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電鉗工應知應會(三十二)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來源:不詳
第五章 電氣安全的其他規(guī)定
一、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有關規(guī)定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zhí)行。
采區(qū)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qū)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2、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xù)使用。
3、礦井應按下表的規(guī)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電氣設備和電纜的檢查、調整規(guī)定
檢查、調整項目
檢查周期
備 注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
每月1次
每日應由分片負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
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
每6個月
1次
負荷變化時應及時整定
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
每年1次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的檢查
每6個月
不少于1次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
每季1次
每周應由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
每月1次
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皮有無破損
接地電網接地電阻值測定
每季1次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的測定
投入運行以前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fā)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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