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制度——文明生產(chǎn)管理
第一條
道內(nèi)淤泥(積水)及時清理干凈,有淋水地段,必須設(shè)置排水泵,施工臨時水窩,及時排水,如果造成淤泥(積水)長度超過3m,深度超過0.1m,每處罰施工單位100元。長度每增加1米,加罰100元;深度每增加0.1米,加罰100元。不按要求設(shè)置水窩,設(shè)泵排水的,罰款500元;并限期整改。限期之內(nèi)未整改完畢的,罰款1000元。
第二條
皮帶下的浮煤(矸)每班安排人員清理干凈,杜絕長期堆積,機頭、機尾的浮煤(矸)清理不干凈,每處處罰施工單位200元。
第三條
各種支護材料碼放整齊,掛牌管理、金屬網(wǎng)片、錨桿等亂扔的,否則罰款100元。
第四條
電纜、管路必須吊掛整齊,纜線、管路吊掛不整齊或落在地上,每處罰款200元。
第五條
噴漿后必須將風(fēng)筒、管路、纜線上的回彈料清理干凈,不清理,每處罰款200元。
第六條
各種管理圖、牌板必須保持清潔、完好,牌板不干凈,表面有污點或其它贓物,每處罰款50元,破損牌板,按照牌板的大小,每處罰施工單位50元~200元。
第七條
水溝里的淤泥經(jīng)常清理,確保水溝暢通,造成水溝堵塞,巷道中形成積水,每處罰施工單位50元。
第
嚴禁用皮帶、刮板向外拉水,否則罰款200元/次。
第九條
嚴禁將矸石、雜物輸送到主皮帶,否則罰款10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