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
作者:佚名
2010-06-01 15:27
來源:不詳
(1)遠距離和極薄煤層保護層的保護效果檢驗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時,都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檢驗應在被保護層中掘進巷道時進行。如果各項測定指標都降低到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保護層開采有效;反之,認為無效。
(2) 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預抽煤層瓦斯在突出防治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預抽煤層瓦斯后對其效果也應檢驗。對預抽瓦斯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應在煤巷掘進時進行。(測煤層瓦斯壓力和突出危險指標)
(3) 石門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石門防突措施執(zhí)行后,應采取鉆屑指標等方法檢驗措施效果。檢驗孔孔數(shù)為4個,其中石門中間一個并應位于措施孔之間,其它三個孔位于石門上部和兩側,終孔位置應位于措施控制范圍的邊緣線上。如檢驗結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措施有效,反之,認為無效。
(4) 煤巷掘進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煤巷掘進工作面執(zhí)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檢驗孔孔深應小于或等于措施孔,并應布置在兩個措施孔之間。如果測定的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措施有效,反之,認為無效。當措施孔無效時,無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突的補充措施,并經過措施效果檢驗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當檢驗孔深等于措施孔深時,經過檢驗措施有效后,必須留有5m的投影孔深的超前距。當檢驗孔深小于措施孔深,且兩孔投影孔深的差值不小于3m時,經過檢驗措施有效后,方可采用2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
(5) 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采煤工作面采用淺孔注水或松動爆破措施時,可采用鉆孔瓦斯涌出松動法、鉆屑指標法或其它經過試驗檢驗證實有效的方法檢驗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鉆孔應打在措施孔之間。檢驗指標小于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時,認為防突措施有效,反之,認為防突措施無效。在措施效果無效區(qū)段,必須采取補充防治突出的措施,并經過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并應留有不小于2m的超前距。
關鍵詞:瓦斯防治檢驗
保護層的開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下保護層與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時,都必須對保護層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檢驗應在被保護層中掘進巷道時進行。如果各項測定指標都降低到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保護層開采有效;反之,認為無效。
(2) 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
預抽煤層瓦斯在突出防治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預抽煤層瓦斯后對其效果也應檢驗。對預抽瓦斯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應在煤巷掘進時進行。(測煤層瓦斯壓力和突出危險指標)
(3) 石門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石門防突措施執(zhí)行后,應采取鉆屑指標等方法檢驗措施效果。檢驗孔孔數(shù)為4個,其中石門中間一個并應位于措施孔之間,其它三個孔位于石門上部和兩側,終孔位置應位于措施控制范圍的邊緣線上。如檢驗結果的各項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措施有效,反之,認為無效。
(4) 煤巷掘進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煤巷掘進工作面執(zhí)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檢驗孔孔深應小于或等于措施孔,并應布置在兩個措施孔之間。如果測定的指標都在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以下,則認為措施有效,反之,認為無效。當措施孔無效時,無論措施孔還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須采取防突的補充措施,并經過措施效果檢驗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當檢驗孔深等于措施孔深時,經過檢驗措施有效后,必須留有5m的投影孔深的超前距。當檢驗孔深小于措施孔深,且兩孔投影孔深的差值不小于3m時,經過檢驗措施有效后,方可采用2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
(5) 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采煤工作面采用淺孔注水或松動爆破措施時,可采用鉆孔瓦斯涌出松動法、鉆屑指標法或其它經過試驗檢驗證實有效的方法檢驗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鉆孔應打在措施孔之間。檢驗指標小于該煤層突出危險臨界值時,認為防突措施有效,反之,認為防突措施無效。在措施效果無效區(qū)段,必須采取補充防治突出的措施,并經過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并應留有不小于2m的超前距。
關鍵詞:瓦斯防治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