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水災事故控制風險計劃
礦井水災事故控制風險計劃
2.5. 3.1 礦井防治水工作要嚴格執(zhí)行《防汛法》、《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礦井水文地質規(guī)程》、以及《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
2.5. 3.2 建立健全防治水圖紙、臺帳等技術成果資料檔案,并進行科學管理,定期進行分析總結。
2.5. 3.3 按時編制礦井防治水計劃、年、季、月度水情水害預報及臨時預報,內容詳實準確。
2.5. 3.4 對受水害影響的工作面要提前編制探放水設計及措施,并進行探放水。
2.5. 3.5 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留設防隔水煤柱,嚴禁在各種隔水煤柱中采掘。
2.5. 3.6 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及時觀測井下水文變化情況并向礦調度室報告。
2.5. 3.7 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培訓,掌握井下避災路線。
2.5. 3.8 礦井水溝、水倉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須清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