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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筒作業(yè)操作規(guī)程

作者:佚名 2009-04-18 00:21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井筒作業(yè)操作規(guī)程
1.本規(guī)程適用于井筒內作業(yè)及與井筒連接處(如搖臺,支柱機、主井井口平臺,裝載設備,卸裝曲軌,付井各水平等等)設備的作業(yè)。
2.在井筒及其連接處設備作業(yè)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各條執(zhí)行外,根據(jù)本礦情況還必須遵守以下幾條:
(1)在井筒內工作時,如工程比較大,需要全隊各工種配合作業(yè)時,在作業(yè)前要由隊(或指定人)長交待任務, 明確分工及配合作業(yè)時注意事項。 如僅有各組或小班人員作業(yè)時,要明確分工,互相注意。
(2)作業(yè)人員必須精神集中,嚴禁酒后作業(yè),在井筒及連接處工作時,必須佩帶安全帶,無特殊必要不得上下同時作業(yè),如必須同時作業(yè)時,要互相配合,嚴格注意,不要將工具配件失落,砸傷下面工作人員。
(3)在作業(yè)前后,要將工作現(xiàn)場清理好,工具配件要放在妥善的地方,人員要在穩(wěn)固的地方進行工作。
(4)在互相配合作業(yè)時,一定要統(tǒng)一指揮,互相配合,注意安全
(5) 在井筒及連接處工作時,必須有信號人員堅守崗位,信號人員必須在儉查前通知絞車房提醒注意,在作業(yè)中需提升時,要互相聯(lián)系提升速度,——般按檢查鋼絲繩的速度。 (如作業(yè)持續(xù)下一班時,信號與絞車工在交接班時上—個班的工作人員要把情況詳細交給下一班的人員) 對于主井作業(yè)要使用檢修信號時,要通知調度室聯(lián)系,同意后再使用檢修信號,井口信號,在主井裝載設備作業(yè)時,要有信號人員。如:無信號人員的情況下,必須通知絞車房后再進行作業(yè)。
(6)在井筒及井低(及連接處)作業(yè)時,無特殊情況,梯子間不得有人員上下,以免落下物體。
(7)井筒及其連接處作業(yè),未經作業(yè)人員同意時,不得動罐籠(或箕斗
(8)在井筒內使用氧氣乙炔或電焊時注意鋼絲繩,在電焊時地線及火線必須有可靠的絕緣,地線必須牢固的固定在焊件的最近處,以免以免在打火時打壞鋼絲繩,在允許的情況下要有專人停送電源。嚴禁在電焊工作中進行提升。強調在井筒進行焊接作業(yè)時,要持有礦領導批準的有安全措施的作業(yè)單。
(9)在主井筒工作時,不得有閑散人員(如井口等地)在工作前要自上而下的檢查各梁是否有散落的煤石等,并要清除掉。
(10)在工作后,現(xiàn)場要進行檢查,臨時的設施要清理干凈
(11)、在檢修后要進行試車(跑罐),按規(guī)程檢查檢修質量,并通知有關部門(如絞車房、調度室)才可離開現(xiàn)場。
八十七 礦燈工操作規(guī)程
1.一般規(guī)定:
(1)本規(guī)定適用于KS-8型酸性礦燈維護修理。
(2)掌握礦燈的結構、性能、充電方法、礦燈維護及故障處理,處理充電架的一般故障。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
(3)要嚴格執(zhí)行礦燈考勤記錄、崗位責任制、規(guī)章制度
2.班前準備:
(1)燈房內保持空氣流暢,新鮮,溫度適宜。
(2)礦燈工必須穿耐酸服,發(fā)燈前檢查各自分管的礦燈和發(fā)出的礦燈是否完好,必須符合標準化要求。
(3)具備必要的儀表與工具,如電壓表、電流表、量杯、比重計、溫度計、注液器和各種專用搬手等,以供檢查、測量和維修之用。
(4)燈房中至少有10%的備用燈,以替換紅燈、漏液和損壞的礦燈以及接班和倒班使用。
3.初充電
(1)未經使用的新礦燈及大修后的礦燈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時間較長的初次充電,采用恒流(亦稱定電流)并聯(lián)充電法,用1安培電流充電72小時。
(2)將電池傾斜45°,用注液器分別向每個單格電池內注入120毫升,比重為1.260(30℃)硫酸溶液。
(3)將注滿硫酸溶液的電池靜放3個小時,然后直立補充硫酸溶液至注液孔相平。
(4)礦燈依次上架接通電流充電,每個電流指示表針有指示,調整整流器電壓后使電流在1安培的位置上。
(5)每隔1小時檢查調整一次電壓,使充電電流保持1安培,連續(xù)充電72小時。
(6)充電48小時后,將所有電池補充一次蒸餾水,繼續(xù)恒流充電至72小時,再補充一次蒸餾水,再充2小時,然后檢查和調整比重,其比重應為1.280±0.010,若不符合要求則進行調整,符合要求為止,調整比重后則補充2小時。
(7)初充電完畢后靜放2小時,再進行放電試驗,測定點燈時間,點燈時間達11個小時,再進行 日常充電12個小時,即可正常使用。
(8)初充電時,電流如果不是保持1 安培,則延長和縮短充電時間,使電池充滿72小時。
4.日常充電
(1)日常充電采用恒壓并聯(lián)充電法,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
(2)放電后的礦燈,應及時進行日常充電,關閉燈頭開關,上架充電,充電指示器有指示,則表示充電正常。
(3)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小于12小時,充電末期,充電電流應低于0.1安培。
(4)整個充電過程中,保持充電電壓為5.0±0.1伏特,每隔1小時檢查一次電壓。
5.充電過程中和日常工作中注意事項:
(1)充電時必須關閉燈頭開關。
(2)在日常充電過程中,應注意充電電流大小是否正常,在充電開始時,充電電流約為2安培左右,初充電電流為1安培,如充電電流相差太大,則仔細檢查充電回路內各接觸點是否有毛病。
(3)日常充電過程中,如外電源突然被切斷,必須立即使燈頭 離開充電位置停止充電。如不斷開則充好電的礦燈將向沒充好電的礦燈放電,并造成全部充電不足。
(4)正常使用和長期擱置不用的礦燈必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即按日常充電方法連續(xù)充電24小時。
(5)注意電池一定不能將電放完。
(6)正常使用的礦燈每隔15天對電池補充一次稀硫酸或蒸溜水。每三個月調整一次電解液比重。必須在補充液體和充足電后調比重。
6.調配電解液應注意事項:
(1)配制電解液,只準用鉛槽或瓷質、陶質、玻璃的容器,耐溫度達到100℃。
(2)配液時一定將濃硫酸緩緩倒進蒸餾水中,嚴禁將蒸餾水倒入濃硫酸中,如違反則將造成酸液濺出灼傷人員。
(3)硫酸溶液溫度低于30℃方可測比重。
(4)配液時必須兩人操作,并穿戴防護用具。
7.收尾工作:
(1)礦燈工應把剩余硫酸溶液和廢棄硫酸溶液及工作中使用的注液器、量杯、搬手等工具收拾處理好。
(2)認真填寫運轉日志、電池考勤和維修等記錄。
(3)搞好礦燈房內外環(huán)境衛(wèi)生,礦燈,燈架的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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