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戒標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yè)人員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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