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漢彬 謝德友:不能“下不為例”
“下不為例”在我們?nèi)粘I钪校菜闶且痪涑霈F(xiàn)頻率較高的詞了,它總是在事情發(fā)生之后才會被說起,只要此話一出,就表明不該發(fā)生的事得到寬大處理,該追究的責任得到了免處或從輕處理。
曾幾何時,“下不為例”成了一些領(lǐng)導處理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常用方法,但這種做法實質(zhì)是拿礦山安全生產(chǎn)工作當兒戲,說嚴重點是縱容個別人犯錯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因為有了“下不為例”的庇護,才間接縱容了違章違紀行為的滋生和蔓延。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人開始都有一種僥幸心理,認為“犯錯一次、膽大一次”沒有什么大不了的,“下不為例”就是了,而正是這“下不為例”往往成為某些人走向錯誤泥潭不能自拔根由。如果我們不破除,而讓“下不為例”繼續(xù)漫延下去,不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那么“三違”就很難制止。
事實上,教育者“下不為例”的“善意”,未必就能使犯錯誤者領(lǐng)情而痛改前非,少數(shù)違章的人正是因為有“下不為例”為理由,而放松對自身的要求,最終犯下嚴重錯誤被礦規(guī)礦紀處罰,從這個角度看,“下不為例”不僅沒有挽救那些違章違紀者,反而給他們造成犯點錯誤沒什么大不了的錯覺。從而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告別“下不為例”其實就是讓法律、法規(guī)、制度說話,犯什么樣的錯誤接受什么樣的處罰,不人為設(shè)置“保護傘”,這樣才能實現(xiàn)礦規(guī)、礦法面前人人平等。(陸漢彬 謝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