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滅火管理制度(修訂版)
防滅火管理制度(修訂版)
1、礦井必須編制井上、井下防滅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的規(guī)定和《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
2、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tǒng)。消防管路和閥門及消防水池的設置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定期檢查維護,保證使用。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管路可與防塵系統(tǒng)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但必須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3、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分鐘之內改變巷道風流方向。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并將礦井反風演習報告報公司通防處備案。
4、礦井必須設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庫內配備消防材料和備品工具符合有關規(guī)定,具體品種和數量必須在《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中明確,并定期檢查和更換,不得挪作它用。
5、礦井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并將鑒定結果按規(guī)定上報公司、省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煤炭管理部門備案。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qū)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如果煤層具有自燃傾向性,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fā)火的措施,并報公司通防處備案,所采取的防滅火措施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設計和實施。
6、進風井口應安裝防火鐵門或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技術措施;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范圍內,不得有煙火和用火爐取暖;暖風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至少裝有2道防火門。
7、井筒與各水平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臨時操作間、休息間;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8、礦井必須嚴格執(zhí)行入井檢身制度。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嚴禁將失爆礦燈帶入井下,嚴禁隨意敲打、碰磕、拆卸礦燈;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9、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變壓器油等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到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變壓器必須運回到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過的棉紗、布頭、紙和潤滑油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在指定地點存放,并掛牌管理。嚴禁亂扔、亂放、亂倒。相關單位要及時回收上井。
10、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11、井下爆破嚴禁使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藝。
12、機電管理科必須加強機電設備的管理,嚴禁一切非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井下供電線路必須做到“三無”(無雞爪、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13、抽放和利用瓦斯的設施(如地面泵房)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一百四十六和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必須裝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作用的安全裝置,并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
14、采空區(qū)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qū)的連通巷道,采區(qū)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將所有與采區(qū)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全部封閉采區(qū);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面,必須制定防火措施報公司審批。
15、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墻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qū)、火區(qū)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16、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和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應參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備有滅火材料,其數量、規(guī)格和存放地點,應由礦長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采用膠帶運輸的膠帶機頭應設置自動防滅火灑水裝置。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qū)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和使用方法。
17、礦井和采掘工作地點應繪制避災路線圖。
18、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在正常生產過程中,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火區(qū)動態(tài)和采空區(qū)自燃發(fā)火動向。
19、礦井發(fā)生火災形成火區(qū)后,必須建立火區(qū)管理制度,繪制火區(qū)位置關系圖,進行火區(qū)編號,建立火區(qū)管理卡片。
要嚴格火區(qū)管理,定期進行觀察,其觀察內容包括:CO、CO2、CH4、O2等氣體成份、氣溫、水溫、風量以及墻內外壓差和表面自燃征兆。防火墻要設觀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50cm,見硬底硬幫,與煤巖接實,其它同“質量標準化標準”。
20、礦井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fā)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21、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qū)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熄滅的火區(qū)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啟封火區(qū)和恢復火區(qū)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qū)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22、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按規(guī)定審批,同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嚴禁在規(guī)程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焊割工作,進行焊割工作必須事先向公司通防處報告,并做好有關記錄備查。
23、嚴格控制攝影、攝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攝影、攝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證的攝影、攝像器材入井時,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活動范圍、行走路線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風、安檢人員全程監(jiān)護。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通防處備案。
24、任何人發(fā)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部門,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成立救災指揮部,組織進行救災。
25、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礦井避災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