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違法責任有哪些?
作者:佚名
2009-05-24 19:27
來源:不詳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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