的距離。
第76條 為綜放面準備的下層掘進工作面,在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tǒng)前,所有供電電纜,必須掛在距棚梁0.5m以下,防止電纜擊穿引燃巷道頂部瓦斯。
第77條 風筒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風筒無破口,末端兩節(jié)除外。
2、風筒接頭嚴密(手距接頭20㎝處感覺不到漏風),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鐵風筒接頭要加墊,螺絲要上緊。
3、風筒吊掛平直,逢環(huán)必吊。
4、風筒拐彎處要設彎頭(彎度小于或等于90°)。異經風筒要用過渡節(jié),先大后小,不準花接。
5、風筒跨過軌道時,要保持風筒高于車沿20㎝以上,防止車輛碰撞風筒。
6、局扇出口全風壓通風區(qū)段風筒設三通,平時捆嚴,排瓦斯時,用來控制風量。
第三章 瓦斯管理與檢查
第一節(jié)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第78條 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的鑒定工作由各礦統(tǒng)一在每年的七月份進行。鑒定日期在上、中、下旬中適當的時間測定。
第79條 所需儀器儀表由各礦通風區(qū)選擇質量好而又準確的儀表到集團公司中心化驗室統(tǒng)一校正。各種鑒定報表根據省局統(tǒng)一樣表由各礦自備。
第80條 礦井瓦斯等級與二氧化碳涌出量的確定:
1、按礦井、煤層、一翼、不同水平或采區(qū)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相對涌出量和最大值來確定礦井的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若多煤層聯(lián)合開采,礦井的一翼、水平分不開或采區(qū)范圍不清時,可取煤層和主扇負擔區(qū)域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最大相對涌出量來確定礦井的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
2、鑒定區(qū)域的回采產量應達到該區(qū)域總產量的60%以上;
3、測量工作應在交接班二小時后生產正常時進行。測定地點均應在確定區(qū)域內的測風站進行。
第81條 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資料,由各礦通風區(qū)進行計算整理并在9月10日報集團公司通風處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瓦斯和二氧化碳測定基礎表(含前一年八月份至當年七月份的風量瓦斯統(tǒng)計資料)
2、礦井瓦斯、二氧化碳鑒定結果報告表;
3、礦井通風系統(tǒng)示意圖,并標明礦井通風系統(tǒng)、采掘(分煤、巖別)工作面位置、鑒定工作的測量地點;
4、煤塵爆炸指數表;
5、上年度礦井內外因火災記錄表;
6、上年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表;
7、本年度內瓦斯、煤塵事故(爆炸、燃燒、窒息)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簡況和鑒定月的生產情況、瓦斯來源、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分析及說明。
第82條 每年九月份由集團公司通風處根據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審查匯總,提出礦井瓦斯鑒定等級的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省煤管局審批。
第83條 各礦每年七月份也要組織人員對本礦所屬小煤窯進行瓦斯涌出量的測定工作,測定結果書面報集團公司通風處。資料內容與大礦瓦斯等級鑒定相同。
第二節(jié) 瓦斯檢查
第84條 瓦斯涌出異常區(qū)的劃分標準:
1、低瓦斯礦井內綜采放頂煤工作面和準備綜放面的下層掘進工作面。
2、所有聯(lián)通已采區(qū)有巷道的整巷地點。
3、井巷揭穿K2、K3、K4等富含瓦斯層的巖巷掘進工作面。
4、其它瓦斯變化異常的工作地點。
第85條 每一礦井礦井必須建立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的制度,其濃度檢查次數規(guī)定為:
1、對高突出礦井和瓦斯涌出異常區(qū),所有采掘面、排放瓦斯尾巷、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采和綜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瓦斯涌出異常區(qū)的工作地點,都必須有專人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硐室、已采區(qū)閉墻、盲巷臨時閉墻、無人工作區(qū)及利用全風壓通風的煤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2、低瓦斯礦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煤倉和其它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二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機電硐室、已采區(qū)閉墻、盲巷臨時閉墻、無人工作區(qū)及利用全風壓通風的煤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所有礦井的分區(qū)回風和礦井總回風等回風巷都必須設點檢查,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86條 通風區(qū)要根據通風系統(tǒng)和檢查任務的大小分別劃分瓦斯檢查地區(qū),據此確定檢查人員,規(guī)定每個地區(qū)的巡回線路、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并制定各區(qū)域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對同一地點同一班內檢查時間間隔規(guī)定:高瓦斯礦井不應超過2.5h,低瓦斯礦井不應超過3.5h。不同班的檢查時間間隔規(guī)定:高瓦斯礦井不應超過3h10min, 低瓦斯礦井不應超過4h30min。實際檢查時間和計劃圖表規(guī)定時間前后誤差不得超過20min。
第87條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對采掘工作面應設主要檢查點的規(guī)定為:
1、回采工作面入風、工作面風流、煤幫、機尾、落山角、回風、尾巷、混合等。
2、掘進工作面入風、正付巷煤頭、工作面風流、盲巷回風和分區(qū)回風(距回風橫貫30m以壓的全風壓段)等。
3、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
除上述檢查點外,瓦斯檢查工對所負責地區(qū)的瓦斯情況、巡回線路上的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監(jiān)測斷電裝置的完好情況和讀數都要進行檢查,達到無超限、無積存,對不在規(guī)定點的瓦斯積存,也應填寫在巡回圖表中。
井下所有通風巷道,特別是瓦檢工巡回線以外和無人工作的閑散巷道,必須定期檢查,檢查周期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第88條 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每月必須進行一次。當月內檢查區(qū)域有變動的,計劃圖表要及時修改。當月結束時,要將計劃圖表與交回的當月瓦斯檢查巡回圖表一并保存。
第89條 瓦斯檢查人員應具有相當初中文化程度,從事井下工作兩年以上,身體好,堅持原則并必須經礦對其進行打眼放炮、機電防爆和瓦斯監(jiān)測等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持工作操作證方可上崗。
第90條 瓦斯檢查員還必須攜帶瓦斯檢查棍和膠皮管,其最小可伸出長度不得少于2.0m。
第91條 使用瓦斯檢定器檢查煤倉瓦斯時,以膠皮伸入煤倉2m處為準,瓦斯?jié)舛冗_到或超過1.5%時,停止附近20m范圍內的電氣設備運轉。
第92條 地區(qū)瓦斯檢查員每檢查一個地點,都要將檢查的時間和結果分別記錄在牌板上和圖表上(包括該地區(qū)瓦斯自動監(jiān)測裝置工作情況等),每檢查完一個巡回,均要讓生產班組長或放炮員在圖表上簽字,并要向通風區(qū)調度匯報一次。發(fā)現問題,要及時請示匯報。
專職瓦斯檢查工的檢查內容和匯報等,按計劃圖表要求執(zhí)行。
第93條 地區(qū)瓦斯檢查員要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專職瓦斯員在工作地點交接班。交班時,必須交清本班情況和下班需注意的問題,并由接班人核實后親自簽字,他人不得代簽。地區(qū)瓦斯若當班發(fā)現瓦斯超限等異常情況求未處理完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第94條 通風班長要認真檢查當班瓦斯檢查員記錄,分析巡回圖表。檢查瓦檢員的工作質量、交接班情況,幫助其處理問題,及時匯總情況,向通風區(qū)調度匯報,并按時填寫班長工作圖表(班報)。
第95條 建立瓦斯巡回圖表逐級檢查制度:通風隊領導要每天審查本隊全部圖表,通風區(qū)領導每月檢查各隊圖表不少于20%,各單位總工程師和分管通風安全的副總工程師每月抽查均不得少于200張;通風處每月抽查部分礦井瓦斯檢查圖表。礦領導、通風區(qū)、隊干部井下查崗,在所查圖表上簽注審查意見,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96條 通風區(qū)調度長要每日填報“礦井通風調度日報”,經當日值班長審閱后報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內容包括:主扇運行狀況,重點地區(qū)通風、瓦斯投放和火區(qū)氣體情況,當日安全生產情況,瓦檢員出勤情況以及需領導解決的問題等。
第97條 各單位通風調度值班長要每日向集團公司通風處值班人員漏報下列情況:
1、當日綜采面及其它重點工作面的回風巷和尾巷風量、瓦斯?jié)舛?、瓦斯量、抽放量;注水孔數、注水量及灑水消塵情況;
2、主通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的停風、停電次數,原因及詳細情況;
3、通風設施、瓦斯自動監(jiān)測裝置、灑水、噴霧裝置等完好情況及損壞、丟失事故分析處理情況;
4、采掘工作面煤與瓦斯突出情況;
5、自然發(fā)火區(qū)的溫度及一氧化碳變化及火區(qū)管理情況;
6、各類通風業(yè)務事故,包括瓦斯爆炸、燃燒、窒息、積存、超限作業(yè)、空班漏檢、假報瓦斯、放炮崩人、爆炸物品丟失、瓦斯自動監(jiān)測系統(tǒng)的破壞及探頭丟失及其它違章作業(yè)等詳細情況;
7、當日瓦檢工、放炮員地區(qū)數及相應上崗人數,干部(包括通風區(qū)正、副區(qū)長、主任工程師及正、副隊長等)上崗人數、班次。
8、需要匯報的其它情況。
通風處值班人員每日將各單位匯報的上述情況匯總填表后送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閱。
第98條 瓦斯巡回檢查表、通風區(qū)調度臺帳、礦井通風調度日報及通風處送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閱的通風調度日報分別由通風隊、通風區(qū)、礦調度室和集團公司調度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三節(jié) 局部瓦斯管理
第99條 回采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劃分:包括距工作面煤壁20m以內的進、回風巷道至落山邊的范圍)的冒頂處、背山角、回風角、密集支柱之間以及距頂板20㎝,距煤幫30㎝的范圍內等區(qū)域,瓦斯?jié)舛冗_到2%,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為回采工作面局部瓦斯積聚,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機器運轉,切斷電源,除處理瓦斯積聚外,禁止進行其它工作。
第100條 所有巷道中(尾巷除外),距頂板20㎝,距煤幫30㎝的范圍內,瓦斯?jié)舛冗_到2%,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為巷道局部瓦斯積聚,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101條 回采工作面回風側與密集支柱拉齊的回風巷道進度棚(或液壓支架頂梁末端切頂線)靠落山側以里1m處范圍內的瓦斯稱落山角瓦斯。落山角瓦斯?jié)舛冗_到2%時,附近20m內停止與處理瓦斯無關的工作,及時進行處理。除低瓦斯礦井外,回采工作面的回風巷道金屬進度棚,要超前工作面至少5m改為木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
第102條 回采工作面結束,因撤大頂或拆架正常通風系統(tǒng)破壞后,工作面拆架地點、回風巷風流瓦斯不允許超過1%,局部瓦斯不允許達到2%,如回風側無人工作時,其回風流瓦斯?jié)舛瓤砂?%、局部瓦斯按2.5%進行掌握,并在回風口設置柵欄,禁止其它人員進入,并進行“三斷”(“三斷”是指切斷軌道、電纜、溜子、水管、風管、支架拉鉤等所有導電物體,下同),
撤大頂或拆架期間,要有通風、防治瓦斯、防滅火措施,并擱專職瓦檢工檢查各處瓦斯,超過規(guī)定時,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第103條 回采工作面結束后,普炮采、高檔工作面10天內,綜采面1個月內(綜放面最遲1.5個月內),必須清理完工作面所有設備,由通風區(qū)進行密閉。否則新投產工作面不得生產。
第104條 掘進工作面風流是指掘進頭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中的風流。距頂板20㎝,距煤幫30㎝范圍的瓦斯?jié)舛冗_到2%,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為掘進工作面瓦斯積聚。其20m范圍內必須停止機器運轉,切斷電源,除處理瓦斯工作外,禁止進行其它工作。
第105條 臨時停止的掘進工作面或其它地點,一律不得停風,并切斷電源,設置柵欄,否則必須在盲巷口進行“三斷”,在距盲巷口不超過2m的地方臨時封閉,并設點檢查,如瓦斯?jié)舛冗_到3%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過0.0024%時,必須進行永久封閉。
無計劃停電、停電的地點,盲巷可以為進行封閉,但必須切斷電源,在盲巷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由專職瓦檢工或放炮員(無專職瓦檢工、放炮人員時由生產隊組派專人)在盲巷口新鮮風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進入風區(qū),看守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
第106條 井下所有巷道均不得殘留盲巷。
1、通風巷道之間,橫貫閉墻兩側,超過6m到15m的盲巷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
2、形不成全風壓系統(tǒng)的所有超過6m的盲巷和聯(lián)通已采區(qū)的盲巷,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封閉。
3、密閉巷道前,必須在閉墻處進行“三斷”。
4、井下殘留盲巷的閉墻以外到盲巷口,不得安裝機電設備,特殊情況下,設點檢查。
第四節(jié) 采煤機、掘進機附近瓦斯管理
第107條 高、突出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qū),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配備專職跟機瓦斯檢查工,否則不準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
第108條 專職跟機瓦斯檢查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崗位責任制,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漏檢、停檢,并要在工作地點交接班,在采煤機或掘進機工作時,應不斷檢查機組附近瓦斯?jié)舛?,不準超限作業(yè)。
第109條 采煤機附近瓦斯?jié)舛劝匆韵乱?guī)定執(zhí)行:
(1)采煤機前后20m內,在距煤幫30㎝、距頂板20㎝范圍內,局部瓦斯?jié)舛冗_到 2%,體積達到0.5m3時,要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2)采煤機前后20m內,工作面風流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3)采煤機前后滾筒之間的瓦斯?jié)舛?,由跟機瓦斯檢查工利用檢查棍、膠皮管進行檢查,距煤幫30㎝、距頂板20㎝,瓦斯?jié)舛冗_到2%時,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110條 單一煤層沖刷區(qū)煤厚低于1.4m的回采工作面不得使用滾筒采煤機。
第111條 掘進機截割時,專職瓦斯檢查工要不斷檢查截割機頭附近和電動機附近20m范圍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龋旓L筒口至煤頭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冗_到1.5%時,或者風筒口以外風流中瓦斯?jié)舛瘸^1%時,都要停止掘進機運轉,并切斷盲硐內全部電源,只有當瓦斯?jié)舛冉档?%以下,才能送電開機。
第112條 采煤機、掘進機司機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瓦斯檢查工不在場不準開機,開機前必須檢查瓦斯?jié)舛?。嚴禁割砂巖頂、底板,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并指定專人現場指揮。
第113條 采煤工作面的作業(yè)規(guī)程中,要以“以風定產”的原則基礎上,確定采煤機的工作速度,并提出有效措施,保證嚴格執(zhí)行。
第114條 無水力引射器的機組不得開機組不得開機生產。
第五節(jié) 尾巷瓦斯管理
第115條 開采3#、6#、8#、9#、12#煤層以及除五礦以外的所有綜放面,必須有排放瓦斯尾巷,且與采區(qū)回風巷直接連通,沒有尾巷的工作面不得開采。
第116條 15#煤層綜放面尾巷沿15#煤頂布置,原則上要求采用內錯形式,且與工作面回風之間的水平距離掌握10—15m左右。內錯尾巷管理按錯尾巷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17條 回采工作面尾巷排放瓦斯橫貫口外30m處為瓦斯混合段,必須設有柵欄。柵欄外尾巷范圍,掌握瓦斯?jié)舛?%以下,尾巷出口內側必須設有柵欄,懸掛記錄牌,揭示警標,嚴禁非專業(yè)人員入內,尾巷風流與工作面回風混合形成的混合段,長度不得超過30m。
第118條 尾巷風流中瓦斯?jié)舛纫獓栏窨刂圃?%以下,達到3%時必須停止工作面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尾巷風速不得低于0.5m/s,若需風面外部送風,局扇必須設在新鮮風流中,風筒送至尾巷盡頭,且風機必須實行“三專”傳電。
第119條 尾巷口瓦斯?jié)舛扔赏咚箼z查工每班檢查三次,并填入瓦斯檢查巡回圖表和記錄牌。發(fā)現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匯報通風調度。
第120條 尾巷除正常巡回檢查外,必須每三天派專人(兩人)對尾巷口至尾巷盡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內容包括:風流瓦斯、積水、支護、風筒等情況,并將每次檢查結果造表登記,匯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第121條 尾巷必須采取聯(lián)合加強支護措施,保證開采過程中暢通。尾巷冒頂、積水必須立即處理。凡因冒頂、積水造成工作面尾巷或回風落山角瓦斯?jié)舛瘸薜?,必須停止該面生產,直至恢復正常系統(tǒng)時為止。
第122條 回采工作面回風巷和尾巷之間的橫貫除放瓦斯橫貫外,其余橫貫必須進行永久封閉,不得提前打開橫貫為尾巷短路送風。
第123條 若尾巷排放瓦斯橫貫以里局部構不成系統(tǒng),瓦斯?jié)舛冗_到3%時,在不影響瓦斯抽放及抽放觀測、調節(jié)的情況下,可以把最后一個抽放鉆孔(巖巷)以時里的瓦斯管路切斷,進行臨時封閉。
第124條 尾巷風流必須直接進入采區(qū)回風巷,尾巷風流(包括混合段)嚴禁通過運輸、下料、行人、供電的巷道。無專用采區(qū)回風巷的采區(qū)內,工作面確需布置尾巷時,尾巷口以里50m范圍內形成全風壓系統(tǒng),將瓦斯?jié)舛冉档?%以下。
第125條 嚴禁各種管線和軌道進入尾巷,瓦斯抽放管路在進入尾巷前要加絕緣段,尾巷內的瓦斯管路要有可靠的接地保護,以防止靜電積聚。尾巷內禁止采用金屬支架支護。尾巷內不許保留軌道、水管、電纜等導電物體。
第126條 尾巷內瓦斯?jié)舛仍?%以下時,通風專業(yè)人員方可進入尾巷內觀測風量、瓦斯及調整抽放氣門,但必須是雙人前后同行,邊檢查瓦斯邊前進。
工作地點瓦斯在2%以下時,才能由通風專業(yè)人員進行聯(lián)接、拆除鉆孔、維護瓦斯管路,瓦斯在1.5%以下才能進行尾巷維護工作,并配專人檢查瓦斯。
第127條 進入尾巷內拆除聯(lián)接鉆孔、拆裝封孔器,應使用銅質工具。
第128條 進行回采工作面尾巷橫貫瓦斯口的扒、堵工作時,應采取局扇直接沖淡扒、堵口瓦斯?jié)舛鹊耐L措施,扒、堵口的瓦斯?jié)舛炔坏贸^2%。
第六節(jié) 綜放工作面瓦斯管理
第129條 綜放面保留專職瓦檢工,將跟機瓦檢工變?yōu)槁渖浇菍B毻邫z工,負責落山角、機尾最后15架液壓支架和距工作面20m以內的回風巷瓦斯檢查。無論生產班還是檢修班,兩名瓦檢工缺一不可。
落山角范圍的界定:從機尾最后一架支架側護板到煤柱一幫以及密集柱(內側)以里1m處理。只要任何一處瓦斯達到2%必須停產處理。密集柱(內側)以外的風流仍按不達到1.5%掌握。瓦檢工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必須按上述要求檢查瓦斯。
第130條 綜放面嚴禁采用吊裝小局扇或局扇外部送風的辦法處理落山角瓦斯。
第131條 綜放工作面必須及時放進、回風,上隅角最后一排密集柱距切頂線(支架頂梁與掩護梁的絞接點)只能最多保留兩架棚,超過時必須及時回收,以最大限度的減少落山角可能積存瓦斯的體積。
綜放面放煤時同時打開天窗口的數量不得超過三個。
第132條 綜放工作面放回風、拉機尾、機尾電器設備檢修和絕緣檢查,都必須有瓦檢工在場,只有風流和局部瓦斯均不超限時,方可進行以上工作。特別是放回風,每回放一架棚必須全面檢查一遍瓦斯。瓦檢工不在現場,嚴禁進行以上作業(yè)。
第133條 綜放工作面人行道以里嚴禁懸掛電纜。對工作面的移動設備(特別是后部溜電機)、五小、電纜要明確專職人員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第134條 所有綜放面的回風風門都要安設壓力傳感器,工作面采煤設備和局扇(或移動式抽放泵)都要安設開停傳感器,連續(xù)監(jiān)測工作面通風設施、氣壓變化情況以及風電、瓦斯電閉鎖的可靠程度。
監(jiān)測系統(tǒng)要實行兩級閉鎖保護,即當工作面風電、瓦斯電閉鎖失靈時,由地面中心站從工作面的上一級電源處切斷供往該工作面的電源。
第四章 巷道貫通與排放瓦斯
第一節(jié)通風機停電檢修與礦井排放瓦斯
第135條 通風機停電檢修前,必須制定井下通風瓦斯管理專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報集團公司備案。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電檢修期間,井下所有進出風都要有專人檢查井口瓦斯和風流方向,并將記錄資料整理保存。
第136條 通風機停電檢修時所有能夠進入井下的通道,都要釘上堅固柵欄。如果大巷需要作其它工程時,要制定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37條 通風機停止運轉前,井下掘進巷道必須“三斷”,恢復生產時的送電、排放局部瓦斯及有關通風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須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38條 因礦井停電,主要通風機排除礦井瓦斯時,通風機啟動前應首先打開防爆帽(門)或井上下其他風門,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進行排放。見機房內所有電器設備10m范圍瓦斯不超0.5%時,方可啟動主扇。
第139條 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在通風機出口處檢查瓦斯?jié)舛炔坏贸^2%,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解決,只有在排放瓦斯低于1%時,再逐漸將短路風量的風門關閉。
第140條 通風系統(tǒng)正常后,通風面出口處的瓦斯?jié)舛炔怀^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琚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第141條 通風機正常運轉后,瓦斯檢查人員首先檢查電機車架線附近20m內的瓦斯,如果濃度、體積超限應及時處理。
第142條 井下中央配電室、采區(qū)配電室在恢復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面檢查,只有瓦斯?jié)舛仍?.5%以下時方準送電。
第二節(jié) 局部排放瓦斯
第143條 任何局部排除瓦斯都應堅持低濃度排放原則,采用“三通”控制風量,使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瓦斯?jié)舛炔坏贸^1.5%,嚴禁一風吹,瓦斯流經區(qū)域內必須停電撤人。
第144條 本班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時,由瓦斯檢查工進行排放;停風時間在30min至8h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jié)舛瘸^2%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放炮員電話匯報通風調度,由值班長提出口頭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第145條 停風時間超過8h,排放瓦斯由通風區(qū)長或主任工程師提出口頭措施,指定隊、班長進行排放。
第146條 排放停工密閉區(qū)的瓦斯時(不包括聯(lián)通已采區(qū)的),由通風區(qū)提出書面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由通風區(qū)干現場指揮進行排放。
第147條 排放密閉的瓦斯尾巷、情況不明巷道、聯(lián)通已采區(qū)、老空區(qū)、火區(qū)等處的瓦斯時由壙提出書面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xié)助進行排放。
第148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進風后回風依次進行,一個采區(qū)內嚴禁兩臺局扇同時排放。排除串聯(lián)通風地區(qū)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應從進風方向第一臺風機開始排放,只有第一臺風機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后,且串聯(lián)風流瓦斯降到0.5%以下時下一臺風機方準送電,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區(qū)域內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或柵欄,揭示警標,停止其他工作。瓦斯走入采區(qū)回風或總回風混合均勻后,瓦斯?jié)舛确謩e不得超過1%和0.75%。排放盲硐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風流瓦斯?jié)舛炔坏贸^2%。
第149條 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風流流經的路線,都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三節(jié) 井下巷道貫通
第150條 掘進巷道要貫通已密閉的瓦斯尾巷、已采區(qū)、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時,必須采用大直徑鉆孔或小直徑密集鉆孔預貫通并控制風向和風流。在貫通之前,必須制定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貫通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現場指揮。
第151條 兩個礦井合并成聯(lián)合通風系統(tǒng)時的貫通,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tǒng)時的貫通,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巷道貫通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現場指揮。
第152條 平行巷道(正副巷)與橫貫貫通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一個頭超前另一個頭的距離不得大于橫貫間距。
2、橫貫與巷道(或巷道與橫貫)貫通相距20m時,只準一個頭向對方接通,不得對接,對方工作面必須正常通風。每次放炮前,班組長要和瓦檢員到對方工作面(或巷道)檢查瓦斯情況,瓦斯超限時,必須停止一切工作進行處理,只有當對方工作面各處瓦斯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
3、正副巷和橫貫必須由同一隊組施工,只允許配備一名放炮員。
4、正巷、副巷和橫貫不得同時裝藥放炮,每次裝藥放炮都必須執(zhí)行正副巷同時停電撤人,并設置警戒。
5、貫通后,對后一橫貫應立即臨時封閉,并隨即改道移風機。抓緊時間密閉后一橫貫。
6、通風隊長現場監(jiān)督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貫通。
第153條 用放炮方法貫通巷道時,在兩掘進相距20m(機掘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報告,同時向礦總高度室、井區(qū)、通風區(qū)下達通知書。通風區(qū)必須事先做好調改風等準備工作。
第154條 巷道貫通都必須匯報通風區(qū)調度站。通風調度,每班都必須掌握貫通距離等有關情況并報告當日值班長或有關領導。
第155條 對掘(或相交)巷道的貫通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1、 通風部門接到巷道貫通通知書后,必須掌握貫通距離,達到貫通距離后,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面的掘進,只允許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工作面的掘進,進行處理。
2、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放炮前,都必須由班組長和瓦檢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面檢查瓦斯等情況,只有當各處瓦斯?jié)舛染?%以下時,方可裝藥放炮。
3、每次放炮前,必須按放炮“三聯(lián)鎖”的有關規(guī)定,在對方工作面柵欄以外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進風側設置專人警戒。
4、貫通時,要有一名通風區(qū)長現場指揮進行貫通。貫通后立即調整系統(tǒng),并對相關區(qū)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156條 回采工作面切割巷與上一工作面尾巷貫通時,若尾巷內存在冒頂、積存瓦斯、積水時,必須做到情況清楚,創(chuàng)造條件進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尾巷瓦斯?jié)舛冉档?%以下時,才能貫通,通風區(qū)長現場把關。如尾巷情況不清,又無條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進出專項貫通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由救護隊協(xié)助,親自指揮貫通。
第157條 凡回采工作面順槽掘進至切割巷位置后,必須向下一個回采工作面切割巷方向掘2m盲峒,并且用黃土或煤粉充填搗實,以備下一個工作面切割巷貫通。
第158條 回采工作面遇無炭柱或斷層等地質構造,需打繞巷與回采工作面貫通時,必須做到:
1、回采工作面相距20m以內時,掘進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貫通位置附近20m內放炮時,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必須同時撤人,并切斷掘進面盲巷內電源。
2、若繞巷掘進按計劃不與工作面貫通,在相距20m時,必須停止繞巷掘進,保持正常通風。瓦檢員每班對盲巷煤頭和回風流瓦斯?jié)舛葯z查不少于三次。
3、由通風區(qū)長現場指揮落實措施,進行貫通。貫通后及時調整通風系統(tǒng),保證回采工作面和繞巷正常通風。
第159條 生產采區(qū)的采區(qū)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礦井的主要總進、回風巷之間,不得補打橫貫,如確需要非打不可時,在貫通前,必須完成永久通風設施,嚴禁使用臨時通風設施。此種貫通,除必須有安全技術組織措施外,還需要有明確的崗位分工,特別貫通后通風系統(tǒng)受影響的地區(qū),必須有專人檢查瓦斯,停電撤人,設置警戒。
第160條 改變一個采區(qū)的通風系統(tǒng)時的貫通,正常掘進與封閉盲巷或回采面尾巷的貫通,回采面遇無炭柱或斷層等地質構造時需打繞巷與回采面的貫通和除本細則150-152條規(guī)定外的其它貫通,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61條 未經集團公司或礦總工程師批準,任何無計劃貫通均按重大事故追查處理。
第162條 貫通時的安全措施,其內容包括:接近巷道貫通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預防水、火、瓦斯等方面的技術措施,改變系統(tǒng)時受影響的范圍、程度及相應的管理措施,并附有關圖紙而且要明確現場指揮人員、參加人員的崗位分工、職責、方法等。此外,還應包括應急措施。
第五章 礦井瓦斯抽放
第163條 礦井瓦斯抽放系統(tǒng)的有關規(guī)定:
1、改擴建瓦斯抽放系統(tǒng)或兩個獨立礦井瓦斯抽放系統(tǒng)聯(lián)合抽放時,礦要編制專門設計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改變瓦斯投放礦井的主干系統(tǒng)或采用新的抽放方法時,礦要編制專門設計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礦井瓦斯抽放系統(tǒng)的新水平和新采區(qū)的管路延長,由通風區(qū)提出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4、抽放瓦斯的采區(qū)、工作面或掘進巷道的管路延長和拆除,由通風區(qū)主任工程師批準。
5、高、突礦井回采工作面鄰近層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15#煤綜放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必須建立抽放系統(tǒng)。新采區(qū)移交前,回采工作面投產前,必須完成抽放工程,具備投放條件。
6、礦井中個別瓦斯涌出量大的區(qū)域需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統(tǒng)時,礦編制設計和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164條 瓦斯抽放管理:
1、凡是新安裝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進行漏氣試驗,試驗時管內瓦斯?jié)舛炔坏贸^3%,負壓不得低于30000pa,安裝管路的漏氣率不得超過每千米3m3/min。
2、瓦斯抽放管路應敷設在專用回風巷和尾巷內,其經過的路線嚴禁行車、供電,特殊情況下,如處理落山角瓦斯等,確需在行車、供電的巷道內敷設抽放管路時,要制定專門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3、各礦要建立瓦斯抽放觀測制度,至少每三天進行一次全面觀測,并把結果填寫在觀測點的牌板上,每次觀測都要按時填報抽放日報,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4、各礦要設專人對抽放、利用管道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主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區(qū)、隊長,每月要對全礦瓦斯抽放系統(tǒng)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凡因巷道積水進入抽放管路,造成一個或幾個工作面瓦斯抽放量大幅度下降的,從工作面尾巷或落山角第一次瓦斯超限起,即停止該工作面生產,直至巷道積水排完恢復正常抽放系統(tǒng)時為止。
5、在有自然發(fā)火煤層的采區(qū)或其上鄰近層抽放瓦斯時,必須控制負壓、減少漏風,并經檢查和掌握co濃度和氣體溫度變化。
6、抽放工作面必須設置以下四種牌板:
(1)工作面進度牌板;(2)鉆孔(巖巷)位置牌板;(3)鉆孔(巖巷)觀測牌板;(4)工作面瓦斯檢查牌板,設在工作面回風距機尾40m范圍內,用以記錄工作面進度,最后一個抽放孔(巖巷)號,尾巷、回風落山等處的瓦斯?jié)舛鹊取?/DIV>
當采用走向高抽巷抽放時,只使用第(3)種牌板,其它可不使用。
7、抽放礦井應填報以下幾種報表:
(1)試漏氣記錄報表。
(2)鉆孔施工記錄班報。
(3)管路工程記錄班報。
(4)鉆孔觀測記錄班報。
(5)抽放泵站(含臨時泵站)觀測記錄班報。
(6)瓦斯抽放日報。
(7)瓦斯抽放臺帳,其內容包括:礦井瓦斯抽放量,各個工作面抽放量,各鉆孔抽放量。
8、進入工作面尾巷的絕緣軟管或其它聯(lián)接抽放系統(tǒng)的軟管。其斷面不得小于被聯(lián)接管路斷面的80%。
第165條 瓦斯抽放鉆孔的設計、施工、驗收、管理:
1、凡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須編制專門設計,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報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開工,否則不預驗收和放限。
2、回采工作面的抽放方法(傾斜高抽,走向高抽或鉆孔)應根據具體情況由礦總工程師確定。當采用普通鉆孔抽放易嚴重切孔、堵孔時,必須采用套管或高抽巷、大直徑鉆孔(φ200mm)抽放。
(1)回采工作面采用鉆孔法抽放時,鉆孔間距要根據瓦斯涌出量確定,但必須控制在下表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
開采煤層 |
落煤方式 |
鉆孔間距 |
距切巷20米范圍內布孔 |
8#、12# |
綜 采 |
10 |
至少2對高低孔 |
8#、12# |
普、炮采 |
15 |
至少1對高低孔 |
3# |
綜 采 |
15 |
至少2對高低孔 |
3# |
普、炮采 |
20 |
至少1對高低孔 |
其 它 |
|
20 |
至少1對高低孔 |
(2)回采工作面采用傾斜高抽巷抽放時,其間距不得大于200m,采用大直徑鉆孔抽放時,其間距不得大于100m。傾斜高抽巷或大直徑鉆孔之間,可施工數量適宜的普通鉆孔配抽,以提高抽放效果。
(3)15#煤層綜放面上鄰近層沒有開采時,或上鄰近層已開采,但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15 m3/min時,必須采用走向高抽巷進行抽放,嚴禁采用傾斜高抽巷。走向高抽巷的布置要滿足以下要要求:
A、走向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風順槽的水平距離要根據高抽巷到15#煤的距離而定,一般應掌握在25m――1/3工作面采長之內,高抽巷距15#煤越近,應越靠近工作面回風順槽。
B、走向高抽巷垂高的確定:
走向高抽巷以一定的水平布置。10#煤缺失時,高抽巷距15#煤的距離以8-10倍的開采高度為宜。
12#煤層已采時,一般應布置在12#煤層的底板與K3灰?guī)r之間,但距15#煤層不應小于35m,且高抽巷至工作面回風的水平距離要選擇下限。
C、走向高抽巷的盡頭,距切巷煤柱側的水平距離應為20――25m,距15#煤的垂直距離應為35――40m。
(4)15#煤層工作面上鄰近層已采且瓦斯涌出量小于15 m3/min時,可利用12#煤采空區(qū)的有效巷道進行抽放并輔之以層間正向調壓來鄰近層及圍巖瓦斯。
3、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抽放鉆孔的角度吊掛、鉆孔的結束,必須由機長、組長或隊長簽字。鉆孔角度誤差不大于±1°,開孔位置誤差不大于±2m。開孔要圓滑,終孔要打到設計層位。不得隨意改變鉆孔設計參數,若確需修改時,必須經通風區(qū)主任工程師批準,并報通風處備案。
4、抽放工作面瓦斯管路,要依據預計的抽放混合量選擇,當抽放混合量小于40 m3/min時,選用φ226mm管路;40――100 m3/min時,選用φ380管路;100m3/min以上時,選用φ510管路。
5、抽放工程結束后,由礦分管通風或安全的副總工程師牽頭,組織設計、生產、通風、安監(jiān)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驗收(包括高抽巷、鉆孔參數、鉆孔個數)。鉆孔的抽查率不小于20%,合格率不低于90%,合格率低于90%時,必須逐孔檢查驗收。高抽巷要全部驗收。驗收合格后要提出驗收報告,并報通風年備案。
6、凡未驗收或未提出驗收報告的工作面,集團公司綜采工作面投產驗收時,不予驗收。
7、工作面無瓦斯抽放設計時,工人有權拒絕施工,各級監(jiān)督、檢查、業(yè)務部門有權停止其施工。
8、瓦斯抽放鉆孔的封孔,應采用膠皮漲圈封孔器或聚胺脂封孔法,封孔長度不得小于3m,禁止采用黃泥封孔。
9、瓦斯抽放鉆孔的聯(lián)接必須在驗收合格后進行,且必須超前工作面兩個鉆孔聯(lián)接,并把氣門打開。
10、抽放鉆孔必須安設孔板流量計(或其它計量裝置)和氣門,氣門尺寸不得小于50mm。
11、投放鉆孔的拆除,必須經主任工程師或投放技術員批準,任何人不提擅自拆除。
12、工作面進行抽放鉆孔觀測時,應一并觀測工作面落山角、回風流、尾巷風流等處的瓦斯?jié)舛群凸ぷ髅孢M度。
第166條 抽放瓦斯風機管理:
1、正常抽放系統(tǒng)瓦斯風機的更換,要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2、瓦斯風機有計劃的停運,要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如因停電等原因瓦斯風機臨時停止運轉,要立即通知通風區(qū)調度站值班長,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瓦斯風機的啟動,要經通風調度值班長批準,并匯報礦調度室。任何情況下,瓦斯檢查員或司機都不得私自決定啟動瓦斯風機
5、停止和啟動瓦斯風機,都要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
6、抽放瓦斯泵房要有專人檢查風機出口瓦斯?jié)舛?,每半小時檢查一次,利用瓦斯時,瓦斯?jié)舛炔坏玫陀?0%。不利用瓦斯時,瓦斯?jié)舛炔坏玫陀?5%。
7、瓦斯風機出口的瓦斯?jié)舛鹊陀?0%時,應及時向通風區(qū)調度站匯報,通知煤氣公司,并增加檢查次數,至少每15分鐘檢查一次。同時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8、抽放瓦斯?jié)舛认陆档?5%時,必須立即停止瓦斯風機運轉。并于低濃度抽放,要制定專門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后方可執(zhí)行。
第167條 進行抽放的回采工作面,尾巷必須就位并在切巷對應位置施工最后一個橫貫。
第168條 各礦每半年要繪制一次抽放系統(tǒng)圖,并報集團公司通風處。
第169條 不斷改進抽放技術,提高抽出率,3#煤鄰近層抽出率不低于50%(經集團公司批準的礦井除外),12#煤鄰近層抽出率不低于70%。
第170條 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統(tǒng)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批準,報省煤管局備案。并執(zhí)行如下規(guī)定:
1、用于局部瓦斯投放的移動泵站(或抽出式風機,下同)應安裝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泵站前后20m范圍內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地面、總回風道或分區(qū)回風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統(tǒng)的礦井,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礦井抽放系統(tǒng)的管道內。
工作面開采前,沿回風巷鋪設一趟抽放管路,直徑不得小于380mm,并每隔20-30m預留一個三通。工作面開采后,對管路采用“邁步管理”,即:下一個預留三通及管路進入落山2m后及時與抽放管路聯(lián)通并同時切斷該三通以里的管路,以保證良好的抽排效果和抗自燃能力。
2、移動泵站必須有直通通風調度的專線電話,并擱專職司機24小時不間斷值班,每半小時觀測一次有關參數,每兩小時匯報一次調度站。當移動泵和地面泵站串聯(lián)運行時,泵站出口正壓要控制在100mm水柱以內,地面瓦斯泵站因故停運時,必須立即通知井下移動泵站停運。
移動泵站用于抽放工作面落山角瓦斯時,其電源必須與工作面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聯(lián)鎖,一旦泵站停運,能夠立即切斷被聯(lián)鎖電源。
移動泵站的瓦斯排至回風道時,抽放管路出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出風口上風側5m、下風側30m處各設置全斷面柵欄,懸掛警戒牌。移動泵站排到巷道內的瓦斯,必須在30m以內將其濃度混合到《規(guī)程》允許的限度以內。柵欄處必須設警戒牌和監(jiān)測裝置,巷道內瓦斯?jié)舛瘸迺r能報警并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監(jiān)測傳感器的位置在下風側柵欄外5m以內。兩柵欄間禁止人員通行和任何作業(yè)。
第六章 煤與瓦斯突出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171條 在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以防止突出措施為主時有避免人身事故的綜合措施,綜合措施的內容包括:
1、突出危險性預測;
2、防治突出措施;
3、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
4、安全防護措施。
第172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要成立防突專業(yè)小組,配備地質、通風防突專職技術員2-4人,負責防治突出的管理、技術指導和技術推廣工作,編制年度防治突出計劃,檢查防治突出工作的執(zhí)行情況,掌握突出動態(tài),填寫突出卡片,積累突出資料,繪制突出地質圖,總結分析突出情況,并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第173條 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經過一個月的防治突出知識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后,方準從事井下工作。
第174條 突出礦井的地質部門要及時提供地質報告書,瓦斯地址資料(包括沖刷帶、軟煤分層厚度、煤層硬度系數等),為編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據。
第175條 礦總工程師要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瓦斯地質資料,根據“四位一體”的防突原則,組織各有關部門編制防治突出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176條 未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都不得隨意改變或拒絕執(zhí)行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177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在編制年度、季度、月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制相應的防治突出計劃。
第178條 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qū)移交生產前,由集團公司組織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進行驗收。
生產礦井的回采工作面移交生產前,由礦組織對防治突出專門設計進行驗收。
在驗收中,發(fā)現防治突出專門設計中規(guī)定的工程、設備和安全措施不符合規(guī)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運行時,所驗收的礦井、水平、采區(qū)、工作面都不得移交生產。
第179條 進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工作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180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設備下井前必須經機電部門的防爆檢查,非防爆設備不準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專職電工,經常檢查設備的防爆性能,嚴禁使用失爆設備。
第二節(jié)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
煤層的掘進與回采
第181條 突出礦井所有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都應在附近的進風巷道中,設置通達礦井調度室的直通電話。
第182條 采掘工作面發(fā)生突出預兆時,瓦檢員或班、組長應立即指揮工作人員停止機組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撤至進風安全地, 點。突出后,及時準確地向通風調度站匯報突出現場情況。
通風值班長和防突小組專職技術人員對較大突出要親臨現場或親自接受瓦檢員關于突出情況匯報,并提供緊急處理措施。
第183條 在突出危險區(qū)沿煤層掘進的工作面必須打超前排瓦斯卸壓鉆孔,并做到:
1、鉆孔個數不得少于6個,要在工作面均勻布置,靠兩幫的鉆孔與巷道中線的夾角為100左右,影響至巷道斷面輪廓線外。
2、每次打超前鉆孔深度不得小于30m,鉆孔直徑不小于73mm。
3、鉆孔超前工作面距離不得低于5m。
4、要加強支護質量,背板要加密、背牢,棚與棚之間要拉緊。
5、鉆孔施工過程中,鉆機附近要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控制風流瓦斯?jié)舛仍?%以下。
第184條 突出掘進工作面要嚴格執(zhí)行放炮停電制度,正副巷放炮前,必需同時切斷正、副巷盲巷和回風巷一切電氣設備電源,獨巷掘進工作面放炮前要切斷獨巷內全部電源。人員撤至防突門外新鮮風流中。
第185條 突出回采面放炮前,必須切斷工作面和回風巷電器設備電源,將人員撤至進風巷50m以外的新鮮風流中。
第186條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必須嚴格貫徹“保人不保突”的原則,在突出嚴重的采掘工作面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突出發(fā)生時,必須采取松動爆破、放炮落煤、機組裝煤、炮采或停止開采等防護型措施。
第187條 瓦斯突(噴)出的掘進工作面要在局部通風機前(橫貫后)安設堅固的反向風門一道(木柱板墻)。
第188條 在具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面,必須打卸壓鉆孔排放瓦斯:
1、工作面開采前應在開切巷內打垂直煤壁的鉆孔,鉆孔深度要大于30m,空間距為3—5m,孔徑不小于73 mm,工作面兩側5m范圍內可不布孔。
2、在工作面進、回風順槽布置卸壓排瓦斯鉆孔的要求;孔徑不小于60m,孔間距為3—5m,孔徑不小于73 mm,平行工作面布置鉆孔。
3、隨工作面推進排瓦斯鉆孔距煤壁小于3—5m時,可進行靜壓注水,加強防突效果。
第189條 突出區(qū)域回采工作面必須進行淺孔煤壁注水,對淺孔煤壁注水技術參數要求是:
1、鉆孔垂直煤壁,根據煤層厚度可布置為單排眼或三花眼。
2、鉆孔間距不超過3m。
3、鉆孔深度不小于1.8m。
4、單孔注水保證達到相鄰鉆孔出水,煤壁掛汗為止。
突出區(qū)域回采工作面不得在未打鉆注小范圍內采煤。
第190條 突出頻繁的回采工作面,可采用松動爆破防治突出措施,松動爆破孔的參數要求是:
1、鉆孔垂直于煤壁。
2、鉆孔間距不超過3m。
3、鉆孔深度不小于2m。
采用松動爆破措施時,超前距離不得小于1m。
第191條 突出頻繁的機采工作面機組割煤速度限制在每分鐘3m以下,當機組附近20m范圍內的風流瓦斯達1.5%時,應立即停止割煤。
突出機采工作面機組不準割頂、底和巖石。如遇特殊情況(如地質構造變化)時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措施或改變采煤工藝,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192條 突出頻繁的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要鋪設水管,并儲備不少于工作面采長的膠管,機采工作面內全長鋪供水管,每隔20m留三通,供滅火使用。
第193條 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自動監(jiān)測報警斷電裝置的安設和管理,必須符合部有關規(guī)定,否則不準開采。通風區(qū)要按規(guī)定進行維修和調試,任何人不得隨意破壞、移動或停用。
第194條 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面,回風道要釘牢固的柵欄門并上鎖。放炮、割煤時,要停電、撤人、揭示警標,禁止其它工作,除瓦斯員、救護隊員外,其它人員不準入內。只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時,方可進入進行其它工作。
第七章 煤 塵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195條 集團公司董事長、礦長是防治粉塵危害的第一責任者,并由分管生產的公司、礦領導分管防塵工作,制定目標責任制,采取綜合防塵措施,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有效治理粉塵,為職工創(chuàng)造一個文明生產的作業(yè)環(huán)境,從根本上防治粉塵危害。集團公司、礦總工程師對防塵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編制、審批、實施、檢查防塵工作技術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礦井綜合防塵目標責任制的落實。
第196條 礦井必須具有靜壓灑水系統(tǒng),符合《每礦井下粉塵防治規(guī)范》關于采掘機械設備、采掘運生產環(huán)節(jié)綜合防塵所必需配套的注水、噴霧設備、自動噴霧系統(tǒng)、過濾器、水幕及隔爆等設施。且各礦根據上述設備、材料費用、列入當年財務、供應計劃,生產成本計劃,專用基金計劃。
第197條 礦必須建立防塵專業(yè)隊伍,礦井必須測定粉塵,專職測塵員的配備要按完成礦井測塵工作量的要求確定:
1、對井下每個測塵點粉塵深度每月測定兩次,并與次月7日前將測塵報表報集團公司通風處。煤塵、巖塵、采掘面有變動時,應及時進行游離二氧化硅測定。
2、粉塵分散度每半年測定一次。
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4、每個粉塵測點,必須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并且進行個體呼吸性粉塵監(jiān)測,對同一個煤層的采、掘工作面,同一粉塵性質的開掘工作面,每季度按實際在冊工作隊的25%進行個體采樣,集中分析測定現場粉塵深度,評價粉塵危害。
第198條 礦井必須健全防塵系統(tǒng)圖,并每季度標注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報通風處一份。必須健全防塵設備臺賬、防塵設施牌板和隔爆設施記錄(包括設置地點、數量、檢查記錄等內容)。
第二節(jié) 礦井防塵系統(tǒng)
第199條 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沉積粉塵的地點及需要有水沖洗和噴霧的巷道內,雙巷布置時,一條巷道有管路,另一條巷道從聯(lián)絡巷引過水管沖洗巷道的也視為有管路,管徑選配為:大巷主干管不小于φ150mm,采區(qū)供水管不小于φ100mm,綜采面供水管不小于φ75mm,其它供水管不小于φ50mm,并在上述分段路的首尾必須安裝過濾器,保證水質清潔,水中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于0.3mm。
第200條 噴霧灑水降塵裝置的水壓和流量要求:
1、采煤機和掘進機的噴霧裝置,水壓不得低于1-1.5Mpa并保持恒壓,供水量應達到噸煤30-40L。
2、轉載、裝載點的噴霧裝置,水壓不低于0.4Mpa,每個噴咀流量不得小于4L/min,供水量應達到裝、卸煤量的3-5%。
3、炮掘工作面放炮噴霧的水壓不低于0.7Mpa,每個噴咀流量不得小于15L/min。
4、凈化水幕的水壓不低于0.4Mpa。
5、液壓支架移架噴霧和放煤口噴霧,壓力不低于1Mpa,其中放煤時噴霧總水量要達到放煤量的6-8%。
6、沖洗巷道的供水,水壓不得低于0.4Mpa,流量不少于18L/min,單位表面積用水量不少于1.5L/m2。
第三節(jié) 采掘工作面防塵
第201條 所有回采工作面必須進行動壓注水,單一煤層采用淺孔動壓注水方式,厚煤層采用長孔動壓注水方式,特殊條件下,不能注水的回采面,必須報集團公司批準。綜放工作面架下和放煤口必須全部實現自動噴霧,綜采、綜放面機組外噴霧必須使用水力引射器,水壓力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必須配備噴霧泵加壓。達不到上要求的,一律不得生產。
第202條 采取動壓煤層注水技術參數:
1、淺孔煤壁注水要求:孔深大于2.5m,孔距3m,注水壓力為8-12Mpa,注水流量達到60-80L/min,注水時間、注水量要使煤體普通達到濕潤、鄰孔出水、煤壁掛汗為止。
2、長孔動壓煤層注水要求,孔深60-85m,孔距10-15m,注水壓力為8-12Mpa,注水流量達到25-33L/min,注水標準同上。工作面水水份增加量要由通風區(qū)測塵組兼職水份測定人員每半年測定一次。
第203條 放煤口及架間噴霧系統(tǒng),綜掘通風除塵:
1、綜采綜放面,每十架必須大前探梁掩護下,靠近下風側的側護板處各安裝一組噴霧設施,向頂梁的巖屑及采空區(qū)方向噴霧。必須采取與液壓支架聯(lián)動噴霧,每道噴霧必須設置單獨過濾器,必須有專人看管維護。
2、綜放面放煤口和支架都必須設自動噴霧系統(tǒng)。放煤口設四組,每組不少于3個噴咀,其中放煤板下設一組,隨放煤形成動壓噴霧,后立柱和掩護梁之間設一組,抑制向人行道擴散的粉塵,放煤口兩側各設一組,其拔控制方式依放煤口處的風流方向確定,進風側一組本架不噴霧,聯(lián)接成針對上架放煤的噴霧系統(tǒng),靠回風側一組本架放煤時噴霧。并應積極采取本架、鄰架、下架三聯(lián)動噴霧系統(tǒng)。
3、綜掘機噴霧裝置必須使用引射器,并配套部分噴霧裝置組成,要有固定在搖臂上的防砸、防堵裝置,必須配備加壓泵和過濾器。
4、對上述噴霧裝置的管理,工作面初采、綜掘機開口時噴霧裝置必須齊全,經通風區(qū)驗收合格,否則不準初采。在正常使用過程中,要求安裝率達到100%,完好率達到85%以上,失修率不得超過5%,各礦根據上述標準制定安裝、使用責任制度加以考核。
第204條 采掘工作面水幕、轉載點噴霧:
1、采掘工作面進、回風順槽工作面50m范圍必須設置一道全斷面水幕,由采煤隊管理使用,綜采、綜放工作面要實現在工作面遠距離操作的系統(tǒng),即:割煤時,水幕打開,停機時噴霧截止。
2、開拓掘進工作面必須有完善的灑水系統(tǒng),距工作面50m范圍內,必須安裝一道水幕,并且炮掘工作面20-30m處必須設置炮掘噴霧裝置,放炮時先打開噴霧裝置,噴霧時間不小于10min,炮前炮后煤(巖)頭必須灑水。開掘巷道鉆眼必須使用水電鉆。
3、采掘面各轉載點噴霧設施的操作閥必須設置或用高壓膠管引接到人行道側,便于操作,每道噴霧必須有單獨的過濾器。
4、采掘工作面巷道必須定期沖洗,不得有煤層堆積。綜采、綜放面回風至少每三天沖洗一次,綜掘面每十天沖洗一次。
第四節(jié) 運輸防塵
第205條 主運大巷、底卸煤倉、裝煤小井防塵措施:
1、主運大巷中各采區(qū)口、各煤倉繞道口處,各底卸煤倉前后5-10m范圍,應安裝自動噴霧設施,實現重車通過時自動噴霧,并能封閉全斷面。
2、裝煤倉必須大放煤口兩側設置噴霧,實現放煤噴霧,并大放煤口下風側20m范圍內設置一道水幕,實現與放煤工序聯(lián)運。
3、煤倉、溜煤眼、翻罐籠卸煤時,都要采取自動噴霧裝置,控制卸煤粉塵。
4、主運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洗一次,采區(qū)內及主回風巷道沖洗積塵周期由各礦總工程師決定,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塵堆積。
第五節(jié) 煤塵爆炸性鑒定及隔爆設施
第206條 關于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的規(guī)定:
1、新礦井投產,移交前必須由基建單位向投產單位提交各煤塵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
2、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都要進行一次為落款爆炸性鑒定工作。采樣工作由通風區(qū)負責,采樣地點以采區(qū)為單位,選擇能代表本煤塵特征的生產工作面進行。煤塵的爆炸性,必須送國家煤炭工業(yè)管理局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煤管局備案。
第207條 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主要采用隔爆棚(水槽棚和水袋棚)隔絕煤塵爆炸的傳播。隔爆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及輔助隔爆棚兩種,主要隔爆棚應采用水槽棚,水袋棚宜作為輔助隔爆水棚。
一、主要隔爆棚的設置: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qū)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塵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二、輔助隔爆棚的設置:
1、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及尾巷。
2、采區(qū)內的煤和半煤巖掘進巷道。
3、采區(qū)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三、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都要采取集中式布置方式。
第208條 集中式水棚設置位置及安裝標準:
1、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
2、水棚與巷道交叉口、轉彎處的距離須保持50-75m,與風門的距離須大于25m。
3、在采、掘工作面設置輔助隔爆棚的順槽巷道應設多組水棚,每組間距不得大于200m。
4、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主要隔爆水棚不小于400L/m2,輔助水棚不小于200L/m2。
5、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區(qū)長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輔助水棚的棚區(qū)長度不小于20m,水棚排距1.2-3.0m,水槽(袋)之間的間隙以及與支架或巷壁之間的間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水槽(袋)邊與巷壁、支架、頂板、構筑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軌道不應小于1.8m,水棚應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qū)內的巷道斷面應與其前后各20m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6、水棚要掛牌管理,明確專人管理和維護。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guī)定的水量,并每半月檢查、添加補充一次。
第八章 防滅火
第一節(jié) 井下自然發(fā)火的預防
第209條 開采15#煤層的礦井,其采區(qū)內應采用工作面后退式回采,采區(qū)巷道沿煤層布置時,必須布置在上層,巷道見巖石頂板,五礦的采區(qū)巷道應有一條布置在巖層中,且以軌道為宜。
第210條 每個回采區(qū)段的兩端,不應同時與采區(qū)或大巷進回風構通,以便于風壓控制,確需構通時,構通的巷道,必須保證有12m布置在15#上層,巷道見巖石頂板。
第211條 綜放工作面進回風順槽必須由上層向下層過渡,變坡點到采區(qū)準備巷的距離,必須大于12m,并且在該段順槽及其兩側12m范圍內的煤層中嚴禁布置其它巷道。
第212條 工作面間隔煤柱原則上不小于8m,隔離火區(qū)不得小于20m。
第213條 布置工作面時,必須考慮工作面結束時的閉墻位置,使其處于沿煤層頂板掘進的巷道中,以保證回采工作面結束的閉墻質量。
第214條 所有與已采區(qū)隔絕的閉墻(包括回采工作面結束后的閉墻)都要進行噴漿,在回采過程中出現過CO的工作面,以及發(fā)生煤層自然發(fā)火的火區(qū)封閉封墻也必須進行噴漿。
第215條 開采15#煤的回采工作面,若采用集中巖巷布置方式時,其進、回風順槽只準各有一個風道和巖順連通,必須做到見二閉一,見四閉二。
第216條 回采工作面結束后一個月內(綜放面最多不得超過45天)必須全部撤出設備。
第217條 所有15#煤的回采工作面,回采作業(yè)規(guī)程中要有預防自然發(fā)火的技術措施。凡從上層工作面開采之日起,預計采完日期超過24個月的,在下層工作面回采時,必須制定專門的預防自然發(fā)火的技術措施,經礦長和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備案。
第218條 所有15#煤綜放工作面的順槽掘進規(guī)程中,必須制定預防自然發(fā)火的技術措施。
第219條 15#煤層瓦檢工必須檢查回采工作面的進回風、落山角,掘進巷道的冒頂地點以及已采區(qū)閉墻處的CO、CO2和T,每班不得少于一次。
第220條 各礦通風區(qū)必須指定一名技術員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每周要將本礦自然發(fā)火及觀測情況匯總成表(周表)并由區(qū)長、礦總工程師審批后及時報集團公司通風處,認真搞好自然發(fā)火的預測預報工作。
第221條 每個自然發(fā)火礦井,必須配備3-5名火區(qū)觀測工,認真檢查殘存火區(qū)、已采區(qū)及相關的12#煤(或高抽巷)區(qū)域的CO、CO2、CH4、T等。
第222條 與15#煤相關的12#煤區(qū)域(或高抽巷)必須每個月進行一次取樣化驗,一周至少檢查一次。
第223條 所有自然發(fā)火礦井調整本礦井或上部12#煤通風系統(tǒng)影響到15#煤已采區(qū)或火區(qū)時,必須慎重考慮對自然發(fā)火的影響,按調整系統(tǒng)管理權限報批后方可執(zhí)行。
第224條 定期測定15#煤與12#煤的層間壓差,每月至少測定一次,并根據測定結果合理調整上下壓差。在有自然發(fā)火預兆及已經發(fā)生自然發(fā)火的區(qū)域,嚴禁調整。
第二節(jié) 井下滅火
第225條 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tǒng)。獨立小煤窯必須建立靜壓供水滅火系統(tǒng),消防水池必須保持不得小于200m3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系統(tǒng)應每隔100m設置三通閥門,在膠帶輸送機的巷道中每隔50m設置三通和閥門。
第226條 發(fā)現井下某一區(qū)域出現CO時,要立即匯報通風或礦調度室,并立即通知礦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組織研究預防發(fā)生自燃事故的技術管理措施。
井下發(fā)生自然發(fā)火時,必須立即將火源下風側的人員全部撤離。其它需要撤人和停電的范圍,由礦總工程師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以防止事故擴大。
第227條 井下發(fā)生自然發(fā)火,礦要成立以礦長為總指揮的防滅火領導組,研究滅火方案,組織滅火工作。同時必須立即建立火區(qū)附近及相應地點氣體的化驗和檢查制度。
第228條 根據著火情況,應首先采用直接滅火方法,如用水撲滅、用水灌入火區(qū)、挖除火源、注膠等,在直接滅火過程中,一般不得改變火區(qū)的風流方向。直接滅火不能取得滅火效果時,為防止火勢發(fā)展,應采取封閉隔絕滅火,封閉火區(qū)前,必須根據火區(qū)的瓦斯、一氧化碳等氣體變化慎重決定通風方法和封閉程序。
第229條 火區(qū)封閉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封閉火區(qū)的范圍。
第230條 在構筑閉墻和閉墻收口時,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進回風巷道的全部閉墻應同時構筑,特別時最后一個進風閉墻嚴禁超前最后一個回風閉墻。
2、再閉墻上應埋設φ380mm|管路供閉墻期間通風使用,同時應埋設供下步滅火合火區(qū)觀測的各種管路
3、再密閉期間,必須設專人檢查各種氣體 變化情況,特別是在瓦斯?jié)舛仍黾訒r,必須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必要時 可遠距離大面積封閉,當火區(qū)穩(wěn)定后再進行縮封。
4、當火區(qū)各閉墻采用同時收口的辦法時,必須統(tǒng)一指揮,密切配合,用最少的人員合時間同時封堵,并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
第231條 火區(qū)封閉后,應遵循下列規(guī)定:’
1、人員必須立即撤出危險區(qū)域,通往火區(qū)的各個巷道設專人警戒,任何人都嚴禁進入,24h后,方可進入合加固閉墻。
2、封閉后應采取閉墻噴漿和均壓通風等措施,減少火區(qū)漏風。
3、如果火區(qū)內氧氣、一氧化碳、溫度等參數有下降趨勢,礦總工程師要立即組織查找原因,采取補救措施。
第232條 井下火區(qū)一經封閉,任何人不得隨意打開任意一道閉墻,確有必要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執(zhí)行。
第233條 積極推廣使用注膠技術或注氮防滅火技術。
第三節(jié) 火區(qū)管理
第234條 每個火區(qū)都要建立火區(qū)管理卡片,繪制火區(qū)位置關系圖,記載火區(qū)的發(fā)火原因、發(fā)火時間、發(fā)展過程、防火措施及火災處理經過,每一個火區(qū)處理完畢7日內向集團公司呈報礦長簽署的火災報告書。
第235條 所有防火墻都要編號,并在火區(qū)位置關系圖上注明,防火墻附近要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
第236條 通風區(qū)要指定專人對火區(qū)閉墻柵欄附近的氣體深度和溫度每天檢查一次,有害氣體變化較大時,每班至少要檢查一次。
第237條 定期取樣化驗。舊火區(qū)(密閉一個月以上)防火墻內外的氣體成分,每季取樣化驗一次;新火區(qū)(密閉不足一個月)每周取樣化驗一次,對新發(fā)現的異常區(qū)域,由礦總工程師決定取樣次數和地點。
第四節(jié) 火區(qū)啟封
第238條 封閉的火區(qū),只有經過取樣化驗分析證實,并且具備啟封條件時,方可認為已經熄滅。啟封已熄滅的火區(qū),必須先制定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執(zhí)行。
第239條 啟封火區(qū)報告內容包括:火區(qū)位置、發(fā)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區(qū)鑒定資料及依據;啟封前進入火區(qū)偵察的程序和打開密封的程序;啟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閉方案);啟封火區(qū)圖(注明火區(qū)位置,防火區(qū)位置、通風系統(tǒng)等)。
第240條 啟封火區(qū)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做好把火區(qū)的回風直接引入回風巷的準備?;饏^(qū)回風所通過的巷道內不準有人員工作或停留,電源要切斷。
2、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與火區(qū)相連的巷道內應仔細地撒布巖粉,采取隔爆措施。
3、準備好足夠的啟封火區(qū)和重新封閉火區(qū)所需的一切材料設備和滅火器具。
4、火區(qū)啟封前,應先在防火墻處修筑帶門的鎖風墻,啟封時把門關閉,不使大量新鮮空氣流入封閉區(qū),以防止可能尚未熄滅的火源復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第241條 啟封前,礦山救護隊要在鎖風情況下,詳細偵察、檢查、分析化驗火區(qū)溫度、各種氣體深度和巷道支護情況,確認火區(qū)熄滅后,方可啟封火區(qū)。
第242條 在啟封火區(qū)時,要逐段恢復通風,并認真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如有復燃危險時,必須六即停止通風重新封閉火區(qū)。
第九章 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
第一節(jié) 爆破材料的貯存
第243條 井下新建材料庫時,必須依照《規(guī)程》第278條至第280條的規(guī)定,進行專門設計。
第244條 井下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破材料庫內,貯存爆破材料的相鄰硐室之間距離不得小于12m,貯存爆破材料的相鄰壁槽之間距離不得小于6m。
爆破材料庫的設計容量Q:
硐室式:Q炸藥≤2000N1(公斤);
Q雷管≤13000N2(發(fā))
壁槽式:Q炸藥≤400N1(公斤);
Q雷管≤3000N2(發(fā))
其中:N1、N2分別為庫內貯存炸藥、雷管的硐室或壁槽間數。
第245條 井下新爆破材料庫的設計(包括三種圖紙,即四鄰近距離圖,建筑平面圖,安全設施圖)必須報集團公司會有關部門驗收,領取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爆破材料貯存許可證》和《爆破材料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246條 目前井下已使用的爆破材料庫布置,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必須根據具體條件制訂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第247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及每個硐室、壁槽實際使用時的最大貯存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和《規(guī)程》規(guī)定。
電雷管最大貯存量每個硐室不得超過13000發(fā),每個壁槽不得超過3000發(fā)。
炸藥與雷管必須分別貯存。
第248條 爆破材料庫內必須有足夠的照明,嚴禁在貯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內的裝燈。
第249條 爆破材料庫內的廢舊、失效的超過保存期的爆破材料,炸藥達100公斤時或雷管達500發(fā)時,必須按措施及時銷毀。銷毀爆破材料,必須由爆破器材倉庫登記造冊,并編制書面報告,報礦長批準。經批準的報告必須抄送駐礦安監(jiān)處、公安科、供應科、通風區(qū)。執(zhí)行銷毀工作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二節(jié) 爆破材料的管理
第250條 爆破材料在貯存、保管、計數、編號等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火、防潮,遠離熱源。
第251條 爆破材料庫內嚴禁煙火,消防器材(來火器、沙箱、消防水等)必須充足,并有防鼠措施。
第252條 各部位必須對其所屬放炮員統(tǒng)一編號,并報通風處備案。
第253條 電雷管在發(fā)給放炮員前,必須逐個進行打號,嚴禁發(fā)放不打號的雷管。庫管人員要按計劃將雷管進行分束,并嚴格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號碼編號,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同時發(fā)放給同一個放炮員。
第254條 每個爆破材料庫必須建立以下帳簿:爆炸物品發(fā)放明細匯總帳,爆炸物品領取、清退、使用三聯(lián)單,進出要害部位登記簿,炸藥雷管逐日報表,各單位放炮員統(tǒng)一編號表,廢舊爆破材料銷毀登記表等。并按要求認真填寫、簽字。
第255條 收發(fā)爆破材料時,必須逐箱(包)逐個清查數量,發(fā)現炸藥破乳,雷管脫帽等失效現象,均不得發(fā)放。
第256條 爆破材料只準發(fā)放給同時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爆破員作業(yè)證》和集團公司簽發(fā)的《放炮合格證》的放炮員,每個放炮員只準發(fā)給與其統(tǒng)一編號相一致的雷管,必須做到“專人專號”。
第257條 放炮員領退爆炸物品必須有三聯(lián)單,并按要求簽章,其中一聯(lián)作為存根留在庫內;二聯(lián)作為消耗憑帳,經生產隊組班組長核定消耗后簽字,將二聯(lián)交回火藥庫;三聯(lián)班后交回通風隊。
第258條 每個爆破材料庫必須貯存一定數量的剛性被筒。
第259條 爆破材料庫內必須有專門的礦用防爆型通訊設施。發(fā)現爆破材料丟失、被盜等要及時報告。
第260條 爆破材料庫內禁止存放其它物品,發(fā)放口只允許存放當班的炸藥和雷管。
第261條 爆破材料庫作為要害部位,除管庫工、下藥工和放炮員外,其它人員進入庫內,必須持有礦(處)級以上公安部門簽發(fā)的要害證,并進行要害登記,否則不得入內。
第三節(jié) 井下放炮
第262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符合《規(guī)程》第七章第三節(jié)的規(guī)定,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人員擔任,統(tǒng)一由通風區(qū)領導。放炮員必須經過審查,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并經過一個月以上培訓,能掌握檢查和處理瓦斯技能,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放炮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由集團公司發(fā)給《放炮合格證》,同時領取由公安部門簽發(fā)的《爆破人員作業(yè)證》后,方可擔任放炮工作。
第263條 每個放炮員使用的雷管必須專人專號,不得轉借,嚴禁在工作地點存放,當班領取而用不完的要當班交回爆破材料庫。
第264條 由爆破材料庫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破材料,生產班組的背藥工必須經過培訓并持有相應證件,在放炮員監(jiān)護下運送,生產人員嚴禁背運雷管。
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炮藥箱內并加鎖。發(fā)爆器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或同小藥箱鎖入專用的炮藥箱內。
第265條 井下放炮員必須實行“一炮三檢制”,即在每次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必須由放炮員檢查放炮地點及其前后20m范圍內的瓦斯?jié)舛惹闆r,瓦斯?jié)舛冗_到或超過1%時,不得裝藥、放炮。每次檢查完要及時填寫放炮三聯(lián)單。
第266條 井下每次放炮作業(yè),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三人聯(lián)鎖放炮制度”,高、突井和瓦斯涌出異常區(qū)的回采工作面、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其它瓦斯涌出異常的放炮地點,由放炮員、瓦檢員和生產班組長(工長)三人聯(lián)鎖,其它地點由放炮員、安全員和生產班組長(工長)三人聯(lián)鎖。
第267條 “三人聯(lián)鎖放炮制度”規(guī)定如下:
一、放炮員持“警戒牌”,生產班組長持“放炮命令牌”,瓦檢(安全)員持“放炮牌”。
二、放炮前,放炮員在做好放炮前準備工作的前提下(檢查瓦斯、連好母線、最后一個撤離后),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設警戒,并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負責把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停掉盲巷內的一切電源,一切工作就緒后,班組長將“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安全)員,瓦檢(安全)員負責檢查各地點瓦斯含量,瓦斯無異常時,將“放炮牌”交給放炮員,表示允許放炮,放炮員拿到牌后,安全員監(jiān)督上述工作是否到位,一切到位后,放炮員吹三聲口哨后進行放炮。
此時,放炮員持有“放炮牌”、班組長持有“警戒牌”,瓦檢(安全)員持有“放炮命令牌”。
三、放炮15min后班組長、放炮員、瓦檢員(安全)員同時進入工作面檢查通風瓦斯、頂板、有無瞎炮等異常情況,一切符合規(guī)定時,逆時換回各自的牌,方可恢復生產。
四、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員復查并在放炮班報上簽字,方準放炮和發(fā)出解除信號恢復生產。
五、交換牌后必須各司其職,各負責任,一旦發(fā)生放炮事故后,嚴格按各自所持牌的職責分析處理。
六、設警戒必須有警戒繩攔截。
七、三個交換牌必須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樣,必須是木制或鐵制,并逐一編號,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第268條 放炮母線聯(lián)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必須由放炮員一人操作。排除母線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特別嚴禁在盲巷內采用短路法試驗母線。
第269條 放炮后出現瞎炮,要嚴格按規(guī)定程序及方法處理瞎炮。放炮后發(fā)現的未爆雷管、炸藥,必須由放炮員統(tǒng)一回收,交回炸藥庫。
第270條 生產班組必須控制爆炸物品的消耗量,跟班安全員負責監(jiān)督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與放炮員共同做到:每班作業(yè)前查放炮員當班爆炸物品的領取量,每次裝炮時查裝藥量,作業(yè)完成后查余量,每次裝藥的實耗量,安全員都要在放炮三聯(lián)單相應欄目內簽字;當班放炮完畢,生產班組長負責核實消耗量后分別在第二、三聯(lián)相應欄目簽字。若出現差錯,生產班組長、安全員、放炮員,按責任一并處罰。
第271條 裝藥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裝藥前,必須將炮孔內煤粉掏凈。
二、裝藥時,炮孔應保持干燥,炮孔有水時應采用防水袋;
三、堵炮泥不可加壓太重,以免藥卷密度增大,影響起爆。
四、每個藥卷聚能穴端必須指向下面的殉炸藥卷,裝雷管的藥卷必須裝在第一位,不準裝蓋藥或墊藥。
五、封堵炮眼時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水炮泥。
第272條 用放炮方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及其它異物時,必須使用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綜放面后部溜被卡時,嚴禁使用放炮法處理。
第273條 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母線長度不得小于規(guī)定的工作地點撤人距離。
第274條 不準放糊炮和利用殘眼裝藥放炮。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部發(fā)火機和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條巷道或同一通風分區(qū)中多處作業(yè)、固定母線和兩臺及其以上發(fā)爆器放炮。
第275條 高突礦井和瓦斯涌出異常區(qū)的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放炮堅持執(zhí)行拉槽、刷幫、壓頂“分打、分裝、分放”和放一次炮出凈一次浮煤、檢查一遍瓦斯的規(guī)定,禁止使用毫秒管“一茬齊”放炮,瓦斯涌出量大的回采工作面要嚴格控制一次放炮的數量。
第276條 瓦斯礦井中放炮,必須使用三級及以上的高安全度含水炸藥。
第277條 煤巷和半煤巖巷5m以內出不凈浮煤(以一噸為界)不得放炮。
第278條 采掘工作面必須有灑水消塵設備,并嚴格執(zhí)行放炮前后20m范圍內灑水消塵制度,無水或無水炮泥,不準裝藥放炮。
第279條 回采面平行作業(yè)時,裝藥距鉆眼不得小于5m,距采煤機不得小于5m,距放頂不得小于30m,鉆眼裝藥時必須停止刮板輸送機和采煤機。
第280條 嚴格執(zhí)行放炮停電撤人制度,掘進面放炮,盲巷和回風巷必須停電撤人,雙巷掘進時,正巷放炮,正、副巷和回風巷必須停電撤人,副巷放炮,副巷和回風必須停電撤人。
第281條 放炮時撤人距離(直線):回采不得小于30m,煤巷掘進不得小于75m,巖巷、半煤巖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體。
掘進巷道,若距工作面75m以內有拐彎時,人員撤進拐彎內10m以上,但撤人總距離不小于50m。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或其它工作地點,其中一個巷道放炮時,另一巷道或工作地點內的人員也必須全部撤至距相鄰放炮點75m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282條 放炮員必須親自連接母線,最后離開放炮地點。
第十章 安全監(jiān)測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283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并能覆蓋礦井所有采、掘、開工作面(包括非獨立的小煤窯),否則,嚴禁開采。
各礦井通風部門必須建立安全監(jiān)測機構,配備一名具有通風和安全監(jiān)測專業(yè)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并配備足夠數量的監(jiān)測人員,配備標準如下:
1、井下按在籍傳感器每5個配1人;
2、中心站機房(24小時值班)5人;
3、維修人員3-5人。
4、井下值班員1人/班·井(只擱4、0點兩個班)。
第284條 安全監(jiān)測人員必須經過通風和監(jiān)測技術專業(yè)培訓,經集團公司以上考核發(fā)給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285條 與裝置關聯(lián)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均由該地區(qū)機電維護工負責維護,在改線和拆除時,必須提前與通風區(qū)調度站聯(lián)系,與監(jiān)測人員現場共同處理。
因故檢修與安全監(jiān)測裝置有關的井下電器設備,需停止監(jiān)測裝置正常工作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執(zhí)行。
第286條 地區(qū)瓦檢工,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所負責地區(qū)的安全自動監(jiān)測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并將核對儀器指示瓦斯?jié)舛扔浫胪咚寡不貦z查圖表。班中匯報時必須匯報儀器工作情況,并嚴格實行交接班。
第287條 掘進工作面瓦斯探頭由放炮員維護,放炮時移到適當位置,防止崩壞探頭。
第二節(jié) 裝備設置標準
第288條 凡應安裝監(jiān)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yè)規(guī)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裝種類、數量、位置和分站、電源箱、動力開關的安裝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和敷設、控制區(qū)域明確規(guī)定,關在供電圖中標明,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289條 傳感器的種類包括: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速、壓力、開停等。
第290條 所有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綜采、綜放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必須裝備開停傳感器。
第291條 有自然發(fā)火傾向煤層的采、掘工作面、采區(qū)回風、礦井總回風必須安設一氧化碳、溫度傳感器。
第292條 礦井、采區(qū)進、回風、各入風井、礦井總回風應安設風速、負壓傳感器。
第293條 回采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應在工作面機尾、回風流和尾巷中各設一個瓦斯探頭。
機尾探頭安設在回風巷距機尾10m以內,報警濃度為1%,斷電濃度為1.5%,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濃度小于1%。
回風巷探頭安設在距回風第一橫貫10至15m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1%,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1%。
尾巷探頭安設在尾巷口柵欄以里10至15m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3%,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綜放工作面還應安設一枚后部溜機尾探頭,探頭位置,必須懸掛在后部電機上方落山側。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1.5%,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1%。
2、有煤與瓦斯突出的工作面,應在工作面進風巷、機尾、回風巷、尾巷中各設一個連續(xù)檢測瓦斯的探頭。
進風巷探頭安設在距機頭10m以內,瓦斯報警斷電濃度為0.5%,斷電范圍: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0.5%。
機尾、回風巷、尾巷探頭,安設位置、報警斷電值及斷電范圍同本條第一款相同。
3、在非長壁式采煤工作面,在工作面第一架棚梁懸掛瓦斯探頭,嚴格監(jiān)測工作空間內瓦斯情況,瓦斯報警斷電濃度為1%,斷電范圍:工作面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如果回風巷兼作下料、運輸巷時,必須在距工作面回風口下風側5-10m內,設置瓦斯探頭,報警斷電濃度為1%,斷電范圍:回風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1%。
第294條 掘進工作面探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雙巷掘進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m,距煤頭5m以內各安設一枚瓦斯探頭,瓦斯報警濃度均為1%,斷電濃度:煤頭探頭為1.5%,工作面回風流探頭為1%。斷電范圍:正巷瓦斯超限,切斷正付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副巷瓦斯超限,切斷副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1%。
2、單巷掘進工作面,應在距煤頭5m以內,巷道口以里10至15m處,各安設一枚瓦斯探頭,瓦斯報警濃度均為1%,斷電濃度:煤頭探頭為1.5%,工作面回風探頭為1%,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3、掘采工作面串聯(lián)通風時,除按正常安設瓦斯傳感器外,還應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進風巷中再增設一個瓦斯傳感器,位置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圍,瓦斯報警斷電點:0.5%,斷電范圍: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風道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0.5%。
4、掘進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串聯(lián)通風時,在被串入的局扇入風前3-5m范圍內再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點、斷電點均為0.5%;斷電范圍: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0.5%。
5、在大巷開口或某一采區(qū)口開口需串聯(lián)通風時,必須在被串入的大巷風流中,或采區(qū)風流中安設瓦斯傳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斷被串入區(qū)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瓦斯報警點、斷電點均為0.5%。
第295條 回風井、回風巷獨立供電運行的設備(包括水泵、絞車、鉆機等)應安設瓦斯探頭,當瓦斯達到1%時自動切斷施工地點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第296條 煤倉上口及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礦車的主要裝煤點應安設斷電瓦斯探頭。
第297條 地面抽放泵站機房內,應安設瓦斯探頭,當空氣中瓦斯?jié)舛瘸^0.5%時,發(fā)出報警。
第298條 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能夠正確反映所測地點的瓦斯?jié)舛取?/DIV>
第299條 凡應安設監(jiān)測設備的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業(yè)地點,開工前必須由采掘隊根據《作業(yè)規(guī)程》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安裝、否則,不許開采作業(yè)。
第三節(jié) 監(jiān)測裝置的使用、維修及技術資料
第300條 礦井監(jiān)測中心站必需配備至少兩臺主機和不間斷電源,并有完備的防雷擊裝置。
第301條 中心站必須保持24h連續(xù)運轉,每日必須報監(jiān)測重點日報表,報表內容包括分站、探頭運行狀況、重點工作面瓦斯情況,斷電情況,經當日值班長或主任工程師審批后報礦長或總工程師。
第302條 第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標校,并有記錄可查,裝置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h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把b置”在井下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入井的裝置在地面試運行48h后,方能下井。
第303條 當瓦斯?jié)舛瘸^規(guī)定時,礦井監(jiān)測裝置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jié)舛冉档健兑?guī)程》規(guī)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第304條 每一礦井都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裝置和零配件材料,備用量應不小于20%。
第305條 安全監(jiān)測應建立以下報表及臺賬:
1、設備、儀表臺賬;
2、監(jiān)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志;
6、礦井安全監(jiān)測重點日報表;
7、礦井通風安全監(jiān)測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306條 監(jiān)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第四節(jié) 便攜式瓦斯檢測儀
第307條 下井跟班干部、生產班(組)長、流動電鉗工入井時應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通風瓦檢工、放炮員、班長及隊領導下井必須攜帶光學瓦斯鑒定器。
第308條 礦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檢儀的發(fā)放室、維修室等場所,儀器統(tǒng)一編號,集中管理,各礦必須配備足夠的專業(yè)人員,標準如下:
1、便攜式儀器的維修人員應按在籍臺數每100臺配1人。
2、便攜式儀器的專職收發(fā)人員應不少于4人。
第309條 便攜式瓦檢儀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氣進行一次調校,下井前必須檢查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禁止發(fā)放使用。
第五節(jié) “裝置”的報廢
第310條 “裝置”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更新:
1、設備老化,技術落后或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老舊設備。
2、通過修理,雖能恢復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價80%以上,不如更新經濟的。
3、嚴重失爆、而不能修復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應淘汰的設備。
第311條 “裝置”報廢,由礦主管設備的領導組織通風、機電及財務等有關部門組成鑒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報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生效。
附錄一:大井中小煤礦的通風瓦斯管理制度
一、大井中小煤礦的范圍:凡是和大井共用進、回風巷或主扇系統(tǒng)(通風系統(tǒng)不獨立)的小煤礦、均視為大井中的小煤礦。
二、礦(處)長是大井中小煤礦“一通三防”的第一責任者,礦(處)有關業(yè)務部門對小煤礦的安全生產負業(yè)務管理責任。
三、大井中小煤礦的通風、瓦檢、放炮人員一律歸大礦通風區(qū)管理、使用,工資資金由通風區(qū)負責分配。
四、大井中小煤礦除嚴格執(zhí)行大井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小煤礦的瓦斯等級,一律按所在大井的瓦斯等級確定。
2、采用倒剝皮采煤方法時,必須形成全風壓通風系統(tǒng),必須有足夠的風量稀釋瓦斯,生產期間回風側必須停電。且必須做到“見三閉一”,即只能同時保留兩個峒進行掘進和回采。
3、必須建立靜壓灑水系統(tǒng)。
4、嚴禁到突出礦井內進行生產,不得在未開采解放層的煤層進行短壁回采。
附錄二:“一通三防”隱患事故處罰規(guī)定
一、造成有害氣體致殘的,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責任是受害本人的,在傷愈后給予必要的處罰。
二、凡發(fā)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開除留察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1、瓦檢員脫崗、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
2、故意損壞瓦斯監(jiān)測斷電裝置的。
3、不執(zhí)行“三連鎖放炮制度”,違章放炮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
4、偷拿火工品(雷管炸藥)的。
5、井下吸煙的。
三、凡發(fā)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記大過或工資降級的行政處分。
1、管理混亂,嚴重違章指揮,導致發(fā)生事故的。
2、貫通巷道沒有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執(zhí)行的。
3、擅自打開柵欄、閉墻進入危險區(qū)的。
4、采掘工作面停風、停電,恢復時未經檢查瓦斯私自送電的。
5、攜帶煙草或火工品下井的。
6、帶電作業(yè)造成嚴重事故的。
7、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電源放炮的。
四、凡發(fā)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1、工作地點出現循環(huán)風、微風、無風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盲目作業(yè)的。
2、局扇停風后,不撤出人員而盲目作業(yè),或者開風機后,不檢查和排查瓦斯,進入工作面作業(yè)的。
3、毆打正確執(zhí)行職責的安監(jiān)、放炮、瓦檢人員的。
4、在井下和井口、井筒內從事電焊、氣焊、噴燈焊沒有措施就盲目作業(yè)的。
5、“三專兩閉鎖”應上未上或隨意甩掉的。
6、隨意損壞通風設施的。
五、凡發(fā)生下列嚴重三違之一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1、采煤工作面上下端頭、安全出口、四對八梁不按規(guī)定支護,嚴重威脅安全或嚴重影響通風和行人的。
2、無跟機瓦檢工擅自割煤的。
3、采煤掘進面、巷道、硐室瓦斯超限或積存超過規(guī)定,不處理強行作業(yè)的。
4、私自停開局扇或停風后不及時停電撤人的。
5、排放瓦斯無措施,不嚴格掌握濃度“一風吹”的,不按順序進行,或排放瓦斯所規(guī)定領導不在現場指揮的。
6、恢復封閉地區(qū)無措施的。
7、放炮員不親自連母線和處理瞎炮不符合規(guī)定的。
8、讓工人進入炮區(qū)試檢腳線母線,放炮員外邊擰發(fā)火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
9、打開風門不關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微風或風流短路的。
10、自然發(fā)火煤層,不按規(guī)定檢查一氧化碳、溫度或其他有害氣體,檢查不上班報,隊長不審查,不進行火情予報,閉墻質量不合格造成自然發(fā)火事故的。
11、跟班干部隨意不上崗和脫崗的。
六、凡發(fā)現以下重大隱患事故,經追查分析認定,直接負責者和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的處分。
1、明知嚴重瓦斯超限或積存,有可能造成瓦斯嚴重事故,不及時處理,強行生產,冒險作業(yè)的。
2、瓦斯突出煤層遇地質構造危險地段不落實防突措施的。
七、凡造成以下重大未遂事故,雖未遂造成人員傷亡,經追查分析認定,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1、盲目掘透高濃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區(qū)的。
2、造成局部瓦斯燃燒的。
3、井上要害部門(火藥庫、風機房、降配電、倉庫)火災事故。
八、凡發(fā)生以下重大生產設備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經追查分析認定,給予行政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
1人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扇停運30min以上的。
2、瓦斯抽放泵站和瓦斯管道爆炸的。
3、工作面結束后,不按規(guī)定時間拆除設備,造成自然發(fā)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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