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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xiāng)礦業(yè)集團礦井提升系統(tǒng)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0-11-24 22:02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萍鄉(xiāng)礦業(yè)集團礦井提升系統(tǒng)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八章提升系統(tǒng)規(guī)定,加強提升系統(tǒng)管理,確保安全運行,杜絕重大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設備裝置

第二條 根據(jù)《煤礦安全規(guī)程》(以下簡稱《規(guī)程》)第四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每一部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并確保裝置齊全,安全可靠,正常使用。
1、防止過卷裝置:必須裝設兩套,即井口井架上一套、機房深度指示器上一套,且兩套過卷開關均能同時保證在提升容器超過正常卸載位置0.5M時安全閘的可靠動作。
2、防止過速裝置:過速裝置必須保證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的15%時,安全閘能可靠動作。
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4、限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3M/S時,提升機必須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在提升速度超過給定速度的10%時,限速繼電器應動作,實現(xiàn)安全制動。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的傳動系統(tǒng)發(fā)生斷軸、脫銷等故障,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fā)生作用。
6、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間隙超過規(guī)定值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7、纏繞式提升裝置,必須設松繩保護并接入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
8、使用箕斗提升時,必須定量控制。井口煤倉應裝設滿倉保護,倉滿時能報警或自動斷電。
9、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報警并開始減速。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即必須堅持使用好提升系統(tǒng)后備保護。
第三條 凡是單線制動系統(tǒng)(即一副閘瓦同時閘住兩只滾筒的制動系統(tǒng),主要系指角移式制動器)應加裝小抱閘,并確保小抱閘只有在緊急制動時且滯動后安全閘0.5—0.7秒情況下才能發(fā)生動作,其制動力矩的選擇應符合《規(guī)程》第四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要求。使用液壓或氣壓制動的絞車,制動裝置與調(diào)繩裝置在油路(氣路)和電氣回路中要閉鎖,并設置防止調(diào)繩裝置自動退示的閉鎖。
第四條 斜井提升傾角小于30°,且其制動型式為盤形閘時,應采用二級制動。
第五條 凡有負力提升的立井提升系統(tǒng)(如下放電機車等大型重物時可能為負力提升)和斜井提人系統(tǒng),必須加裝動力制動裝置,并至少要能保證主回路斷電以后動力制動能人工投入。
第六條 除多繩罐籠外,所有提人容器都應裝設可靠的斷繩保護裝置。斜井人車的斷繩保護裝置要求既能自動動作,也能人工動作,否則不準使用。
第七條 立井提升鋼絲繩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連接裝置,應使用楔形連接裝置。
第八條 立井提升采用罐籠時,井口和最終水平應推廣使用搖臺和罐籠安全承接裝置,中間水平嚴禁安裝托罐閘,罐籠內(nèi)應設置功能可靠的腰卡和地鎖(腳卡),腰卡和地鎖只有在提升容器到達卸載位置時才能自動或人工打開。
第九條 需要經(jīng)常上下人員的罐籠,進出口兩頭必須設置罐簾,且高度不得小于1.2米,罐簾下部距罐底距離不得超過250毫米,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毫米。
第十條 立井罐籠提升系統(tǒng)的井口和各水平進罐處軌道上均應裝設復式阻車器,確保每次只能放一層煤桶進罐。起重、超大、超長的材料和設備提升時要有專門措施、專人負責捆綁、提升物的平衡、提升過程障礙物的消除等工作。
第十一條 立井采用罐籠、吊桶或其它容器提升時,必須有導向設施,導向設施的敷設應符合規(guī)定要求。如果導向設施采用鋼絲繩時,每100米鋼絲繩的張緊力不得小于1噸,每根導向繩的最小剛性系數(shù)不得小于500N/M,各導向繩張緊力差不小于5%,內(nèi)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如導向繩采用液壓張緊時,應每3個月按各導向繩設計張力值檢查調(diào)整一次。
第十二條 立井提升容器之間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與井壁、罐道梁、井架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規(guī)程》第三百八十七條表5規(guī)定,如果小于表5規(guī)定,必須裝設防撞繩,在裝設防撞繩后,提升容器間的最小間隙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根據(jù)《規(guī)程》第三百九十三條要求裝設信號及信號閉鎖裝置,信號應聲光兼?zhèn)?,并能顯示提升水平。同時,還應設置與正常工作信號有明顯區(qū)別的緊急音響停車信號,緊急信號可由井口、井底和各中間提升水平直接向絞車房發(fā)送。
運送人員的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使跟車人或乘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fā)送緊急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各水平所發(fā)的信號必須有區(qū)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
第十四條 為了降低提升容器在主繩發(fā)生斷繩事故后的減速度,保證提升容器內(nèi)人員的安全,不論主井或斜井,凡需要擔負升降人員任務的,均應裝設緩沖機構,緩沖機構要按有關要求調(diào)試好,并經(jīng)試驗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井底罐窩進出口必須裝設可靠的安全欄或安全門(手動或自動均可),防止人員撞入罐窩。立井提升的井塔和井窩要逐步改裝成符合“規(guī)程”要求的過卷和過放距離。在過卷或過放距離內(nèi)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和防撞梁(平臺)。緩沖裝置和防撞梁(平臺)一旦被損壞,必須盡快更換。
第十六條 斜巷絞車裝備
1、各車場均應設信號峒室及躲避硐,所有絞車道都必須在上部水平車場設置常閉式阻車器,同時在變坡點下方與下部車場起坡點上方20米左右處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防跑車裝置必經(jīng)些常關閉,放車時才能打開。使用人車的斜井各車場應有候車硐室。傾斜井巷甩車場必須設置信號,甩車時必須發(fā)出警號。串車提升的上部車場,須裝有能自動摘鉤的裝置。
2、絞車道必須裝置適當數(shù)量的地滾,當鋼絲繩拉緊后,鋼絲繩不能著地。上部車場過渡曲線段不得少于三個地滾,以免鋼絲繩過度磨損。
3、礦車之間、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保險插銷,老鉤和串車之間都必須使用無縫鏈環(huán)連接。
4、雙鉤提升時,要有錯碼信號和保護裝置,當雙鉤在同一股道上運行時,應能可靠地發(fā)出報警信號和切斷電源,及時停止運行。
5、人車必須有頂蓋和無孔側擋板。
6、采區(qū)小絞車應安裝在砼基礎上并有足夠大的硐室,凡無基礎只打壓頂?shù)男〗g車,須在安裝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否則,嚴禁使用。
第十七條 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
1、膠帶運輸機必須裝配過速保護、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鋼絲繩拉緊車到達終點和拉緊重錘落地保護等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保證能及時而有效地動作。
2、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牽引膠帶機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制動閘,制動閘的性能應能符合下列要求:
2.1 制動力矩與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2 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發(fā)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3、采用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3.1 在上下人員的20米區(qū)段內(nèi)輸送帶離巷頂?shù)拇咕嗖坏眯∮?.4米,行駛區(qū)段內(nèi)垂距不得小于1米,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米。
3.2 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米,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米/秒,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毫米。
3.3 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米,寬度不得小于0.8米,并有欄桿。上下人的區(qū)段內(nèi)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qū)段末端前方2米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上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米,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米/秒,乘坐間距不得小于5米;
2、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3、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4、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第三章 維護、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各礦機電科應指定一名副科長分管主提升系統(tǒng)的運轉維護工作,并配備一名工程技術人員專管主提升系統(tǒng)技術工作。成立鉗、電維修專業(yè)組,專門負責主提升系統(tǒng)設備維修、檢修工作。
第二十條 加強對提升系統(tǒng)的檢查維護,確保安全保護裝置正常運行、動作可靠。每天必須有不少于1.5—2小時的檢修,完成《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三百九十一條提出的檢查項目和內(nèi)容,并作好檢修記錄,將檢修記錄整理入檔,以備查核。如要延長檢修時間,應提前聯(lián)系,每月各提升系統(tǒng)應有8—16小時的停產(chǎn)檢修。無特殊情況(如井下發(fā)生事故)任何人無權取消提升系統(tǒng)的日檢。各礦應建立領導干部上崗制定,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每月對提升系統(tǒng)巡回檢查一次,機電科長必須每月不少于三次對提升系統(tǒng)巡回檢查,機電科分管副科長每周檢查不少于一次,主管技術人員至少每三天巡回檢查一次。對提升機房的值班記錄、檢修記錄、安全裝置等,應詳細審查,作好記錄,以備檢查。今后,凡沒有按要求進行日檢、月檢,導致發(fā)生事故的,追究礦長責任;礦上已給檢修時間,但機電、運輸部門檢修質量差或檢修人員不負責任,隱患沒有及時處理而發(fā)生事故的,追究主管技術人員和檢修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扣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罐籠防墜器和斜井人車防墜器,開動機構和傳動機構必須每日檢查一次,使其經(jīng)常保持完好狀態(tài)。罐籠防墜器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靜止松繩抓捕試驗,斜井人車防墜器每日進行一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一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以便檢查所有零部件的動作情況。人車或絞車檢修時,必須摘除人車,將人車停放在平巷內(nèi)并制動好,檢修完試車可靠后,才能乘人。使用中的提升容器防墜器,每6個月試驗一次,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為防止罐籠防墜器滑道和軸承因雨水、濕氣、灰塵的侵蝕生銹,影響滑楔的運動,每月必須檢查加油一次。
第二十二條 新懸掛的提升鋼絲繩必須有出廠廠家的合格證、檢驗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以及新繩到貨后,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的合格證,對直徑18mm以上的鋼絲繩以及直徑18mm以下但用于提人的鋼絲繩,當保管期超過1年時,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 除摩擦輪式絞車提升鋼絲繩以及用于斜井的直徑在18mm及以下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外,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按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以下要求:
1、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2、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第12個月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摩擦輪式絞車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衡尾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已到使用期限的鋼絲繩,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規(guī)程》第四百零五條、四百零六條、四百零捌條的規(guī)定,經(jīng)集團公司批準,可繼續(xù)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使用鋼絲繩罐道的立井提升井筒,應確保每根罐道繩的位置尺寸不超過設計允許值,更換罐道繩時,應測量并調(diào)整好其位置尺寸。要加強對罐道繩及其下端懸掛重錘的檢查,及時清除其下部堆積的煤泥、雜物,使其保持懸垂狀態(tài),懸掛重錘的重量,應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1、鋼絲繩產(chǎn)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斷絲超過《規(guī)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
3、直徑減小量超過《規(guī)程》第四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shù)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二十六條 對罐道繩必須每日檢查一次,尤其是兼作制動繩且靠近井底、井口和各提升水平附近的一段罐道繩,必須特別加強檢查,斷絲和磨損超過《規(guī)程》規(guī)定時,應立即更換;對鋼軌罐道和組合剛性罐道,應每周檢查和緊固一次。
第二十七條 在使用鋼絲繩罐道并以托罐閘承罐的立井中,由于罐籠在各水平落罐時主繩松馳使抓捕器頻繁動作導致該處罐道繩加速損壞,影響罐道繩的使用壽命,因此,必須每年將罐道繩上、下移動一個位置,每次移動的距離應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八條 更換罐道鋼絲繩、制動鋼絲繩及防撞繩時,必須事先制訂切實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后認真貫徹執(zhí)行。換繩時機電科主管副科長或主管技術員應到現(xiàn)場組織指揮,礦安全科應派人到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嚴防墜繩事故發(fā)生。
第二十九條 提升鋼絲繩必須每日檢查一次,并作好檢查記錄,對鋼絲繩與偏心環(huán)連結處5米以內(nèi)要特別加強檢查,發(fā)現(xiàn)斷絲超過規(guī)定,應鏨去繩頭。立井提升和斜井提物即便鋼絲繩斷絲及磨損未超過規(guī)定,也必須每3個月鏨繩頭一次,斜井提人兼提物每3個月鏨繩頭一次。新更換鋼絲繩或鏨繩頭后,繩卡必須緊固可靠,并且在使用一個班以后,重新收緊一次。
第三十條 對防撞鋼絲繩,每月必須以0.5米/秒以下的速度詳細檢查一次,一個捻距內(nèi)斷絲面積超過鋼絲繩總斷面積的25%,或鋼絲繩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時,應予更換。防撞鋼絲繩從懸掛之日起,最長使用時間不得超過6年。
第三十一條 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聯(lián)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立井提升容器使用的懸掛裝置必須每月詳細檢查一次,確保其安全可靠。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為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第三十二條 對制動、過卷、松繩、信號閉鎖、過速、低速、過流、失壓等安全保護裝置,每年必須鑒定、整定一次,其整定值必須經(jīng)礦機電副總工程師批準,并不得任意調(diào)整。
第三十三條 提升司機、信號工,摘掛鉤工必須經(jīng)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必須持證上崗。提升人員時要堅持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督制度,嚴禁提人時監(jiān)護司機離開監(jiān)護崗位或互相談笑。
第三十四條 提升絞車的安全裝置及其有關技術參數(shù),由機電處每年組織檢查一次,每3年進行一次測定,并及時將整理好測定資料反饋各礦,各礦應對檢查和測定資料中提出的問題,及時組織處理,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測定當年年底。
第三十五條 提升機、井筒裝備和其它輔助設施的維護、使用和管理應由包括司機、維修鉗電工、信號工、摘掛鉤工在內(nèi)的包機組承包,要確保設備、設施、機房等都符合標準化要求,杜絕重大機電事故。
第三十六條 斜絞摘鉤工每班進班后應立即檢查軌道、車擋、連接裝置(繩卡及螺絲、鏈環(huán)、保險插銷等),防跑車裝置,及老鉤15米之內(nèi)的鋼絲繩,發(fā)現(xiàn)問題應立即處理,否則嚴禁開車。
第三十七條 斜絞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由專職維修工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做靜止檢繩箍閘試驗合格后并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無掉道的危險。提升人員時防跑車安全門必須處于常開狀態(tài)。
第三十八條 提升設備維修工必須每天對提升鋼絲繩、制動裝置,防過卷裝置、傳動裝置及電氣設備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處理,老鉤鏈環(huán),保險插銷要每半年退火一次。每月應按計劃全面檢修一次,檢修資料由專職技術員整理并存檔。
第三十九條 運送人員的列車必須有跟車工,跟車工必須坐在列車行駛方向的第一輛車內(nèi)的第一排座位上,面向前方;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必須裝在該車內(nèi),由跟車工操作。
第四十條 傾斜井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運輸物料時,每次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shù)、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發(fā)現(xiàn)牽引車數(shù)超過規(guī)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散料捆綁不牢等情況,嚴禁發(fā)出開車信號。
第四十一條 主要傾斜絞車道必須做到“三無”、“一暢”,“三無”即無淤泥積水、無雜物、無余煤;“一暢”即水溝暢通。
第四十二條 各斜絞車場嚴禁摘掛飛鉤。摘鉤時,必須待礦車基本停穩(wěn)才能進行,以免發(fā)生意外。
第四十三條 絞車司機在交接班時和絞車運行中,必須經(jīng)常檢查絞車各部位的情況,發(fā)現(xiàn)異常要及時處理和匯報,絞車運行中發(fā)現(xiàn)異?;蚵牭骄o急停車信號,應立即停車,待查明原因并處理后才準再次開車。
第四十四條 采掘區(qū)800毫米以下的小絞車,嚴禁司機站在旁邊或前面(指出繩邊)操作。
第四十五條 每一傾斜井巷絞車運輸系統(tǒng)均要明確負責單位。原則上凡滾筒直徑在800毫米以下的小絞車,由各使用單位負責;滾筒直徑在800毫米及以上的絞車由機電科管理;對于多單位共用的絞車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確定負責單位;斜坡軌道由運輸區(qū)負責;巷道維修由礦自行確定。
第四十六條 提升機房(硐室)內(nèi),應懸掛包機組人員名單,司機崗位責任制、操作規(guī)程、檢修圖表、提升機額定提升能力及提升機技術參數(shù),并應有交接班記錄、機電檢修檢查記錄、鋼絲繩檢查記錄和事故記錄。
第四十七條 使用人車的斜井,必須有乘車制度并懸掛在候車硐室內(nèi),配備專職或兼職乘車安全管理員,嚴格加強管理。
第四十八條 對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和架空乘人裝置,應加強對鋼絲繩的日檢。鋼絲繩的維護、使用和管理,應按《規(guī)程》第四百零五條等規(guī)定執(zhí)行。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十九條 乘坐架空乘人裝置時,人員要坐穩(wěn),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每日必須對整個架空乘人裝置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十條 集團公司機械廠和各礦機修車間制造和修理的罐籠、吊桶、箕斗、人車、2米及以上的天輪(包括附件),都必須嚴格符合設計要求,并取得煤礦設備安全認證標志,如有更改(包括更變結構、修改尺寸、代換材料等)必須經(jīng)礦機電副總工程師審核,并報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施工。上述設備制造完工后應按設計要求和有關標準驗收,合格后方可出廠,各礦機修車間修理的上述設備必須經(jīng)機電科主管四大件副科長和四大件技術員驗收合格后才準投入使用。

第四章 設備的檔案資料和人員培訓

第五十一條 滾筒直徑在1200毫米以上的提升機房(硐室)應具備如下資料:設備和設施的技術檔案,大中修記錄、日檢和月檢記錄、司機巡回檢查記錄、提升系統(tǒng)事故記錄和設備運行日志以及設備安裝總圖、制動系統(tǒng)圖、控制系統(tǒng)圖和司機巡回檢查部位圖。
第五十二條 每一提升機房應建立如下規(guī)章制度: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要害場所管理制、定期檢修制。礦機電科長每月要對以上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在設備運行日志上簽署整改意見并簽名。
第五十三條 設備或設施每次檢修時,應詳細記錄檢修部位、更換零部件名稱、檢修前后的技術數(shù)據(jù)及涉及設備質量和運行安全的資料,檢修后一星期內(nèi)主管技術人員應將記錄收集整理并記入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五十四條 提升司機應由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熱愛本職工作的人員擔任,選任新司機,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年齡在45歲以下。礦機電科對提升司機要每年輪訓一次。每個司機除應能準確無誤地獨立操作外,還應了解所操作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結構和動作原理,并能處理設備的一般故障。
第五十五條 滾筒直徑在800毫米以上的絞車必須配備經(jīng)過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司機,且持證上崗;滾筒直徑在800毫米以下的小絞車,應配備經(jīng)過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或兼職司機。凡指派無證司機上崗或擅自上崗開車,均屬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不論發(fā)生事故與否,都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嚴肅分析處理,并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 信號工、摘掛鉤工必須經(jīng)過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全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檢查中發(fā)現(xiàn)無證上崗或頂崗的,除當事人處以罰款外,還要追究指派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如有不盡之處,按《規(guī)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機電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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