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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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依據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部門規(guī)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令第4號)第五十三條
【行政法規(guī)】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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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fā)現(xiàn)、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屬于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由安監(jiān)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的,發(fā)出催繳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8.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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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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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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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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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運行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