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東煤炭集團公司礦井輔助運輸管理辦法(修訂)
神東煤炭集團公司礦井輔助運輸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輔助運輸管理,實現(xiàn)安全、高效、低耗運行,依據(jù)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神東煤炭集團公司機電管理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神東煤炭集團公司井工礦輔助運輸車輛。
第三條 入井防爆柴油機車應取得礦用產(chǎn)品安全標志。入井車輛尾氣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的濃度不得高于1000PPm、800PPm。入井車輛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發(fā)動機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機電管理部是輔助運輸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輔助運輸?shù)墓芾砼c業(yè)務保安工作。其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并監(jiān)督檢查其執(zhí)行情況。
(二)負責組織編制輔助運輸車輛種類、數(shù)量及更新、報廢等中長期計劃。
(三)負責協(xié)調解決各單位輔助運輸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車輛專業(yè)化服務的業(yè)務指導和專業(yè)化服務單位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車輛大修計劃、調劑計劃的審核。
第五條 設備管理中心是輔助運輸車輛管理的監(jiān)管單位,其職責:
負責對各使用單位車輛的運行進行監(jiān)管。
(二)負責對各使用單位及車輛管理中心運行管理的考核;負責對外委維修業(yè)務和外協(xié)單位的考核。
(三)負責對車輛管理中心提交的外委維修及大修計劃進行審核、上報、落實。
(四)對非正常損壞上升到事故級別的車輛進行追查和鑒定。
(五)平衡協(xié)調車輛管理中心與各使用單位之間存在的一般問題。
(六)對車輛安全性能每半年逐臺檢測一次。
第六條 車輛管理中心職責:
負責車輛的資產(chǎn)管理、維修和調劑。
負責維修備件計劃的提報并組織到各維修點。
負責井下故障車輛的救援。
(四)根據(jù)各使用單位的需求編制車輛采購建議計劃、調劑計劃、外委修理項目、年度大修計劃,并報設備管理中心審核。
(五)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相關人員的培訓。
(六)建立EAM系統(tǒng)車輛臺帳,實現(xiàn)帳、卡、物統(tǒng)一。
(七)按月對輔助運輸車輛進行完好檢查并粘貼檢驗合格證。
(八)負責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yǎng)。
(九)負責對車輛外委專業(yè)化服務質量和安全管理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第七條 使用單位職責:
負責輔助運輸車輛的安全運行管理。
負責輔助運輸車輛日常檢查、點檢、維護保養(yǎng)(見附表)。
(三)負責對車輛的瓦斯斷電儀的完好管理和定期校驗;負責車輛定位儀的完好管理。
(四)負責無修復價值的車輛舊件的回收;負責將有修復利用價值的舊件交車輛管理中心,由車輛管理中心修復利用。
(五)負責駕駛員的崗前培訓、定期培訓與考核。
(六)建立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七)負責維修配件的確認、出庫及消耗跟蹤。
(八)負責給車輛管理中心維修提供必要設施。
(九)繪制輔助運輸車輛運輸路線圖,行車路線變化時及時變更。
(十)提報用車需求計劃。
第三章 駕駛員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 駕駛員必須持有與所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機動車輛駕駛證。
第九條 駕駛員必須經(jīng)過煤礦井下安全培訓,持入井證上崗。
第十條 駕駛員必須按要求佩戴勞動保護用品,隨身攜帶礦燈、安全帽和自救器、人員和車輛定位儀。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帶煙火入井、酒后駕車、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公車私用。
第十一條 駕駛員必須佩戴便攜式氧氣、一氧化碳、瓦斯檢測儀,進入不同區(qū)域時必須檢查瓦斯?jié)舛龋咚節(jié)舛冗_到0.5%時,應立即停車關閉發(fā)動機,撤出人員并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駕駛員應熟悉礦井運輸路線和井下避災路線。
第十三條 低污染指揮車和各區(qū)隊固定使用的低污染車允許非專職駕駛員駕駛,但必須取得與所駕駛車輛相適應的機動車輛駕駛證,且必須經(jīng)車輛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后方可駕駛。其它車輛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駕駛。
第四章 井下交通運輸規(guī)定
第十四條 各礦根據(jù)礦井總進風量和工作面實際風量,規(guī)定礦井和各區(qū)域允許駛入車輛數(shù)量。
第十五條 各單位車隊要設專職調度人員,負責車輛統(tǒng)一調度。
第十六條 井口檢身人員必須檢查車輛完好情況及人車超員和料車裝載是否符合要求,嚴禁不完好、裝載不符合要求車輛入井。
第十七條 入井、升井車輛必須在井口進行登記、銷號,做到一車一桿。
第十八條 車輛管理中心對入井車輛實行統(tǒng)一編號管理。所有車輛必須安裝射頻卡。
第十九條 入井車輛必須配備不小于8kg的合格滅火器和2個故障警示牌。
第二十條 入井防爆車輛必須安裝車載式瓦斯斷電儀,所有入井車輛必須安裝倒車報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井下禁止在拐彎、交叉路口設置水幕。
第二十二條 車輛起步前、交叉口、轉彎處必須鳴笛示警,確認周邊無人后方可行車。倒車時必須開啟倒車聲光報警裝置,確認無人后方可倒車。
第二十三條 車輛接近水幕時減速、鳴笛,開啟雨刷,保持視線清楚。
第二十四條 巷道內有霧氣影響視線時的運行規(guī)定:
視情節(jié)立即降低運行速度,車速不超過5km/h。
(二)情節(jié)不嚴重,要鳴笛、變換燈光以示警告,有霧燈打開霧燈、有雙閃打開雙閃;情節(jié)嚴重時,停止運行,匯報調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時消除霧氣等因素。
第二十五條 井下車輛行駛速度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井下所有車輛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
(二)巷道交叉口、轉彎處、下坡時、會車時、行車區(qū)域內視線不清時,應鳴笛,減速慢行。
(三)運輸巷道有人作業(yè)或進入作業(yè)區(qū)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鳴笛、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10 km/h。有妨礙時待人撤離后再通過。
(四)牽引故障車輛時,主要運輸巷道速度不超過15km/h,轉彎、下坡時不超過5km/h。
第二十六條 井下行車嚴格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制度。
(一)井下作業(yè)人員遇行駛車輛時,必須主動避讓,就近進入躲避硐室;附近無躲避硐室時,待車輛停穩(wěn)后,人員行至車輛后方5m外,人員給司機發(fā)出信號,車輛通過后方可前行。
(二)車輛通過施工地點時,要鳴笛、減速慢行。在施工點5米前停車,確認施工點人員躲避到安全地點后,方可慢速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坡時車速控制在15km/h以內,嚴禁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第二十八條 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間距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條 車輛由聯(lián)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線進入主行車道時,鳴號、變光,確認主車道無車輛通過時再慢速駛入。
第三十條 巷道封閉或部分封閉交通時,所有車輛必須按臨時設置的交通指示標志行車。
第三十一條 在巷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前后30米以外設置明顯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積極組織處理。
第三十二條 規(guī)定單向行駛的巷道內車輛嚴禁逆行。
第三十三條 單巷雙向行駛會車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車輛實行靠右行駛的原則。
(二)靠近躲避硐室的車輛主動避讓。
(三)靠近管路、纜線側車輛停車讓行。
(四)遇參觀車輛時應及時靠右停車或進入躲避硐室(聯(lián)巷)讓行。
(五)會車時相距50米開始變光減速,讓行車輛必須停車并關閉大燈,等待對面車輛通過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四條 車輛禁止在陡坡、彎道處掉頭。
第三十五條 井下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車輛應當在聯(lián)巷或不影響其它車輛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當車輛在行車巷道內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駕駛員離開時,必須熄火,拉緊手剎,掛檔。
(二)在交叉路口、急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車輛長時間停車時應熄火,以防尾氣對井下空氣造成污染。
(四)故障車輛在巷道內檢修時,必須在車輛前后不小于3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三十六條 運送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具備自卸功能的車輛嚴禁運人。
(二)運送人員應使用專用人車運送。開車前應關好車門,防護欄,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不應露出車外。車輛啟動前,司機必須檢查車輛完好狀況;開動前,應向乘車人員發(fā)出警示,得到坐乘人員明確指令后方可開車。
(三)車輛運行中和尚未停穩(wěn)時,人員嚴禁上、下車或在車內站立,嚴禁扒車、跳車。在運行中乘坐人員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駕駛員發(fā)出信號。
(四)各種運人車輛應明確定員,嚴禁超員運輸。
第三十七條 運送材料、設備的一般規(guī)定
(一)車輛的運輸應遵循分類原則,嚴禁人貨混裝,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不應混合運送。
(二)車輛不允許超載運輸。
(三)車輛運輸設備、工具或材料時,一般不應超寬或超高。如需超寬或超高運送,應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方可實施。
(四)運送特殊材料,應使用專用車輛;運送松散物料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拋灑防護措施。
(五)運送易滾動物件時必須采取防滾動措施。
(六)運送火工品入井時,應使用專用車輛,必須加設接地線;嚴格執(zhí)行安全措施,規(guī)定具體時間和運行路線,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超長、超寬、超高物件運送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超長、超寬、超高物件必須設置警示標志。
(二)運送超寬物件車輛,遇對面來車無法會車時,應提前變換或開關前燈,連續(xù)變換3次前燈為一次信號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綁后司機必須進行檢查,并在車的前后設有警示。
(四)必須設專人跟車,經(jīng)過變窄、限高、拐彎路段時,跟車人員必須下車,在設備傾倒范圍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指引車輛順利通過。
(五)遇到巷道內有工作人員或等車人員時,必須提前50米減速鳴笛,距離人員5米必須停車,確認人員躲到安全地點時,方可再次行車。
(六)裝卸大型物件時,指揮人員必須站在設備傾倒半徑以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七)運行路線上其他車輛應躲避讓路。
第三十九條 行車路線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巷道內積水連續(xù)長度不超過5米,深度不超過0.1米;行車路線不得有雜物、障礙物;混凝土路面無破損;掘進巷道不得有陷車現(xiàn)象。
(二)主要運輸巷有安全行車標志、道路設置反光道釘、貼或兩幫設置反光標志,巷道轉彎和交叉點處有反光指示標志。
(三)單通道礦井每隔500米應設一個車輛躲避硐室。
(四)車輛行車路線上,每隔3000米至少設置一處加水點。
(五)所有非防爆車禁止駛入的巷道口必須懸掛“非防爆車禁止入內”警示牌。
(六)在行車巷道進行臨時施工時,必須在距離施工地點30米前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的警示牌。待車輛停穩(wěn)后,人員行至車輛后方5m外,人員給司機發(fā)出信號,方可繼續(xù)行車。
第四十條 主要運輸大巷為了形成環(huán)線行車,車輛必須經(jīng)過回風巷道時,必須執(zhí)行以下措施:
(一)在進入回風巷的風門前必須安設與瓦斯監(jiān)測監(jiān)控系統(tǒng)聯(lián)動顯示的紅綠燈裝置,當瓦斯等有害氣體濃度正常時,綠燈亮,允許車輛通行;當瓦斯等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時,紅燈亮,禁止車輛通行。
(二)調度發(fā)現(xiàn)上述區(qū)域瓦斯超限時,立即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禁止車輛通行。
(三)專職瓦檢員必須每班對上述回風區(qū)域進行瓦斯等有害氣體檢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超標,應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并在回風巷入口處懸掛“車輛禁止入內”警示標識牌。
第四十一條 井下特種車輛(包括912系列車、ED系列車、支架搬運車、蓄電池機車、多功能車等)運行特別規(guī)定:
(一)特種車輛司機必須取得特種車輛操作證。
(二)特種車輛前后必須粘貼車輛示寬標志。
(三)各單位結合礦井運輸線路實際,編制搬家倒面期間井下行車會車管理辦法,并嚴格執(zhí)行;井上下設置臨時車輛調度人員,盡量對本單位車輛和特種車輛進行合理分流,特種車輛集中運輸期間,礦井要嚴格控制其它入井車輛,嚴禁運行線路上安排人員作業(yè),特殊情況需制訂安全技術措施。
(四)特種車輛行車速度規(guī)定:大巷內重載時不超10km/h,空載時不超20km/h;進入作業(yè)地點后,重載時不超5km/h,空載時不超10km/h。
(五)特種車輛入井前必須進行完好檢查,對制動、轉向、燈光等性能進行檢查試驗。
(六)裝車時,要掌握好設備的重心,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中心,同時用專用工具捆綁,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單車裝運超寬、超高物件時,設備與鏟板之間加有墊木,防止側滑。
(七)裝卸車時,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作業(yè)地點;指揮人員在設備傾倒半徑外的安全地點指揮。
(八)行車時,除跟車人員外,特種車輛禁止載運其他人員,跟車人員必須從指定位置上下車,坐于指定安全乘車位置,在行車中嚴禁人員爬車、跳車。
第四十二條 井下安全行車標識標志設置。
為保證井下行車安全,對井下行車路線進行安全警示標志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色分為:紅、黃、藍、綠4種,紅色表示禁止,黃色表示警告,藍色表示指令,綠色表示提示。各類圖樣、基本尺寸及設置安裝規(guī)范。
第五章 應急避險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礦井應急避險設施的具體規(guī)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yè)標準《公路路線設計規(guī)范》,要因地制宜地裝設防跑車裝置或設施,確保車輛失控后人員安全避險。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井下的交通警示標識標志要醒目、齊全;特別是井下主要行車的特殊路段,如:交叉路口、T型路口、拐彎處的標示標志、警示裝置要定期維護。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負責車輛運行危險源辨識工作,對行駛過程中剎車突然失靈、全車燈光突然無電、轉向突然失靈、傳動軸突然斷裂、前輪胎突然爆裂、斜坡遇結冰、油污、稀泥等側滑、遇到透水、火災、瓦斯超限、頂板嚴重冒落情況,制定應急處置措施,并且要嚴格實施。
第六章 內業(yè)資料管理
第四十六條 設備管理中心負責各種車輛操作規(guī)程的組織編制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包括分管領導崗位責任制、輔助運輸車輛管理員崗位責任制、車隊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維修工崗位責任制、駕駛員崗位責任制。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按職責建立健全各種運行記錄,包括車輛日常點檢記錄、車輛潤滑記錄、防爆車保護系統(tǒng)檢查記錄、防爆車電氣部分檢查記錄、車輛故障檢修記錄、車輛備件消耗記錄、司機交接班記錄、車輛定期檢驗報告。
第四十九條 各礦井負責礦井輔助運輸線路圖的繪制,運輸線路圖應包括防爆車和非防爆車運輸線路圖。
第五十條 各單位建立健全車輛臺帳。
第七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五十一條 輔助運輸車輛檢查采用日常檢查和月度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檢查考核結果納入月度機電考核中。
第八章 獎 罰
第五十二條 發(fā)生違章行為按照《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進行處罰;車輛完好情況獎罰按《機電設備日常維護保養(yǎng)獎罰條例》執(zhí)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神東煤炭集團公司。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駕駛員日常檢查項目
2.維修工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