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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電鉗工應知應會(三十二)

作者:佚名 2010-05-30 00:47 來源:不詳
第五章 電氣安全的其他規(guī)定 一、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有關規(guī)定 1、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zhí)行。 采區(qū)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qū)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2、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xù)使用。 3、礦井應按下表的規(guī)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電氣設備和電纜的檢查、調整規(guī)定 檢查、調整項目 檢查周期 備 注 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 每月1次 每日應由分片負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 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 每6個月 1次 負荷變化時應及時整定 高壓電纜的泄漏和耐壓試驗 每年1次 主要電氣設備絕緣電阻的檢查 每6個月 不少于1次 固定敷設電纜的絕緣和外部檢查 每季1次 每周應由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部和懸掛情況 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絕緣檢查 每月1次 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責電工檢查1次外皮有無破損 接地電網接地電阻值測定 每季1次 新安裝的電氣設備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的測定 投入運行以前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fā)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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