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警惕“官員問責”淪為“帶薪休假”
警惕“官員問責”淪為“帶薪休假”
日前,本市出臺《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產(chǎn)黨問責條例〉辦法》,《辦法》規(guī)定,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被調(diào)整職務的一年內(nèi)不得提拔,被降職的兩年內(nèi)不得提拔。(4月19日 新華網(wǎng))
近年來,輿論對官員問責制度的關注焦點從“下臺”轉(zhuǎn)為“上臺”。梳理一些問責免職官員的經(jīng)歷可以發(fā)現(xiàn),他們的軌跡基本上是:出事——免職——冷卻——悄然復出——輿論質(zhì)疑——回應合規(guī)——不了了之。許多落馬官員通過“明降暗升”、“另起爐灶”、“金蟬脫殼”等方式在數(shù)月或一年內(nèi)就悄然復出,甚至官級得到更高的提升。雖“浪子回頭金不換”,但問責官員的復出與提拔如此之快,難免讓人覺得這樣的問責如同“帶薪休假”。
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損失和重大社會影響的黨政領導干部,一般在接受上級問責處理后,都會被安排在異地(也有少數(shù)就地)一個相應的副職或“閑職”崗位繼續(xù)“做官”。依筆者之見,其實質(zhì)對內(nèi)為暫時降職使用,以觀后效,而對外的“引咎辭職”一類的處理,不過是過過程序、走走樣子。問責期限一過,選拔任用干部的權力機關便理所當然地要重新安排他們的工作,有的也便可能重獲重用。例如,原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的不到九個月就“東山再起”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權力的封閉運行,公眾難有知情權,更無決策參與權,這種情況應當引起警惕。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官員復出本無可非議。為了維護官場秩序,形成官場的良性驅(qū)動,讓官員真正對廣大公眾負責,官員在某些事件中應該受到的處理,本就根據(jù)責任大小有時限、輕重之分。特別對一些直接責任較小、有能力繼續(xù)從政的官員來說不能等同于“一棍子打死”,追責時限過后,理應合乎程序復出。人們之所以對官員復出如此焦慮,其根本不是對問題官員復出的否決,而是對問題官員的復出程序乃至其中的民意考量心懷疑慮。
“高調(diào)問責、低調(diào)復出”,這大概是民眾所理解的國內(nèi)官員的復出常態(tài)。假如“問責”僅僅成為一個過場,責還沒問清楚,官員卻又匆匆履新,甚至還觸底反彈到更高的官位上,的確也說不過去。從這個角度來說,“被調(diào)整職務的一年內(nèi)不得提拔,被降職的兩年內(nèi)不得提拔”的規(guī)定,從時限上避免了官員復出的隨意性。但是,對于有心計的問責官員來說,僅僅有一兩年的“保質(zhì)期”,恐怕還遠遠不夠。不錯,“兩年內(nèi)不得提拔”當然并不意味著“兩年后就一定提拔”,但是,上述規(guī)定至少透露出了被問責官員可以在兩年后復出甚至提拔的信號。
既然是問責,自然不能被搞成“帶薪休假”。更不能簡單的設置一個“問責期”,問責一到期,便沒事人一般的該復出復出,該提拔提拔。被問責的官員究竟能不能復出,又該何時重獲重用,都要經(jīng)過仔細的研究,必須有嚴格的程序,不應如同小孩子過家家一般簡單設定一個期限,一到期便將問責一筆勾銷。而這個程序也不能由官場關起門來自說自話,而必須有公眾的充分參與,畢竟,在被問責官員是否可以復出,以及能否獲得提拔一事上,公眾其實才最有發(fā)言權。
官員的復出任用要真正契合民意,只有靠完善的問責復出制度設計,公眾的充分參與,以更公開、透明的形式,將官員問責及復出真正置于民意審視的目光之下,官員問責制才能不走樣。唯此,官員問責制才能真正形成對于官場的良性驅(qū)動,而不至于淪為一場不痛不癢、萬民激憤的“問責秀”。(琥珀)
姓名: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