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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用電“十不準”制度指哪些?
答:(1)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線、電纜。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電流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爆破。
(5)不準用銅絲、鋁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
(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面,未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7)有故障的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后,不準送電。
(9)失爆的設備、失爆的電器,不準使用。
(10)不準在井下拆卸和敲打礦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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