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事故發(fā)生1年后還能認定工傷嗎?
案例:
2007年2月,某單位一名職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單位承擔了治療期間的費用。但在一次性賠償等待遇上,單位一直未給予明確答復,該職工也一直不知道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直到2008年3月,該職工得知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于是該職工便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卻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告知,因為已經超過了申請工傷認定的1年時效,因此不予受理。該職工所受傷害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該職工認為自己并不知道這一時效規(guī)定,覺得自己很“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做法正確嗎?該職工可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呢?
解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條設定職工方面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1年,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超過1年時限,當事人即喪失了申請權。
設立時效和時限制度的原因,其實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也是為了保護他人的權益。一方面,如果允許很長時間以后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則因有關事故傷害的證據滅失,會導致工傷認定難以進行,容易誘發(fā)糾紛;另一方面,長期不申請工傷認定,相應的社會關系均已固定,如果再允許申請工傷認定,一旦認定為工傷,就要推翻已經形成的社會關系,不但容易產生矛盾,也可能損害其他人的權益。比如,時間長了,用人單位可能已經破產倒閉,即使認定了工傷,也無法解決工傷待遇問題。
職工不知道法律的規(guī)定,覺得有“冤”,可以理解,但不能違反法律的限定。如果自己不知道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機構、人士詢問。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超過1年時限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結果是相同的,復議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維持該決定。
(轉自《現代職業(yè)安全》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