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火工品管理,保障各環(huán)節(jié)切實履行責任,按章辦事,杜絕火工品流失,避免爆炸物品丟失造成的安全事故,特制定爆炸材料領退制度:
1、炸藥庫保管員必須嚴格按公司月份作業(yè)計劃下達炸藥、雷管消耗計劃,按計劃指標供應。對暫時停產的隊組和工作面必須及時停發(fā)爆炸物品。
2、各隊組必須加強爆炸物品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項規(guī)定,(領、耗、退)必須做到三對口,做到臺賬日清月結,賬目清楚,嚴禁領而不用,剩而不退。
3、各隊組放炮人必須保證班次固定,井下炸藥庫要建立領返臺賬,當班未消耗的爆炸物品退庫時,經炸藥庫保管人員確認是該放炮員支領的爆炸物品時,放在本放炮人員箱中,雙方要進行核對,無誤后雙方簽字。
4、嚴格執(zhí)行“四不發(fā)”制度。即:
1)放炮員日志填寫不清,無班組長簽字不發(fā);
2)上班剩炸藥、雷管未返庫和支出消耗退庫數量不符不發(fā);
3)放炮箱無鎖不發(fā);
4)不帶放炮員合格證不發(fā)。
5、放炮員當班支領的爆炸物品,當班的消耗情況,必須由當班副隊長、帶班長、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共同負責進行簽字,嚴禁代簽。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放炮員,保管員有權停止發(fā)放爆炸物品并同時向調度匯報。當未消耗的爆炸物品必須及時退回炸藥庫,嚴禁私存、私藏、轉借,如有流失,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